锻打刀工艺:关于机关单位“竞争性选拔干部”的投票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19:59:47
关于机关单位“竞争性选拔干部”的投票问题
进言中组部
作者:郑溢涛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7-27
本站发布时间:2011-7-27 21:52:07
阅读量:52次

近段时间来,我所在市许多单位的“竞争性选拔科级干部”已陆续尘埃落定。我了解到这样一个信息:部分单位在民主测评群众投票的计票环节中,因没有当众唱票、没有公推计票人员而受到不少人的质疑,单位领导的普遍答复是:上级组织部门的文件、条例中,没有明文规定要“当众唱票、公推计票人员”,所以,没有采取这样做,并不违规。对此,有些参选人员事后跟我交流了一些看法。
“未违规的就是合理的”吗?
我的观点,首先应该肯定的是:公众对某些环节有异议,说明他们跟组织部门制订各种规章条例的初衷是一致的,是为了追求尽可能的、更大限度的合理。具体到他们对于“没有当众唱票、没有公推计票人员”的质疑,我认为应从两个方面看:
一、没有当众唱票,没有公推计票人员(即唱票、监票、记票人员由领导事前指定,不经公众推举),引发的异议,目前主要责任首先在组织部门。既然组织部门没有明文规定必须当众唱票、公推计票人员,那么,单位没有做到,在对应具体条文上,确实并未违规。从这一点上,如果质疑单位“违规”,是没有根据的。
二、组织部门至今没有明文规定必须当众唱票、公推计票人员,也并不说明“当众唱票、公推计票人员”之外的做法就是合理的。“是否违规”与“是否合理”是两码事。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没有当众唱票、没有公推计票人员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是不无道理的,是正当的。
那么,是当众唱票、公推计票人员合理呢?还是不当众唱票、不公推计票人员合理?
当然是当众唱票、公推计票人员的做法合理!道理很简单:当众唱票和公推计票人员的做法,是从时间和空间上杜绝舞弊行为和舞弊人员产生的条件。而凡是没有这样做的,都不具备这一“功能”,都给可能的舞弊行为留下了人员产生的条件和时间、空间漏洞,使投票环节最终可能成为“逆淘汰”的帮凶;只要是没有这样做,这些条件和漏洞就是“天然”的存在,就不可能因任何人的良好愿望而转移,也绝不会因舞弊事实最终没有发生而消失!从这个比较中可以得出结论:没有当众唱票和公推计票人员,在对应条文上虽不违规,但在程序设置上却不合理。任何人都不能以“并未违规”或“没有舞弊事实”为理由,来回避没有当众唱票和公推计票人员在程序上事实存在的漏洞!
没有当众唱票和公推计票人员这一程序设置,责任推究起来,在于组织人事部门。因为组织人事部门至今都没有对当众唱票和公推计票人员这一合理的程序要求,作出“必行”的明文规定,这是很不应该的!
“不当众唱票、不公推计票人员”的几种嫌疑
由于组织人事部门至今都未能对当众唱票、公推计票人员作出明文规定,从而使绝大多数单位未这样做都不算违规。在这一背景下,如果仅是公众自己单方要求单位这样做,反而成了缺乏“法纪支持”的苛求;于单位而言,是只要守住了“不违条文”的底线,对于公众其他的诉求,即使明知是合理的,听与不听,做与不做,也都是两可的事。再者,既然组织人事部门并未明文规定“要”或“不要”当众唱票和公推计票人员,那么,各单位也就可以自主作出“要”或“不要”的选择。也就是说,估计也有单位会实行当众唱票和公推计票人员。但现实是,几乎没有单位自觉选择这样做,几乎没有单位愿意率先拥抱这一“程序正义”以表现自己“先进性”的机会。在“加强制度建设”、“创优争先”之类的口号喊得山响的时段,这不啻一大讽刺!
在组织部门对当众唱票、公推计票人员作出明文规定之前,绝大多数单位不愿意选择这样做,究竟真实原因何在呢?依我看,不外乎三种可能(或曰嫌疑):一是仍然缺乏基本的“程序意识”,更未能真正领会“刚性程序”与“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之间有着近乎“唇寒齿亡”的关系;二是缺乏基本的诚意,长期在这类事情上游戏惯了,将投票纯粹当成走过场;三是怀有做手脚的蓄谋,在计票环节中,授意事先指定的计票人员达成默契,再利用无需当众唱票的空间和时间进行舞弊,以确保自己内定的人选在票数上过关或比他人领先。三种嫌疑中,第一、第二种基本上是属于“观念、态度失当”。而第三种嫌疑则显然出于“不良动机”,结果极有可能让旨在“推举贤能”的群众投票走向“助纣为虐”的反面, 其破坏性最为严重,影响最为恶劣!
