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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坛』 [学术争鸣]第一审民事判决书诉讼主张归纳研究

点击:409  回复:1 作者:东方绿舟  发表日期:2005-9-17 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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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诉讼主张归纳部分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该部分的制作内容是简练归纳参加诉讼的全部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主张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制作目的是为了体现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集中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明确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称的归纳
   原告诉称是由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三个部分组成,对于原告诉称的归纳实质上也就是对于这三个部分的归纳。
   (一)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的归纳
   原告主张的事实在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具有基础性。这种基础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它是原告主张的理由和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第二,它是被告和第三人承认或反驳原告主张的事实的对象;第三,它是法院认定法律事实的逻辑起点。
   原告主张的事实的基础性决定了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的归纳应当比较完整,要全面反映原告主张的法律事实的要素,而不仅仅限于归纳与其他当事人在法律事实上的争议焦点。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的归纳既要详细归纳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事实,又要简略归纳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
   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的归纳,以“原告×××诉称”开头。从内容上看,包括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产生纠纷的时间、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仅限于法律事实,即事件和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不应归纳到原告主张的事实中。
   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的归纳,从范围上看,限于法庭审理结束之前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起诉状和当庭陈述的内容。内容不一致的,贯彻从新原则:起诉状陈述的事实和当庭陈述的事实不一致的,以当庭陈述的事实为准;有多份起诉状的,以最后一份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为准;经过多次开庭的,以最后一次开庭中陈述的事实为准。在法庭审理结束之后,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法官就事实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不应列入原告主张的事实当中,因为这些事实未经过法庭审理,其他当事人无法就此提出抗辩。原告对在起诉状或当庭陈述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反悔,而其他当事人对此不予认可的,可根据自认规则将原告的不利陈述在诉讼证据展示部分中加以列举和分析认定。
   以离婚案件为例,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可归纳为:“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原、被告婚前、婚初感情较好,自××××年××月起,由于被告有外遇,对家庭未尽到应有责任,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
   (二)对于原告主张的理由的归纳
   原告主张的理由在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也具有基础性。这种基础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它是联系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的纽带;第二,它是被告和第三人承认或反驳原告主张的理由的对象;第三,它是法院阐明判决理由的素材。
   原告主张的理由的基础性决定了对于原告主张的理由的归纳应当比较充分,要全面反映原告主张的理由,而不仅仅限于归纳与其他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的争议焦点。
   对于原告主张的理由的归纳。从内容上看,包括理由阐明和理由渊源两部分。理由阐明是指原告对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责任的界定、分析,通常可以“原告×××认为,……”的方式归纳。理由渊源是指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通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的方式归纳。一般情况下,可以只归纳理由阐明;在当事人对引用的法律依据有较大争议时,则应当同时归纳理由渊源,以便在判决理由阐明时更具有针对性。
   对于原告主张的理由的归纳。从范围上看,限于法庭审理结束之前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起诉状和当庭陈述的理由。内容不一致的,也贯彻从新原则。
   应当指出,法官在制作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时,一般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的归纳比较全面,但对于原告主张的理由的归纳则不够重视,有的过于简化,甚至完全省略。我们认为,从保证对原告诉称归纳的完整性、逻辑性、法理性来看,对于原告主张的理由的归纳应当适当强化。
   对于常见的几类案件原告主张的理由可以参照下列方式归纳:
   离婚案件可归纳为:“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继承案件可归纳为:“原告×××认为,原告系被继承人的配偶,有权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
   买卖合同案件可归纳为:“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交货,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归纳为:“原告×××认为,被告的交通肇事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造成了原告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其中的理由渊源部分均可以省略。
   (三)对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的归纳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在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也具有基础性。这种基础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它是原告主张事实和理由的目的;第二,它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核心;第三,它是法院作出判决主文的范围。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的基础性决定了对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的归纳应当完全准确。法官在归纳原告的诉讼请求时,应当具有动态的视野,抱着兼容的思想。既要重视对于原始的诉讼请求的归纳,也要重视对于派生的诉讼请求的归纳;既要重视对于书面的诉讼请求的归纳,也要重视对于口头的诉讼请求的归纳。
   对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的归纳。从数量上看,包括单一的诉讼请求和复合的诉讼请求。单一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仅提出一项诉讼请求。复合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两项以上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的归纳。从时间上看,包括原始的诉讼请求和派生的诉讼请求。原始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在首份起诉状中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派生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未在首份起诉状中提出,而在以后的起诉状中或在庭审中提出增加、变更或放弃的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的归纳。从形式上看,包括书面的诉讼请求和口头的诉讼请求。书面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原告最基本的诉讼请求。口头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未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而在庭审中口头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般表现为当庭增加、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
   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是否应当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内容归纳,实践中做法不够统一。我们认为,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应作为诉讼请求的内容。理由是:第一,诉讼请求是当事人之间通过法院的相对主张,而诉讼费用是由当事人向法院负担,并非当事人之间的相对给付;第二,诉讼请求具有独立性,不依附于诉讼费用,而诉讼费用的多少则受诉讼请求类型和金额的影响,不具有独立性;第三,针对诉讼请求的判决属于判决主文,而针对诉讼费用负担的确定不属于判决主文而属于尾部。因此,在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中,不应包括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的内容。
