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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11月法规集锦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8-11-28

一、2008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
《通知》明确,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二、2008年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通知》规定,此次公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共分为种植业类、畜牧业类和渔业类三大门类,包括粮食初加工、林木产品初加工、园艺植物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糖料植物初加工、茶叶初加工、药物植物初加工、纤维植物初加工、热带及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畜禽类初加工、饲料类初加工、牧草类初加工、水生动物初加工、水生植物初加工等诸多农产品初加工种类。
三、2008年1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
《批复》明确,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缴销限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用票情况确定。完成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后,办理企业印制新版发票和变更发票领购簿手续。
四、2008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运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6号)。
《批复》明确,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为煤业公司销售煤炭提供的铁路运输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五、2008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六、2008年11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36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调整征收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的产品范围和税率。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硝酸铵、硫酸铵等化工产品;玉米、杂粮及其制粉等粮食产品,共计102项产品。
七、2008年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四批)的通知》(国税函[2008]907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有184家物流企业可享受有关营业税、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2008年11月12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印送第二批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产品清单的通知》(税委会[2008]37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区域)内的生产企业,从境内区外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磷酸二氢铵、氨气和未锻轧铝合金等原材料,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九、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条例》主要作了调整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删除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删除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等4方面的修订。
十、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条例》主要作了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条例中等5方面的修订。
十一、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
《条例》主要作了两方面的修订: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二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十二、2008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务系统深入开展节能行动和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00号)。
《通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尽快研究制定税务机关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建立税务系统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将节约资源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
十三、2008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
《通知》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同时,非居民股东在获得股息后,可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经核实无误后,税务机关应退还征税款和税收协定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
十四、2008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售价的通知》(国税函[2008]891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江苏省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防伪水印纸售价从9500元/吨上调至11000元/吨,无碳复写纸原纸售价从9500元/吨上调至11500元/吨,干式复写纸原纸售价从9800元/吨上调至12000元/吨。江苏省海门市海天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干式复写纸售价从18850元/吨上调至21000元/吨。
十五、2008年10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展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商品编码的通知》(国税函[2008]877号)。
《通知》明确,为保证出口企业申报和税务机关审核退税,税务总局对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商品编码1902190000“其他未包馅或未制作的生面食”进行了扩展,19021900001,按13%征税的其他未包馅或未制作的生面食,退5%.19021900002,按17%征税的其他未包馅或未制作的生面食,退13%。
十六、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通知》明确,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十七、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
《通知》明确,此次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包括1个主表和11个附表。其中附表一包括《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3个表的填报说明;附表二包括《成本费用明细表》、《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3个表的填报说明。
十八、2008年10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
《通知》明确,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为加强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有关部门应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分析。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照章征收。
十九、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70号)。
《通知》明确,为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辖区内各证券公司的联系,督促其贯彻落实好免税政策。要协助证券公司尽快修改调试相关软件,保证证券公司在结算利息时,使纳税人能够依法享受免税优惠。
二十、2008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1号)。
《通知》规定,对纳税人2008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后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办理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8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
二十一、2008年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867号)。
《批复》明确,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的新规格中南海(5mg细支)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进行了重新核定。
二十二、2008年10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861号)。
《通知》明确,本次专项检查以扣缴单位为切入点,集中力量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包括银行、保险、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重点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专业培训机构(如外语、职称、专业资格、专业技能、基础教育等辅导培训)等6个行业。
二十三、2008年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发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862号)。
《通知》规定,批准天津三星光电子有限公司等62家生产企业为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试点企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第一条的试点企业名单。对列名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继续试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的管理规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468号)执行。
二十四、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
《通知》明确,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二十五、2008年10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三册、总第十四册]〉的通知》(国税函[2008]854号)。
《通知》规定,为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制了《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三册、总第十四册)》,作为各地税务机关办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的依据。
二十六、2008年10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
《通知》规定,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十七、2008年10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42号)。
《批复》明确,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既承揽国内飞机维修业务,又承揽国外飞机维修业务,对其承揽国外飞机维修业务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不从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应单独核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对无法单独核算的进项税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国内飞机维修业务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期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二十八、2008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43号)。
《批复》明确,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轨道车辆牵引传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签订了《8KW充电机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号为:06HKJSY37002),转让其先进的充电机制造技术。鉴于该技术属于在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意对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九、2008年8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18号)。
《批复》明确,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三十、2008年7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国中材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2号)。
《通知》规定,中国中材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11.95亿元,直接转计中国中材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做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十一、2008年7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帝业技凯(无锡)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666号)。
《批复》明确,帝业技凯(无锡)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无锡(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鉴于该公司外商投资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且属于从事回收投资期长的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帝业技凯(无锡)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在2007年度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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