也许有人指斥上述“第三种嫌疑”之说纯粹是耸人听闻的臆测,那就举个例子作参考吧:在我们市本次“竞争性选拔科级干部”中,有单位在结果出来后,部分落选人员就对所在单位在群众投票环节中没有当众唱票和公推计票人员提出了质疑,甚至强烈要求重新投票。其中对于“计票人员事先由领导指定、成员又都出自一个办公室”的事实,看看他们是怎么“假设”和分析的:
我们假设:事先就已经领导指定的计票人员,受控、迎合、协力于个别领导一心要提拔(或不提拔)XX人的个人意志和周密的谋划。这个假设如果是事实,那就意味着,计票人员在该领导的授意下私下里达成了默契,相约在计票的时候为某几个参选人做手脚,然后利用计票时没有当众唱票的机会,对某些内定的人选(包括决意要推上的人和刻意不让上的人)做增减票数的手脚,便于接下来以群众投票的分值比例这一硬件为依据,完成“使要推上的人入围,不让上的滚蛋”的图谋。也就是说,这个假设如果是事实,我们所质疑的“没有当众唱票”和“没有公推计票人员”之间,在具体操作上,就必定是相互依凭、环环相扣的。
我们的假设,是捕风捉影吗?是无稽之谈吗?是落选后的情绪发泄吗?我们也希望这个假设不是事实。但是,请大家看看,恰恰是没有当众唱票和公推计票人员,还有投票后初步确定的提拔人员中部分明显偏离“业务能力强者上”原则的结果,给我们留下了可以这样假设的疑点,留下了这种假设可能就是事实的迹象。如果有了“当众唱票”和“公推计票人员”这样的合理设置,结果是怎样,我们都不会做这样的假设,只有无话可说!
千万别随便说“假设”就是“臆测”。“假设”同样具有其合理性,这是基本的逻辑常识。“假设”是否具备合理性,“假设”离“事实”有多远,关键是看依据了什么“疑点”和“迹象”作出“假设”。在上面的“假设”和分析中可知,他们“假设”的是“舞弊”,“疑点”和“迹象”就是“没有当众唱票和公推计票人员”,还有“部分明显偏离‘业务能力强者上’原则的结果”。因为“没有当众唱票和公推计票人员”的做法,恰恰就是“给舞弊行为留下了人员产生的条件和时间、空间漏洞”的!这样看来,“假设”和“嫌疑”怎么就不可能是“事实”呢?也许还可作参考的一个例子是,比如在刑侦工作中,将某个嫌犯最后认定为罪犯,调查取证的过程,不就是寻求“假设”与“迹象”(证据)吻合的过程么?“无罪推定”原则,落实到具体操作时,大概也类似此理。面对上面这些人的质疑(“假设”和分析),诸如“计票绝对没问题”、“要相信同事不会舞弊”之类的“保证”和解释,都是缺乏说服力的!
因此,在这里,我敢于比较确定地提出另外一个结论:在目前竞争选拔干部民主测评群众投票的计票环节中,凡是没有做到当众唱票和公推计票人员的单位,都无法完全撇清上述三种嫌疑的其中一种!区别只在于“你是哪一种嫌疑”而已!换句话说,你如果想在群众投票环节中撇清上述三种嫌疑,或者想进一步率先树立起你公开、公平、公正的先进形象,你就必须首先做到当众唱票、公推计票人员这一“程序正义”!而一旦组织部门对当众唱票、公推计票人员作出明文规定之后,遵照这一规定去做,也仅是做到了“不违规“,无所谓先进不先进。不过,各种嫌疑因此而自然得以撇清!因为那时,单位在对应条文上的“不违规”与程序设置上的“合理”达到了统一!
不明令“当众唱票”、“公推计票人员”是组织部门的失责
目前因没有当众唱票、公推计票人员而引发的异议和纷扰,我的结论是:根子在于组织部门的失责!对此,别说组织部门会怒火中烧、大喊冤枉,就连我自己,开始萌生这个结论时,也是非常惊讶而百思不得其解的!我不明白的是,连村委会选举都早已明文规定要当众唱票、要公推计票人员,为什么至今就不给各机关单位作这样的明文规定呢?难道组织部门竟是出于这样的“思辨”:因为机关单位的干部员工素质比村民高,不可能因这类问题引发群体事件?
无论组织部门主观上有无过失,“失责”的事实,是怎么样都绕不过去的!在这个问题上,就是组织部门首先给公众留下了模棱两可、自相矛盾的暧昧印象!
