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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6月法规集锦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8-06-30

一、2008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批复》明确: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2008年6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66号),《通知》明确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重点内容是税收执法权方面、税务行政管理权方面及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方面。检查要在本级机关全面自查(税务稽查案件可选择部分案件抽查)的基础上,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进行。税务总局将在各地检查结束后,对省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
三、2008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84号),《通知》明确:从2008年6月1日起,对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的有关货物给予增值税退税。
四、2008年6月12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意见》明确,跨省区水电项目是指淹没区域和坝址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水电项目。处理跨省区水电站税收分配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以地区间平等协商为主,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经有关省申请,由财政部参照本意见研究办理;
二是兼顾各省区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做出的贡献,适当考虑项目建成后坝址所在省为项目维护运转承担的公共支出成本;
三是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妥善处理地区间财政利益,避免增加企业负担,保障水电项目平稳运行;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帮助解决移民安置等重点和难点问题,促进库区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
五、2008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通知》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六、2008年6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文件,《批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必须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2008年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这种情形,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八、200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8]64号),《规定》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该规定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局内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于2008年8月底前送办公厅汇总。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九、200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7号),《通知》明确: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予以补发。对纳税人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200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函[2008]556号),《通知》明确:根据国家“十一五”工作规划,完成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的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没有下达具体节能减排任务的,到2010年,各级税务机关要实现以下主要目标:以2005年为基数,实现节电20%,节水20%,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以上。
十一、2008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55号),《通知》规定:对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及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开票日期为准)的中标机电产品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等视同出口货物,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十二、2008年6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加农业部2008年度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08]55号),《通知》规定:为降低今年南方地区发生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水产养殖业造成的重大损失,尽快恢复生产,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08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财关税[2008]10号)中增加“其他鱼苗及其卵”免税计划4000万尾(粒),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十三、2008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8]77号),《通知》规定:从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初榨的豆油等36种植物油的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十四、2008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通知》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这一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通知》还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这一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五、2008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536号),《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为鼓励全国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群众性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等活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对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六、2008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通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十七、2008年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通知》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十八、2008年5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52号),文件批复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十九、2008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批复》明确: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二十、2008年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1号),《通知》明确:《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三十二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安装节点变更制度》、《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二十一、2008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国税函[2008]309号),《意见》明确,针对一些地区房屋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建立了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了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为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夯实交易环节税收征管基础,进一步提高计税价格管理水平,税务总局决定,先在北京、重庆、青岛、深圳、南京、杭州、丹东等城市开展应用评税技术核定计税价格工作。
二十二、2008年3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批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2008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核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6号),《通知》明确,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人均利润、人均应缴企业所得税、人均营业净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该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限额为29.84亿元。该公司2007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在上述限额以内的准予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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