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镖局邱璎珞黄一平:关于干部出生日期确认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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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出生日期确认问题的思考(2009-08-27 16:01:37) 标签:杂谈 分类:工作论文

 

 

 

干部出生日期是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离退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近年来,随着《公务员法》的实施和干部基本信息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加强,部分单位干部基本信息管理中存在的矛盾日益突出,干部对于本人出生日期的诉求也日益增多。妥善处理好干部出生日期确认问题,对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谨就干部出生日期确认中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当前干部出生日期难以确认的几种常见现象

目前,干部要求确认出生日期主要集中几个特定的时段:一是干部临近改非、退休时;二是组织部门接收新提拔干部档案时;三是进行公务员登记时;四是其他如召开“两会”、干部参加公开选拔时等。通过查阅部分干部的人事档案,我们发现当前难以确认的干部出生日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出生日期记载前后不一。主要是部分干部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材料与其后的记载不一致,有的是在部队服役期间与在地方工作期间记载不一致,有的是参加工作前后记载不一致。在我们调阅的存在出生日期疑异的干部个人档案中,这种情况最为常见。

(二)记载出生日期最早材料被涂改。这类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档案中只有最先记载与其后的记载不一致,而最先记载出生日期的材料已被涂改;有的是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的材料(包括最先的记载材料)出现多处涂改,涂改后整个档案中对出生日期记载基本一致;有的是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的材料出现多处改动,但整个档案对于出生日期的记载仍然不一致。而出生日期涂改的情况也不尽一致,有的改动痕迹比较明显,有的不十分明显但仍然可以看出擦痕;有的能辨认出改动前的日期,有的不能辨认出改动前的日期。

(三)组织上过去就出生日期作出的结论与最先的记载不一致。组织上就干部出生日期作出的结论,一般是指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以正式文件对干部个人出生日期进行的认定,不包括进入档案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文件、或以政工部门公章或政工干部在修改处签注等形式进行的认定。经认定的日期,一般晚于最先记载。对组织上已就出生日期作过结论的,一般其后档案中的记载比较一致。

(四)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与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材料不一致。部分单位或干部个人在申请确认干部的出生日期时,提供了比现行档案中最先记载出生日期的材料更早的证明材料,如户籍资料、出生证、文革前的家谱、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资料等。这些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日期一般晚于现在档案中的最先记载。

二、存在这些现象的原因分析

干部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本应没有什么争议。但目前干部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的历史材料却出现了这样那样的情况,从根本上说,不太正常。分析其中缘由,我们认为主要是由于干部本人在填写档案材料时对个人出生日期作出多种记载造成的,而在这背后则隐藏着非常复杂的动机。除此之外,也与有关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存在漏洞有一定关系。这里,我们试从三个方面进行一些粗浅分析:

(一)管理制度不到位。干部人事档案是由组织人事部门保管的,为什么会有这么多记载干部出生日期的档案材料出现问题?从根本上说,还是因为部分单位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时常发现,有的单位让干部拿着本人档案去办手续,有的单位正式录用的干部个人档案材料出现伪造情况,还有某些地方和单位的干部档案出现涂改现象特别多。这些情况表明,有相当部分单位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不重视、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不到位。特别是缺乏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责任追究措施,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后,由于查清直接责任人难度很大,往往不了了之,没有人受到追究,没有单位负责,长此以往,造成了恶性循环。

(二)干部自律不严格。干部档案是对一个人真实历史的记载。而绝大多数档案材料的形成,则是经由本人填写、组织审查把关的。目前,干部档案中出现出生日期难以确认的种种情况,除组织人事部门应负审查的责任外,更主要的责任还在于干部本人。有的干部当年为参军、为入团、为入党、为招工、为上学,不顾事实,将自己出生日期随意改动(主要以改大为主)。现在又要求“恢复历史本来面目”、“还原历史”,重新确认出生日期,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特别是有部分干部觉悟不高,为一己之利,想尽办法拉拢档案管理人员或有机会接触其档案的人员,人为涂改出生日期,更是有损干部形象。

