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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8月法规集锦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8-08-29

一、2008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
《通知》对:一、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分别做出了详细解释。
二、200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各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2008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目录》中对八大类50种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功能及作用和适用范围做出详细描述。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2008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
《通知》明确:为支持地方商品储备发展,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发文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五、2008年8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25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8月20日起,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六、2008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通知》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七、2008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73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小排量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降低,大排量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提高。此次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具体政策为:
1.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2.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3.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八、2008年8月11日,财政部印发《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476号)。
《通知》明确,对满足支持条件企业的首50台风电机组,按6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整机制造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各占50%,各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成本比例确定,重点向变流器和轴承企业倾斜。申请到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将这笔产业化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风电设备新产品研发的相关支出。风电机组整机制造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初审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财政部。中央直属企业于每年9月30日前直接报财政部。
九、2008年8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批复》明确: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2008年8月4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通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8]70号)。
《通知》明确,自2008年8月13日起,全面恢复执行《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恢复执行各项现行进口相关政策法规。对于灾后重建所需进口物资,一律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即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十一、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93号)。
《通知》明确:原由税务部门负责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统一划归财政部门负责。因《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与《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废止。
十二、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
《通知》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适用于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从事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纳税人除外。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十三、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05号)。
《通知》明确:自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十四、2008年7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9号)。
《通知》明确:从2008年10月1日起,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办保险业务的银行在办理保险业务收取款项打印保单时,应向投保人开具《健康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健康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应在每年5月底前或10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制计划,并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时间、数量领购发票。
十五、2008年7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
《通知》明确:一、第二议定书第三条“一百八十三天”取代《安排》第五条第三款(二)项 “六个月”的规定,适用于该议定书生效之日后开始的服务活动及为提供该项活动来内地从事工作的人员。生效之日前已来内地提供服务的仍按原规定的计算时间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二、第二议定书第四条有关股份持有人转让公司股份行为前三年内公司财产至少百分之五十曾经为不动产的规定,换函第二条明确执行时按纳税年度终了时的账面数据进行判定。
三、根据第二议定书第五条规定,执行《安排》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时,凡香港居民转让其在内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上述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内地有权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征税。
十六、2008年7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08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情况的通报》(国税发[2008]78号)。
《通报》指出,在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中,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围绕主题,集中精力,突出重点,营造声势,扩大影响,进一步做大做响了全国税收宣传月的品牌,税收宣传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增强了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了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树立了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促进了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了良好的税收工作环境。
十七、2008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变更企业集团2007年年报数据上报方式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8]682号)。
《通知》决定:为保证企业集团监控工作的需要,并为企业集团纳税排行榜提供数据支持,企业集团2007年年报数据临时变更为通过重点税源监控软件TRAS和EXCEL文件方式上报。2007企业集团年报表上报时间定为2008年8月12日前。
十八、2008年7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79号)。
《通知》明确了中铁建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税收问题。
通知具体规定关于营业税、印花税和契税税收的问题:
(一)营业税。对中铁建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新成立的股份公司、锦鲤资产管理中心相互转让股权和整体转让产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应税行为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印花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执行。
(三)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执行,将对股份公司承受中铁建投入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另外对锦鲤资产管理中心无偿承受中铁建所剥离其他全资子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十九、2008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注销蚁力神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的通知》(国税函[2008]676号)。
《通知》对注销蚁力神分公司税务登记事项进行了如下规定:
一、各地税务机关在辽宁蚁力神清算组提供现有资料后,应及时对蚁力神分公司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注销本地区范围内蚁力神分公司税务登记事宜。注销税务登记后,要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寄回清算组。
二十、2008年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27号)。
此函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二十一、2008年7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08]81号)。
《意见》进一步明确,培训教学要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岗位职能展开,突出领导干部、基层一线干部和业务骨干培训。以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教学目标。以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规范化干部培训为主要培训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干部终身学习、职业进修和专题研究。同时,参与干部教育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工作,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赋予的培训项目和任务,履行相应责任义务。
二十二、2008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的通知》(国税函[2008]647号)。
《通知》对卷烟行业、汽车行业、白酒行业等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十三、2008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
《通知》明确: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且无法立即缴纳车船税的,从2008年8月1日起,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对于采取任何形式,诱导、怂恿投保人不缴或缓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保险机构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2008年6月2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同意湖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8]7号)。
复函规定:财政部同意湖北省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5%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征收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就地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02项“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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