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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10月法规集锦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8-11-03

一、2008年10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2008年10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
四、2008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对从事此类项目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五、2008年10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行2008年印花税票的通知》(国税函[2008]844号)。
《通知》规定,2008年版印花税票一套9枚,规格均为 40mm×30mm ,图案左侧印有 "中国印花税票 CHINA ";下侧印有"2008(9-X)",表明2008年版和按票面金额从小到大的顺序号。2008年版印花税票印制有副联,规格均为 20mm×30mm.图案各为9个纳税大户企业名称及企业图标。
六、2008年10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给予税务系统在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记功、嘉奖的决定》(国税发[2008]95号)。
《决定》明确,为四川省都江堰市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安县地方税务局等8个集体、蒋海泉等15名个人记一等功,为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等51个集体、郑涛等56名个人记二等功,为四川省彭州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地方税务局等54个集体、冯文胜等238名个人记三等功,给予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嘉奖。
七、2008年10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08]837号)。
《通知》规定,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都是日本政府全资拥有的机构,其从中国取得的利息,自2008年10月1日起,可以享受现行中日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关待遇。
八、2008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2008年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08]69号)。
《通知》明确,同意河北、山西、大连、湖北、广东、重庆、西藏、陕西、甘肃等9个省份国税系统,河北、宁夏等2个省份地税系统作为2008年新增试点单位。上述省份应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先选择部分地(市)试点,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九、2008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十、2008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通知》规定,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2008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
《通知》规定,为协助我国税收居民享受我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未设立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所指定部门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十二、2008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
《通知》明确,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相关宣传辅导工作。一方面,要迅速组织干部学习,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利息税暂免征收的政策规定。另一方面,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的具体内涵,让纳税人知晓免税带来的实惠和好处,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同时,要使纳税人理解不是从10月9日后取得的利息都免税,而是根据储蓄存款孳生利息的时间不同,分段计税,2008年10月9日之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仍须按照有关规定纳税。
十三、2008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
《通知》规定,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十四、2008年10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
《通知》明确:从2008年1月1日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十五、2008年9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128号)
《通知》明确,免征北京奥组委取得的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应税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免征北京奥组委应缴纳的车船税;"好运北京"赛事组委会全面负责和组织举办好运北京赛事,其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
十六、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
《批复》明确: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十七、2008年9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黄山(贵宾迎客松)等12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807号)。
《批复》明确: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安徽中烟工业公司生产销售的黄山(贵宾迎客松)等12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进行重新核定。
十八、2008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
《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九、2008年9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91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第一条规定的境内区外入区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内企业厂房基础建设的基建物资,不签发出口报关单。对区外企业销往区内的上述货物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征税,不办理出口退税。
二十、2008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发布《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通知》规定,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2008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通知》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十二、2008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二十三、2008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通知》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十四、2008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
《通知》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申报时间分为年报和季报两种,按征收方式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2008年度申报时启用年报,2009年季度申报时启用季报。
二十五、2008年9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4号)。
《通知》规定,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689,872.6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资本公职,作为国有资本。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六、2008年9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2号)。
《通知》规定,铁路企业在200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铁路企业与各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签署协议,分离所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医院职能发生的实际支出,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铁路企业在2004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铁路企业与各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签署协议,分离所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医院职能发生的实际支出,超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60号)规定标准,但低于铁路企业与各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签署协议金额的部分,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上述费用支出部分进行纳税调增的,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减。
二十七、2008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080901B版)的通知》(国税函[2008]787号)。
《通知》规定: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十八、2008年7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法玛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5号)。
《通知》明确,2005年12月,法国法玛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核岛技术转让协议》(合同号为:08FRSZY99GNL95005),转让相关技术。鉴于该技术属于核能技术,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对法国法玛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九、2008年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
《通知》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款的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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