(三)管理人员不尽责。干部出生日期的涂改现象,我们当然不能排除有干部填写档案材料时出现笔误的情况,但毋庸讳言,有相当部分则是有意为之。因为,按照干部档案材料入档的有关规定,有涂改现象的材料是不能入档的,但为什么还是有这么多有涂改迹象的材料出现在了干部档案中?这至少说明,有关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没有完全尽到审查责任,对入档材料的审查把关不严。至于有些干部出于各种目的,人为涂改档案材料的问题,更说明档案管理人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档案本由组织保管,其借阅、查阅等都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干部本人是不能接触到本人档案的。而有些干部之所以能够涂改到本人的档案材料,不管是什么情况,起码有一条,没有档案管理人员的参与,是绝不可能做到的。

三、干部出生日期确认的政策研究

我们党对出生日期等干部基本信息的管理,历来非常重视。建国后,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实际,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具体政策。我们对这些政策进行了简单梳理,分四个阶段来进行概括:

第一阶段:建国后至1958年。建国初期,我们党对干部出生日期的确认,主要以干部审查结论为准。这主要是因为,当时党对干部基本信息的管理刚刚走上正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因为动荡的历史原因,身份、经历都非常复杂;而建国后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来源也是比较复杂,对干部出生日期的确认,必须依靠本人回忆、经过各级组织审查证实。

第二阶段:1958年至1989年。1958年,中央组织部安排部署填写《干部履历表》,提出干部出生日期的确认,以档案中的历史材料记载为依据。此后多年,这一原则成为我们党确认干部出生日期的基本政策。但随着各个历史时期干部管理政策的变化,进入干部档案的历史材料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有些材料对出生日期的记载出现了前后不一的情况。为此,中央又相继明确,“文革”前参加工作的以档案中“文革”前本人填写的学生登记表、干部简历(履历)表、历史自传、入学(毕业生)登记表、入党(入团)志愿书等原始材料为依据;“文革”期间及“文革”后参加工作的,以招工、入伍、升学、入团、参加工作等较早填写的材料为依据。多份历史材料中填写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多数记载为准;记载为两个出生时间且各时间的记载处数相等,由组织上通过调查分析,确认其中一个时间。特别是关于农历与公历的换算问题,中央组织部自1958年安排部署填写《干部履历表》以来,就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一般不再进行农历与公历换算。

第三阶段:1989年至2006年。这一时期,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活跃和党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干部对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变更的要求越来越多,其背后的逐利动机也越来越明显。1989年,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干部要求更改年龄问题的答复意见》,强调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不得随意更改。要求更改出生日期,必须以本人档案中的原始记载为依据,严格把关。1990年10月,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明确处理干部出生日期问题的几条基本原则:一是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干部本人出生日期的依据;二是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查实的出生日期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即可作为认定干部本人出生日期的依据,查证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三是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早的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第四阶段:2006年至今。《国家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为妥善处理公务员登记中出现的“三龄一历”问题,2006年10月,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并明确今后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其后,2007年元月,中央组织部在《关于做好公务员登记中干部档案相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7〕4号)中又再次强调,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档案记载前后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内容为依据。这一规定,是当前干部出生日期确认工作最基本的政策依据。

四、处理干部出生日期确认中具体问题的原则思路

正确地解读政策,是妥善处理干部出生日期问题的基石。在对建国以来党的相关政策进行认真研究后,我们可以发现一条清晰的脉络:在处理出生日期这类干部基本信息的问题上,我们党一贯十分慎重,始终贯彻了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的基本原则。正确地认识和理解这一基本原则,有助于我们开启解决干部出生日期确认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正确思路。

目前,要求确认出生日期的干部,绝大多数是建国后才出生的,基本上都有规范的干部档案和户籍登记,一般不应存在历史原因造成的出生日期遗忘和记载不准确的问题。正是基于这一客观事实,中央组织部明确要求今后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这是实事求是、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同时也体现了对出生日期等干部基本信息从严把关的一贯原则。

