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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中央税收法规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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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
《通知》规定,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退税账户证明;(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研发机构,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见附件)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一)采购国产设备合同;(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三)付款凭证;(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2010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
《通知》规定,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三、2010年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
《通知》明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以纳税保证金方式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低于已缴纳税保证金的,多缴部分税务机关应及时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退还纳税人。同时,税务机关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将应纳部分作为个人所得税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缴入国库,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相应联次交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高于已缴纳税保证金的,税务机关就纳税人应补缴税款部分开具相应凭证直接补缴入库;同时税务机关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相应联次交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地区,税务机关可通过联网系统办理税款缴库。
证券机构以预缴税款方式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应补(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款补缴入库或税款退库。
四、2010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财建[2010]4号)。
《通知》指出,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延长一年,至2010年12月31日止。摩托车下乡政策执行到2013年1月31日。汽车摩托车下乡具体政策及操作办法仍按《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执行。
五、2010年1月7日,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设立河南保税物流中心的批复》(署加函[2010]18号)。
《批复》指出,同意设立河南保税物流中心。同意该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和外汇局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外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该保税物流中心的选址、面积依法办妥国土和建设规划部门规定的手续,并且围网卡口等监管隔离设施、办公场所等建设完毕后,先由郑州海关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海关总署,再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联合验收通过,向企业核发《验收合格证书》并颁发标牌,方准予其开展有关保税物流业务。
六、2010年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
《通知》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本通知所称汶川地震灾区是指《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所规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七、2010年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号)。
《通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议定书的第一条“一百八十三天”取代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六个月”的规定,应适用于2008年12月11日(该议定书草签之日)后开始的服务活动及为提供该项活动来华从事工作的人员。2008年12月11日前已来华提供服务的,按原规定的计算时间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本议定书对协定第十一条双方给予互免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进行了重新规定,并明确这些机构应完全为政府所拥有并且其活动不属于商业银行性质。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加坡星展银行总行,即按1986年签署的协定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从现行协定生效(2007年9月18日生效)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取得的贷款利息给予继续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税的过渡政策,过渡期为上述贷款合同期满为止,但以不超过2011年1月1日为限。
八、2010年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0]8号)。
《通知》指出,根据财政部细化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自2010年开始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须将上年结余和本年预算分开执行。按照上述要求,国税系统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及软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2010年,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总体部署,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将中央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继续深化公务卡改革,将改革推进到所有二级、三级预算单位和具备条件的三级以下预算单位。实施的具体时间、步骤和要求,待财政部明确后,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布置。
九、2010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
《通知》明确,出口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十、2010年1月4日,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现扩大消费与促进节能减排并举的目标,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2010年购买新车的车主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不需要再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200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
《通知》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十二、200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通知》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十三、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十四、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通知》指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五、200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
《批复》明确,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有农场作为法人单位,将所拥有的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经营,农场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家庭承包户,属于农场内部非法人组织。农场对家庭承包户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和企业行政的统一管理,统一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家庭承包户按内部合同规定承包,就其农、林、牧、渔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上述承包形式属于农场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六、200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58号)。
《通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二议定书”),已于2009年8月24日正式签署。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和2009年12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第二议定书第四条的规定,该议定书自2009年12月11日起生效。
十七、2009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通知》明确,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将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调整为: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同时废止。
十八、2009年12月26日,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2009年第一批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函[2009]2621号)。
《通知》指出,根据《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09年第一批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请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动漫企业证书”的发放工作,按照规定对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督促动漫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建立高效、便捷的认定工作机制,服务和推动动漫产业发展。
十九、2009年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2009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
《通知》指出,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二十一、2009年1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2号)。
《通知》明确,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实质是从事代理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十二、2009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557号)。
《通知》指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保障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查办税收案件任务的完成,安排用于税务稽查部门查办税收案件的专项经费。包括一般办案费和大案要案办案费。一般办案费,是指县以上国家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有关规定立案查办除大案要案以外的税收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大案要案办案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者督办税收违法大案要案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或挪作其他用途。
二十三、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增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预算科目的通知》(财预[2009]455号)。
《通知》指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现对《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如下:
一、收入分类
在101类“税收收入”03款“营业税”03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下,新增01目“交强险营业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下同),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交强险营业税收入。”新增99目“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除交强险营业税外的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收入。”
二、支出功能分类
在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下,新增24款“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说明为“反映通过财政补助安排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支出。”下设01项“交强险营业税补助基金支出”,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财政补助支出。”02项“交强险罚款收入补助基金支出”,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按照交强险罚款收入,补助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支出。”
二十四、2009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北京德国文化中心·歌德学院(中国)在华房产有关契税和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59号)。
《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附件》的免税互惠条款,经国务院批准,对北京德国文化中心·歌德学院(中国)购置房产涉及的契税和印花税予以免征。
二十五、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火力发电企业有关项目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10号)。
《批复》明确,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是火力发电,其发电煤耗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的限制类规定情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的相关规定,该企业应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项目是为其自身发电业务进行的技术改造,不属于产生业务收入的对外营业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能依据其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六、2009年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
《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下列文件规定的2008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军品科研生产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6]25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2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78号);
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二十七、2009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理顺资产管理体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7号)。
《通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对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属单位原列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改制时计入中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公司“资本公积”科目的资金,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对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属单位原列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科目,改制时计入中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公司“资本公积”科目的资金涉及的资金账簿印花税予以免征。
二十八、2009年5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亏损弥补问题的(国税函[2009]254号)。
《批复》明确,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原为中外合资企业,经相关部门批准,于2006年整体转让给珠海市煤气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成为珠海市煤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鉴于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只是股权发生改变,其法律主体、经营范围、资产和债权债务等并没有发生变化。经研究,同意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2006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年限内,用以后年度发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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