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印象呢?
我们知道,任何好的宗旨,必须要有好的程序保驾护航,才能保证最大限度求取合理的结果,这是“制度逻辑”的基本常识。“宗旨”与“程序”,两个一样重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必须抓硬抓牢。如果将“宗旨”与“程序”看成有“主次”之分、“大小”之别,具体操作时又确有“抓大放小”之嫌,那么结果常常是“大”的很难抓到,甚至“扑空”!即使观念上对“宗旨”与“程序”不存“主次”、“大小”的偏颇,但只要是在具体操作中疏忽怠慢了“程序”,都将给“潜规则”留了“活口”,最终妨碍“宗旨”结出好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程序正义”比“宗旨”甚至应该强调、规定得更细、更明确!否则,不说本末倒置,也有自相矛盾之嫌!
在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条例中,组织部门已明文规定了民主化、透明化、科学化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和原则,甚至包括部分程序设置。但是,具体到对某些程序环节“合理性”的考量和设置上,如果过于“粗线条”,如果只是对于“宗旨”有“明令”,对于“程序”则流于泛化、两可的要求,近乎只有“暗示”,那明显就是“抓大放小”了。这样一来,难免给人留下“一显一隐”、“显中有隐明中有暗”的感觉,难免“自相矛盾”的诟病!而更坏的影响是在具体操作上:既然组织部门对于程序的要求流于“暗示”,“隐性违规”(暗箱操作)就势必大有市场!
我们就具体拿组织部门至今没有明文规定“当众唱票、公推计票人员”的问题来辨析一番:
“当众唱票、公推计票人员”的合理性问题,已如前文所述,这一程序设置,具备了在计票环节中能够“在时间和空间上杜绝舞弊行为和舞弊人员产生条件”的“优良功效”和“忠实品质”,完全对应、契合于民主化、透明化、科学化的内在要求,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本身对于程序的“铁的规定性”指向,这是别的做法所无法企及的!像那种习惯于在投票一结束就将选票收起来卷走到后台计票的“投票”,不是早就备受非议了么?有专家甚至说得更直截:“连当众唱票、公推计票人员都做不到,谈什么公开、公平、公正!”
上述这些道理,对于组织部门而言,更是小儿科的常识了!而之所以指出,至今没有明文规定当众唱票和公推计票人员,是组织部门的自相矛盾和失责,问题正在这里!
本来,为了求取最大限度的合理,组织部门已经明文规定必须要有投票环节,而且规定要将最后得票数按分值折算并入总分。问题在于,这还远远不够!尽管眼下这些规定也是“铁定的硬件”,不容违背,但也只属于“宗旨要求”,而不是“程序底线”,在具体操作环节的严密性要求方面,事实上是仍然停留于一种类似于“主张”的暗示。存下这样的严重漏洞,说重一点就是不负责任、不作为,它使得“追求合理”的初衷和现实结果之间极可能出现疏离(逆淘汰),即使事实未出现疏离,也易因程序要求不严密、不明确而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因此亟需加以改进!
改进的方向其实很简单,就是将原来关于投票环节的规定在“原则强调”的前提下,顺势对“程序底线”进行细化要求,一杆子明文规定死,从而使“铁的规定性”从“宗旨”直接延伸到“程序”。说得再具体一点就是:既明文规定必须要有投票环节,必须将最后得票数按分值折算并入总分,又明文规定必须当众唱票,必须公推计票人员。这样一来,只要各单位遵照组织部门的这个明文规定去做,无论投票人员以怎样的人格素质和是非标准进行投票,至少在计票环节中,不仅同样“不违规”,也在程序上撇清了“猫腻”的嫌疑!
明文规定当众唱票、要公推计票人员,只是将“不违规”的底线略为顺延一下,使对合理程序的要求由“隐性”转为“明令”,杜绝在这个问题上的“隐性违规”,从而提升结果的合理程度,何乐而不为呢!
另一个要害:投票中的“公共理性”缺失和“逆效应”现象
以上辨析,主要是针对“竞争性选拔干部”群众投票中计票环节的“程序正义”问题。现在撇开“程序设置”的内容,探讨一下“投票”本身的问题。具体点说,就是提出如何更有效甄别、解决投票的真实性和作用的问题,着眼点在“公共理性”和“人心”的“暗角”。这个问题,对于现有“必须要有群众投票”的规定及其合理性来说,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
公共职能单位涉及选贤任能中的投票问题,有必要首先在“正义性原则”常识上确定其“名分”:它就是为了求取对“核心是非观和原则性”的基本认同。正常状态的投票,其基本立场是“公共理性”;而非正常的投票,主要出于一己之私的“人缘取舍”。出于“人缘取舍”的投票,其结果甚至走向了投票初衷的反面!无奈的是,这只是理想化的定义,现实中的投票,常态是“萝卜白菜各有所爱”。
我们知道,科学、合理的制度、程序设置,其中一个最深层的初衷,就是为了阻拦人的“不合理欲念(图谋)”付诸实行、成为现实。这大概是因为看到,“人心”是个最为复杂的“领域”,凡事只诉诸道德要求是靠不住的。但也必须看到,制度和程序亦非无所不能,比如,其制约作用并未能够完全介入“人心”在每一个环节的每一块“地带”。“人心”的一些“暗角”,在某个环节中,道德要求可能失效,于制度、程序更是根本沾不上边!
