陈玉成遗照片:浅谈民事判决书诉辩称部分的撰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8:11:57
浅谈民事判决书诉辩称部分的撰写      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以文字形式对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反映整个审判活动的客观纪录,是衡量人民法院审判水平、讲究审判效率的依据,更是展示人民法官公正司法形象、宣传法制的重要载体。民事判决书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还会在社会上产生影响,直接涉及到人民法院的形象。从另一个方面而言,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好坏也直接反映一名法官的综合素质,包括法律功底、理论深度、文字表达水平、逻辑能力等,甚至还可以反映法官审判作风的好坏。一份认定事实清楚、说理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的判决书,会使相关当事人充分了解判决结果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促使当事人服从法院的判决,减少上诉与申诉。一份逻辑清晰、有说服力的判决书,也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功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规范和引导公众行为。民事判决书的诉辩部分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但在实际操作中,确未能达到其应有的作用。

    一、诉辩称的内涵及其功能

    民事判决书的诉辩称,是判决书中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概括,它是对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所表达的全部诉求、主张及其理由的提炼和抽象。当事人的诉辩称,集中展示当事人的主张及其理由,准确反映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分析的基础。因此当事人的诉辩称是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能客观完整而又突出重点地叙述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理由,就可以为认定事实和阐述裁判理由作好铺垫,增强判决书的针对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当前民事判决书诉辩称部分撰写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民事判决书的写作中,对诉辩称这一部分往往比较忽视。有些同志认为:撰写诉辩称时不用多动脑筋,只要照着诉状、答辩状抄写就可以了,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事实上,这一部分撰写中存在的问题也很多:一是对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叙述过于简单,不能完整、准确地概括当事人对案件的意见,不能准确反映争议焦点,使当事人的主张显得含混不清。有的判决书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争议的事实和理由高度浓缩为一、两百字甚至几十个、十几字,叫人不知所云;有的归纳不准确,偏离甚至违背了当事人本来的主张和理由;二是对当事人的诉辩内容概括得不全面。有的只归纳书面诉状和答辩的内容,不涉及庭审中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的理由,有意无意地遗漏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理由。至于当事人在诉辩中提供的用以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以及对方的质证情况,不少判决书都没有反映,使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未能得到全面反映,以致使当事人对判决书的公正性产生疑问。三是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照搬照抄,不作适当概括,有的判决书几乎全文照抄起诉状、答辩状的内容,内容繁杂,文字冗长,十分零乱,没有条理。如有一份买卖化肥合同纠纷的判决书在诉辩称部分这样写道:化肥是张某去拉的,付不付款的事,不该我是的。文字虽然通俗,但不够简洁,也不很严肃。

    三、诉辩称的撰写要求

    民事判决书诉辩部分的撰写,是一个复杂而艰辛的过程,审判人员要全面提取、适当调整、适度提炼、准确概括当事人的诉求、主张和理由。就个人的理解,我认为撰写民事判决书的诉辩部分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客观准确原则,就是要准确反映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不能偏离、甚至违背当事人的意思,也不能搀加办案人员主观意志。对于这一点,历史学上有一种“秉笔直书”的说法,就是说要完全按照事实的本来面目撰写史书,不能有丝毫偏见,这对于我们撰写诉辩称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说绝对一点,就是应当将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照录在民事判决书上,当然适当的概括和词句的调整与修正也是必须的。二是充分全面原则,就是在撰写诉辩称时不仅要综合归纳起诉状、答辩状的内容,还要综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庭审陈述、答辩、庭审质证、辩论意见等各自主张的事实、请求的权利、适用法律的建议、对权利的处分意见等,对于当事人争议的每一个事项,都应写明当事人的主张,要将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所表达的诉求、主张及其理由全部表现出来。现在大家普遍都很重视当事人在诉状、答辩状中的意见和主张。这是自然是正确的,但不能因此而忽视当事人在庭审中所表达的意见和主张,因为诉讼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进程,当事人的诉求与主张往往存在前后变化。三是适当概括原则,由于当事人诉讼能力差、案情疑难复杂等因素的存在,有些案件当事人的诉求与答辩意见往往存在着内容零乱、重复、层次不清的问题。对此,应当作出适当调整和归纳,但应以改变当事人的意思为限。

    四、对诉辩称的撰写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1、要注意诉辩称部分的撰写顺序。在诉辩称部分,首先是原告诉称及其举证情况,然后是被告辩称和举证情况,再就是第三的参诉意见和举证情况。对各方主张要忠实概括,有几点写几点,以便为后面认定事实和综合说理作好铺垫,要重点反映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突出体现当事人对焦点辩论的对立性。对双方互认的事实部分,则可以提炼后一笔带过。我个人认为,在概括全部主张后应集中列明证据,如诉称或辩称比较复杂,则可以对其主张分层次叙述,叙述每一层次的主张后紧接着列写该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依此顺序,当事人的观点即可清晰、富有层次地全面展示出来,事实经过、辩论的焦点和质证过程便可有条理地归纳清楚。

     2、诉辩称的表述要体现当事人地位平等的法律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当事人在陈述上的平等地位,无论是原告的请求、主张,还是被告的反驳、理由,第三人的参诉意见,都要准确、全面地表达,不能漏写、少写。尤其不能仅因被告未作书面答辩而一笔带过,应当精炼并全面概括其在庭审中的口头答辩意见和辩论意见。

    3、处理好保持当事人陈述的完整性与适当略写的关系。首先,要保持当事人陈述的完整性,不可随意截取、肢解当事人的意见与主张;同时,也不能全面照抄当事人的诉状和答辩状,应当将当事人诉称、辩称主张部分进行准确归纳、概括,叙述时分出层次,突出焦点,特别是对当事人答辩理由的叙述不应仅限于对当事人答辩状内容的归纳,而应是对当事人答辩状及庭审陈述答辩理由内容的归纳,在不以牺牲当事人陈述完整性的前提下,力求行文简洁、明快。

    4、要注意人称写法的转换。当事人往往在书状中称“我方”、“我公司”、“我厂”等,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的陈述是否可以用第一人称,目前尚无定论,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也时常可见此种写法。我个人认为,民事判决书引述时以使用“该当事人”、“该公司”、“该厂”等非第一人称写法更合适些;当然,也可以按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等诉讼地位称呼之。

    5、要注意当事人在书状中的结论性用语的写法。例如:当事人在书状中写依法应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应当改判,对方行为显然构成侵权、我方已严格履行了合同等等,法院在判决书中引述当事人此类用语时,应写成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上诉人请求予以改判、原告认为被告 的行为显然已构成侵权、原告(被告)认为其已严格履行了合同等。这种写法表明了判决叙述的是该当事人的认识和主张。否则,如果不作适当转换,完全按照当事人书状中的原话抄录,会使阅读者误认为法院已肯定了该当事人的说法,并肯定了其请求是合法的,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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