   对于常见的几类案件的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可参照下列方式归纳:
   离婚案件可归纳为:“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负担抚育费××元,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这属于典型的复合诉讼请求的归纳。
   继承案件可归纳为:“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原告与两被告共同平均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这属于典型的单一诉讼请求的归纳。
   买卖合同案件可归纳为:“原告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利息人民币×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利息人民币×元的诉讼请求。”这属于典型的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的归纳。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归纳为:“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同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元。”这属于典型的增加诉讼请求的归纳。
   (四)对于多个原告诉讼主张的归纳
   对于有多个原告的,在归纳中可根据诉讼主张的异同而详略不同。
   1.对于多个原告诉讼主张完全相同的,应当合并归纳,除主体增加外,其余内容与单个原告的情况相同。归纳为:
   “原告×××1、×××2、×××3诉称……”。
   2.对于多个原告诉讼主张完全不同的,应当分别归纳,有几个原告即分成几段。归纳为:
   “原告×××1诉称……”
   “原告×××2诉称……”
   “原告×××3诉称……”
   3.对于多个原告诉讼主张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的,应当分别归纳,相同内容可简略,不同内容应详实。归纳为:
   “原告×××1诉称……。”
   “原告×××2诉称,与原告×××1主张的事实相同。认为……。”
   “原告×××3诉称……;其余事实与原告×××1主张的事实相同。认为……。”
   二、被告辩称的归纳
   被告辩称部分是由被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和对诉讼请求的意见三个部分组成,对于被告辩称部分的归纳实质上也就是对于这三个部分的归纳。
   (一)对于被告主张的事实的归纳
   被告主张的事实在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的归纳应当突出争议性。这种争议性是相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的基础性而言的。
   被告主张的事实的争议性决定了对于被告主张的事实的归纳应当突出争议焦点,即对于被告主张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的不同内容的归纳应当比较详尽,对于当事人之间无争议事实则应当简略。对于与原告无争议的事实,不应复述,否则既增加了篇幅,又无法突出争议焦点。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存在完全承认、完全不承认、部分承认三种情况。相应地对于被告主张的事实的归纳存在以下三种方式:
   1.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完全承认的,归纳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
   这种归纳方式是对被告主张事实的间接归纳方式。
   2.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完全不承认的,归纳为:“被告辩称……。”
   这种归纳方式是对被告主张事实的直接归纳方式。
   3.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部分承认的,归纳为:“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其余事实无异议。”这种归纳方式是对于被告主张的事实,部分运用直接归纳方式,部分运用间接归纳方式。
   如:“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分居的原因并非由于被告有外遇,而是由于原告经常无故殴打、辱骂被告致使被告无法忍受;对原告主张的其余事实无异议。”
   对于被告主张的事实的归纳。从范围上看,包括法庭审理结束之前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答辩状和当庭陈述的内容。内容不一致的,贯彻从新原则。
   对于被告未到庭而缺席审理且被告也未提交答辩状的,应当将被告在庭前向法院的口头陈述作为被告主张的内容,以充分尊重被告的答辩权。只有在被告从未应诉答辩的情况下,才能归纳为:“被告未作出答辩。”
   审判实践中,有的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对于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的,归纳为:“被告未作出答辩”,对于被告的庭前或庭审中的口头答辩只字未提。这种归纳实质上将被告辩称局限于提交答辩状,缩小了被告辩称的范围,未能充分尊重被告的答辩权。这种归纳方式也应当避免。
   (二)对于被告主张的理由的归纳
   被告主张的理由在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也应当突出争议性。
   对于被告主张的理由的归纳。从内容上看,也包括理由阐明和理由渊源两部分。理由阐明是指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责任的意见,通常可以“被告×××认为,……”的方式归纳。理由渊源是指被告提出的支持其诉讼理由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通常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条……的规定,”的方式归纳。
   如:“被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离婚后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更为有利,共同财产处理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如果被告的理由渊源与原告的理由渊源相同,只是对理由阐明有所不同,则可以省略理由渊源。
   (三)对于被告对诉讼请求的意见的归纳
   被告对诉讼请求的意见的归纳也应当突出争议性。
   被告对诉讼请求的意见的归纳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1.被告同意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归纳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表示的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可以省略。
   2.被告不同意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归纳为:“请求驳回(或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表示的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可以省略。
   3.被告同意原告部分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其余的诉讼请求。
   归纳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或者不同意)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其中的“原告×××”均可以省略。
   同意的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应当写明,不同意的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可以省略。
   如:“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4.被告同意原告部分的诉讼请求,并提出部分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归纳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
   如:“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负担抚育费××元;被告按照2/3的比例分得共同财产;原告赔偿被告损失××元。”
   (四)对于多个被告诉讼主张的归纳
   对于被告为多人的,在归纳中可根据诉讼主张的异同而详略不同。
   1.对于多个被告诉讼主张完全相同的,应当合并归纳,除主体增加外,其余内容与单个被告的情况相同。归纳为:
   “被告×××1、×××2、×××3辩称……”。
   2.对于多个被告诉讼主张完全不同的,应当分别归纳,有几个被告即分成几段。归纳为:
   “被告×××1辩称……”
   “被告×××2辩称……”
   “被告×××3辩称……”
   3.对于多个被告诉讼主张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的,应当分别归纳,相同内容可简略,不同内容应详细。归纳为:
   “被告×××1辩称……。”
   “被告×××2辩称,承认被告×××1主张的事实。被告×××2认为……。”
   “被告×××3辩称,同意被告×××1的诉讼主张。此外,对于事实补充如下:……。被告×××3还认为……。”
   三、第三人述称的归纳
   第三人述称的归纳均以“第三人×××述称”开头。第三人按照是否有独立请求权,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在第三人述称部分无须在第三人之前冠以“有独立请求权的”或“无独立请求权的”。
   由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主动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被动的,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述称应当列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述称之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述称的归纳结构、内容与原告诉称的归纳相近,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述称的归纳结构、内容与被告辩称的归纳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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