这些“人心”的“暗角”,之所以能使一切的道德要求失效,让所有的制度、程序指令无法进入,乃至最终都无需承担丝毫的责任,是因为这些“暗角”几乎拥有“绝对自由”,具有个人隐私的不可干预性。这是什么样的“暗角”呢?且在投票中群众的“是非观格局”上一窥奥秘!
投票中群众的是非观问题,较之制度、程序的改良,无疑更是个“千古难题”!难就难在,投票中的是非把握,因其“个人隐私的不可干预性”,实质上只能属于道德要求的范畴。我们常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可是事实证明,这话在某些时段只是个良好愿望而已!不是还有一句话说“眼睛是心灵的窗户”么?如果“心灵”有时是“混浊”的呢,“窗户”还会是“雪亮”的么?“同志们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客观公正的是非标准,给德才兼备的同事投上神圣的一票!”这是每次投票前领导们不忘强调的“戒律”,其实就是对“公共理性”的基本要求。然而,有多少同志真是这样做的呢?这样问,与“真的假文凭”、“假的真文凭”近乎一个意思,即:群众投票中,“真的假票”和“假的真票” 究竟有多少?
这样问,有人会说“这是不信任群众”,那就举个例子来辨别一下吧:某个业务单位,拟竞争选拔两位科级干部,候选人中,思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高低依次为甲、乙、丙、丁。而令人意外的是,群众投票结果丁的得票最高,分值达标且遥遥领先,接下来领导班子成员也都为丁投了全票,最后丁顺利成为被提拔人员之一。请看,这样的群众(包括领导)投票,有几张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客观公正的是非标准”的呢?有几双“眼睛”真是雪亮的呢?这样的投票,岂不是事实上部分成了“优汰劣胜”的得力帮凶而走向了初衷的反面?是非颠倒,“公共理性”缺失,导致了“投票逆效应”,这是很值得警惕和反思的现象!
目前的“竞争性选拔干部”,大致分三大环节:A综合笔试、B业务考评、C民主测评(群众投票和领导投票)。可以这么说,A和B是对参选人素质能力的考量,C则是对参选人“人气”的测试。前者在通过现场考试可以尽可能做到量化之外,在日常工作中也是有目可睹的,是相对固定的、显性的存在;后者则基本上属于不易捉摸的、随机的隐性状态。但这并不等于说,“人气”里头就没有是与非,“人气”的良莠就完全不能够甄别。
参选人“人气”的强弱(在投票中即是得票的多寡),是需要具体分析、也是可以进行具体分析的。因为对于参选人“人气”的测试(投票),实际上也正是对其同事和领导的是非观和原则性的检验。我们假设,在选拔业务骨干时,某位参选人素质能力确实相形见绌,而投票结果却远高于他人,这一方面固然反映出他平时“人气”很旺,或关键时刻善结人缘;而另一方面是否也说明,他的许多同事和领导的是非观和原则性有问题?是否成了“庸俗人际哲学”的俘虏,纯粹出于“做人情”而弃置了起码的原则标准呢?
谁都知道,业务单位选贤任能,不是选“好好先生”,而应该坚持以业务水平为核心标准,这就是最基本得“公共理性”。要贯彻落实这个标准,单位没有好的程序设置不行,领导、群众没有好的是非观念也不行。所以,每一轮选拔,无论对参选人,还是单位和所有同事,也都是一场场考试。选拔最后的结果小有偏差,是可能的、可以理解的,但如果偏差得有点出人意料,明显出现“逆淘汰”,即使只是“小概率事件”,也会成为非议的焦点!这种结果,如果主要是源于庸俗人际观念的不良影响,部分领导、同事放弃了客观公正的人格操守,而可能导致像民主测评这样好的制度设置反而成为优汰劣胜的帮凶,尽管这种“帮凶”往往只是“帮”在参选的个别人身上,同样也会像程序设置不科学、不合理一样,给单位的选人用人导向、为单位的健康发展留下恶劣影响!
