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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中央税收法规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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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9]7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二、2009年6月1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9]6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小麦、大米、大豆及其制粉,硫酸,钢丝等,共计31项产品。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黄磷、磷矿石、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共计27项产品。同时,对黄磷继续征收20%的出口关税,对其他磷、磷矿石继续征收10%-35%的出口暂定关税,对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化肥产品(包括工业用化肥)统一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旺季时段,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月,磷酸一铵、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半月。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微细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钢,氟化工品,钨、钼、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共计29项产品。
三、2009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批复》指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四、2009年6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09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9]5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分别对原产于中国香港、澳门,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28项香港商品、475项澳门商品实施零关税。
五、2009年6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的通知》(银发[2009]190号)。
《通知》规定,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从现行的原则上不超过应得退税额的70%提高到90%。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客户风险和退税进度情况,审慎确定发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折扣比例,切实防范银行信贷风险。另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第三条中“贷款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的70%”的规定同时作废。
六、2009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发布《关于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后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批发企业差价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09]95号)。
《通知》明确,根据重新核定的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卷烟工业企业和卷烟批发企业之间应对2009年5月份的购销情况进行汇总计算。对于汇总计算后卷烟工业企业应向卷烟批发企业补收价款的,卷烟工业企业可按补收价款的数额向卷烟批发企业汇总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汇总计算后卷烟工业企业应向卷烟批发企业退还价款的,可由卷烟批发企业依据退还价款的数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选择“购买方申请\已抵扣”栏次,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上选择“购买方申请\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栏次,卷烟工业企业依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2009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02号)。
《通知》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审批结果的通知》(国税发[2008]130号)批准的长贸合同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由于外方原因,下调价格导致所签订合同执行金额不足1亿元;或下调价格,但合同执行金额仍在1亿元以上的;以及被迫中止出口合同的。应外商要求,改变包装物形态,导致合同金额增加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
八、2009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通知》明确,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九、2009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3号)。
《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称再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在收到从事直保业务公司(以下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时,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为便于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凡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再保险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中属于上年度的赔款,准予调整作为上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次年汇算清缴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的,按该赔款账单上发生的赔款支出,在收单年度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十、2009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将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十一、2009年6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通知》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十二、2009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
《通知》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三、2009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
《通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四、2009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9]300号)。
《通知》规定,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下属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技术培训中心,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分公司下属天津分公司、武汉分公司,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4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下属川气东送管道 分公司,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4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十五、2009年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通知》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六、2009年5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
《通知》规定,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调整为56%,乙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调整为36%,另外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十七、2009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2009年消费税统计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277号)。
《通知》规定,新的《消费税分税目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将原“(1)卷烟”项目改为“(1)工业卷烟”项目。统计对工业环节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在原“(1)卷烟”项目下,增设“其中:按56%税率征收”、“按36%税率征收”二个项目。“其中:按56%税率征收”项目,统计按56%税率对工业环节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其中:按36%税率征收”项目,统计按36%税率对工业环节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在原“(3)烟丝”项目下,增设“(4)商业批发卷烟”项目。统计对商业批发环节各种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
十八、2009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通知》明确,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三类房屋产权无偿受赠免征当事双方个人所得税。
十九、2009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
《通知》明确,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应按照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二十、2009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
《通知》规定,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价格调整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一、2009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通知》明确,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凡是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省级科技部门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等部门认定,将获得优于现有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包括,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0%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免征营业税。
二十二、2009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9]35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二十三、2009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31号)。
《通知》规定,将《财政部关于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6]4号)执行期限延长3年,即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膜晶显”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四、2009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32号)。
《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从事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等离子显示面板(PDP)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以下统称新型显示器件)的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五、2009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通知》明确,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涉及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有18件,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有12件。
二十六、2009年5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35号)。
《通知》明确,目前出口应征税货物海关税则号共有1873种。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及其他有关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规定,逐户、逐笔核查每条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证明、海关统计数据是否为出口应征税货物,并核查企业具体纳税情况:出口企业出口应征税货物是否按规定进行收入处理;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或计提销项税额;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按要求填报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情况表。对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和海关统计数据中只有企业海关代码无企业名称的,各地要积极与海关、商务等部门协调,找到出口企业并对出口应征税货物情况进行核查。各地对核查发现的出口企业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缴纳税款的,要及时追缴应纳税款。
二十七、2009年5月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延长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9]28号)。
《通知》明确,中资“方便旗”船特案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截止日期由2009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船龄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及原交通部2007年第1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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