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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2月法规集锦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02-27

一、2009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号)。
《通知》明确,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2009年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72号)。
《通知》明确,本业务需求按照综合征管软件需要修改的业务内容划分为关联业务往来总体功能需求、具体申报需求、综合查询统计需求三部分。在总体功能需求部分,主要是明确了关联业务往来申报与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的衔接,各报告表录入顺序、数据校验等内容;在具体申报需求部分,主要对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对外支付款项情况等年度申报内容、申报要求进行了阐述(列入《2008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第2部分“申报”);综合业务查询统计需求部分,主要是对常用的一些查询统计进行了阐述(列入《2008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第3部分“查询”)。
三、2009年2月16日,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93号)
《通知》规定,2009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时间。对不申报年检、未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2008年7月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的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依企业申请,依法允许延长出资期限至2009年底。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2009年底。
四、2009年2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五、2009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上海世博会运营有限公司冠名定额发票跨省市使用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1号)。
《批复》指出,鉴于上海世博会运营有限公司在上海市以外区域采取代销方式销售世博会门票的实际情况,为了保证上海世博会的顺利召开,经研究,同意上海世博会运营有限公司向指定代销商(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提供冠名定额发票,由代销商的各地分支机构销售世博会门票时开具。上海世博会结束,冠名定额发票即停止使用。
六、2009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发[2009]1号)。
《通知》明确,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1.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推动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2.认真落实各项税收调控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3.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4.深入推进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税收法治环境;5.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6.继续推行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7.全面推进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新突破;8.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干部整体素质;9.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和行风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社会形象。
七、2009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
《通知》明确,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此外,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各项制度,提倡电子申报。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开发完成满足基本功能的电子申报软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并向纳税人提供免费远程电话支持服务,同时鼓励纳税人自行选择符合纳税申报接口的商用申报软件。
八、2009年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通知》明确,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正式实施。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所引用的条例及细则条款依据已发生变化,共有国税函[1999]191号、国税函[1999]191号、国税函[1999]207号、国税函[2000]584号、国税函[2002]1103号等11个文件需要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细则进行修改。
九、2009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14号)。
《通知》规定,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到15%.此次调整涉及3325个税号。
十、2009年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稽核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9]54号)。
《通知》规定,为了顺利安装和运行稽核系统,税务总局制定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稽核系统运行实施方案》,在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公布。税务总局将统一安排软件开发商技术人员远程操作完成具体的系统安装调试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相关口令,并在安装后及时更改口令。各地要按照方案规定的实施内容和要求,在2009年2月16日前做好系统安装的环境准备工作,2月22日前完成系统安装和调试工作。
十一、2009年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
《通知》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0件,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
十二、2009年1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
《意见》指出,省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政府间分成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对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分成收入,通过财政之间上缴的,要按规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通过执收单位之间上缴的,要加强规范化管理,条件成熟时应转为通过财政之间上缴;采用就地缴库方式上缴的,应研究改进信息反馈方式和反馈内容。省级财政部门要重视并研究规范省级与市、县级分成收入的上缴、下拨方式,保证按照规范、统一的渠道解缴。
十三、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
《通知》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了补充明确。内容为通知中“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除“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十四、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通知》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支付时代扣代缴。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十五、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函[2009]45号)。
《通知》明确2009年,税务机关将重点开展38项税收工作,加快推进税制改革,将实施好结构性减税政策,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继续细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政策。
十六、2009年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通知》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十七、2009年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号)。
《通知》明确,对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在包装标识上使用健康警语,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规定,应视同新规格卷烟,重新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考虑到此次包装标识的变化仅增加了健康警语,而产品标识的其他方面以及规格、内在品质、销售价格均未发生变化,暂不按5号令的要求对其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其消费税计税价格仍按照已核定的计税价格执行。
十八、2009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
《通知》明确,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十九、2009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9号)。
《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2009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日前签署《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办法》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二十一、2009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通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二、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2009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
《复函》指出,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城市确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深入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试点。在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继续执行的基础上,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四、2009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
《办法》明确,自2009年2月15日起,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双轨并行的制度。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向企业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时,按政府指导价格收取费用;向企业提供代理税务登记、代购普通发票、代理咨询和受聘税务顾问等涉税服务业务时,按市场调节价格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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