上面说过,是非观和原则性,是潜藏于人的“内心”的,因而具有“个人隐私的不可干预性”,根本没有程序指令进入的可能,实质上只能流于道德要求的范畴。这样看来,对“投票逆效应”的结果是不是就只有默认的份呢?也未必!从上面的分析中,无疑又可以看到:是非观的良莠,原则性的有无,是能够甄别的;甄别的方法也以略如上述,具体到投票环节,即是看参选人素质能力高低与得票多寡是“顺应”还是“反差”。既然能够甄别,就可以尽量遏制“投票逆效应”的结果。遏制的办法,其实已在“甄别的方法”之中。但这里面,需要由组织部门主导对若干环节进行调整为前提:一、要确保对参选人素质能力测试的权威性,即对参选人素质能力考核的量化结果应基本保证是无可辩驳的。这其中的关键在于评委专业资质和原则性的权威性,最好是请本单位以外的更高层次的人员担任评委。二、改变将得票折算分值计入总分的设置,恢复“票数只作为参考”的做法。也就是说,对于不正常的投票,可以不予采信。三、参选人素质能力测试结果及民主测评的得票数全部及时公布,也就是将投票正常与否进行对照公示。四、领导班子的投票也要公布,以便公众见证领导层的“公共理性”构成。以上四个环节的设置,可以说,最严峻的考验是对于领导班子。一个“公共理性”缺失、蓄意培育小团体的领导,是绝对做不到、做不好这些的!反过来讲,做不到、做不好这些,领导是否能够出诸公心,是值得怀疑的!总之,在竞争选拔干部中,对民主测评的投票进行严肃认真的甄别,有利于弘扬单位的“公共理性”导向,培育干部职工的健康人际风气。
对于以上千言万语,也许有朋友会说:兄弟,别以为你聪明,你是痴人说梦太天真!难道不晓得“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是我土古往今来的宝鉴?要领导当得滴水不漏,无异于让垂钓者“徒有羡鱼情”,有谁这么傻!
真是这样的话,我所说的,可不就是“与虎谋皮“么?“反受其害”怕倒是早晚的事也!
2011年7月27日改定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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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机关单位“竞争性选拔干部”的投票问题
• 如此调查,岂能服众
• 公考热需冷思考和冰思维
• 有一种封建的私有制叫官僚委任制
• 对进一步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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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复:关于机关单位“竞争性选拔干部”的投票问题
首先,对于作者的质疑权,我是非常支持的,但从作者的言论看,作者实践中并未从事过干部或人事工作(并无轻视之意)。其次,作为一名曾经从事干部工作多年的路人,我插几句嘴:一是利用投票结果不公开,搞小动作的,的确有,但绝不是多数,因为在信息化的当下,没有任何一名组工干部会心甘情愿冒这样的政治风险。二是投票不公开,最核心的不是结果是否应该告知的问题,而是要为党委行使干部任免和决定权留有余地,在干部工作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作者形而上学地理解竞争性选拔干部的方式方法以及初衷,即如多数人认为的“要现场公布竞争结果,并按结果任用干部”。而实际各级组织部门及部门党组的原则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即一个职位,通过民主产生2个或更多候选人,再由党组决定任用其中之一,实践中这个“之一”有时是竞争结果第一名的,有时则不是。回到作者的主题,此文探讨的重点,应该放在是否“以票取人”这个关键问题上来。
用户:泰山之巅 发表于:2011-7-27 23:46:27支持反对
关于机关单位“竞争性选拔干部”的投票问题 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问题研究 青冈县: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问题研究 对进一步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思考 关于竞争性选拔县级领导干部进入考察人员名单的公告 贵阳市积极探索竞争性选拔干部亮点述评 江苏楚州:不断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 仲祖文谈竞争性选拔干部:将“考德”贯穿全过程 二谈深入推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 把干得好的选出来——二谈深入推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 青山区推进竞争性选拔工作常态化提升干部选任工作满意度 将“考德”贯穿全过程——一谈深入推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 祖文:将“考德”贯穿全过程——一谈深入推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 仲祖文:考察重实绩?任用不唯分——三谈深入推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 仲祖文:将“考德”贯穿全过程——一谈深入推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 关于干部出生日期确认问题的思考 罗山中学关于2011-2012年后备干部选拔推荐的方案 如何提高竞争性选拔的质量 - lingdaozhe2008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机关单位 解决选拔干部中不正之风的着力点 把好干部选拔的“纪检监察关” 年轻干部成长规律和培养选拔问题研究1 关于2010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报告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通知-东城区永定门外街道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