除此之外,当前中央对于处理干部出生日期确认问题的政策措施,还有一个不同以往的鲜明特点,那就是简便易行,在不受理更改干部出生日期要求的前提下,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的确认,实际上只有一条:档案记载前后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应该说,这一政策措施是针对当前在干部出生日期确认问题上纷繁复杂的乱象,“快刀斩乱麻”式的最好解决办法。

因此,在处理当前干部出生日期确认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时,我们同样应该遵循中央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的原则,本着简便易行的思路,找寻具体的解决办法。在此,我提出几点具体原则:

(一)不再受理干部更改出生日期的要求。

(二)新提拔干部出生日期的确认,一律以个人档案中最先记载出生日期的材料为准。

(三)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出生日期的材料出现涂改的,以档案中记载的最早出生日期为准。

另外,对于组通字[2006]41号文件下发前,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已就干部出生日期作出过结论的,可予以承认;之后的,一律按上述办法重新确认。今后,凡有干部提出确认出生日期要求的,也一律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五、加强出生日期等干部基本信息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干部素质。出生日期等干部基本信息是对历史事实的客观记载,是不能更改的。干部本人提出更改基本信息,本身就是一种政治上不成熟的表现。对组织部门而言,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不要让他们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上,而要让他们去思考如何发展株洲的经济、如何构建和谐的株洲、如何“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对干部本人而言,要相信组织,相信政策,不会让老实人吃亏,也不会让投机钻营者得利,从而心无旁骛,一心扑在工作上。对组工干部而言,要严格执行干部基本信息管理的文件,绝不乱开口子,做到公平公正。对档案管理人员而言,要严格执行制度,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杜绝产生新情况新问题。

(二)严格执行制度。档案管理的制度应该说是基本健全的,之所以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除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外,重要的是提高制度的执行力。要对确认干部基本信息中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有针对性地分析,从加强档案管理方面认真找原因、寻对策。要走出发现现行制度的漏洞,又制定一个制度来完善前一个制度的怪圈。制定的制度要简单、管用,操作性要强,科学性要强。如在分粥时只要明确分粥人得最后一碗粥就行了,根本不要去费时费力研究轮流分粥法、德高望重者分粥法等办法。现实生活中,我们不缺制度,甚至不缺好的制度,缺的是对制度的执行力。如对干部出生日期的记载,虽然各个时期的政策有所不同,但若每个时期的政策执行到位,也不会出现现在这么多的问题。正因为执行不到位,加之干部个人素质参差不齐,才导致了今天确认干部出生日期成为干部信息确认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如何提高执行力?一要宣传到位。要让制度广为知晓,特别是执行制度的人和制度执行的对象要熟悉制度。二要力求简单。制度太复杂,太繁锁,会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学会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组通字[2006]41号和〔2007〕4号文件,处理干部出生日期问题的措施实际上都只有一句话。这样既易于理解,又便于操作。三要一视同仁。执行制度要公平公正,不能搞下不为例。在对干部基本信息进行确认时,只能严格执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而不能因人而异、灵活运用。

(三)堵塞管理漏洞。一是接受新提拔干部档案时,要对干部信息进行认真审核,不要再留尾巴。我们建议今后干部考察中,要求考察组填写考察对象的《基本信息审核表》,把好考察对象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的初步审查关。干部提拔后审核档案时,要进一步审查,发现问题的,要按现有的制度及时进行研究处理,不能接受不符合规范的档案,再留下新的问题。二是在办理改非、退休等手续时,如发现有档案材料被涂改,应及时追查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的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三是严禁干部接触本人档案。在办理改非、退休等手续时,凡发现自带档案者,原则上一律不予受理,并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四是进一步严格档案查阅程序。进一步健全妥善保管、借阅有序、及时归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全面、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