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室施工方案:中国税网--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税务专业门户网站--2009年11月中央税收法规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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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中央税收法规集锦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11-30

一、2009年1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
《通知》指出,根据《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规定,为了保证现行税制和特殊行业的管理需要,在原有统一式样的票种中暂时保留7种,即发票换票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除上述暂时保留的票种外,其他票种予以取消,统一使用通用发票。保险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和国际海运业、铁路客运餐车、国际航空旅客运输、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通用发票的具体事项,待与保监会、商务部、交通部、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民航局协商后明确。
二、2009年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小金库”治理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47号)。
《通知》指出,治理“小金库”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提出了彻底清理“小金库”的要求。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小金库”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党中央治理“小金库”的决心,把“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反腐倡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牢固树立彻底治理“小金库”的观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清理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的主要领导要对“小金库”治理工作负总责,关注专项治理工作进程、治理政策、治理成效,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国家税务局特别是自查为零的单位要抓紧开展回头看工作,对照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确定的“小金库”概念,仔细查找,认真纠正。各省国家税务局要将回头看工作情况汇总后,于2009年12月5日前通过FTP上报税务总局(路径为FTP://CENTRE/督察内审司/审计二处)。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近期对自查为零的部分中央单位再开展一次重点检查,被检查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务必做好配合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问题。
三、2009年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编报201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的通知》(国税函[2009]644号)。
《通知》指出,《201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的编报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其以下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其以下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的编报工作,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逐级汇总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各单位在编报《201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时,应以2010年部门预算“二上”为依据,按照《201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填报说明》(附件2)的要求认真填报,确保各表相关指标口径以及排列顺序的一致性。
四、2009年1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
《批复》明确,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五、2009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二批)的通知》(财税[2009]135号)。
《通知》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2009年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款征缴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
七、2009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630号)。
《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两个重点税源行业的营业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证营业税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税发[2006]128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入推进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底前所有地区必须将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到位。总局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并适时进行督导,以保证办法落实到位。
八、2009年11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63号)。
《通知》指出,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如下方式办理手续:
一、对于附件1所列贷款项目单位可以按相关规定到海关直接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手续。
二、对于附件1所列的贷款项目单位以外的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首先需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地(市)级国税主管机关认定其购置设备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该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完全用于增值税免税业务等因素而无法抵扣,并为其出具税务确认书(税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2)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手续。
三、2009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下设备,符合本通知上述免税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在补办海关免税审批手续后,已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准予退还。但对于按照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进口整机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定,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下进口属于专项政策规定征税范围内的设备不能享受本通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已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
九、2009年11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提高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企[2009]240号)。
《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化学矿山维简费标准提高到每吨原矿提取14元-18元。其中,大中型化学矿山企业维简费标准为18元/吨,其他化学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在14元-18元/吨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提取标准。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全部计入生产成本。维简费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财政部、原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91)财工字第888号]同时废止。
十、2009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
《通知》规定,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十一、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通知》规定: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十二、2009年11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通知》指出,自2008年1月1日起,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十三、2009年11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十四、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通知》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五、2009年11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2009年第16号公告——公布第十六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撤销和调整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第16号公告)。
《公告》指出,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经审定,将第十六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撤销和调整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公告。
十六、2009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1号公告)。
《公告》明确,纳税人有权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十七、2009年1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9]618号)。
《通知》明确,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8年10月21日。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契税问题,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因此,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划拨用地,不征契税。
十八、2009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43号)。
《通知》指出,为加强金税三期工程管理,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制定了《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及《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试行)、《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管理规程》(试行)、《金税三期工程采购管理规程》(试行)、《金税三期工程后勤管理规程》(试行)、《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和《金税三期工程资金支付审批流程》(试行)。
十九、2009年10月29日,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林业产业振兴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林计发[2009]253号)。
《通知》指出,对首先使用我国自行研发的新技术、新设备,特别是人造板新板种、国产商品木浆或具有创新技术的设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和税收优惠,从而加速我国林业及木材加工机械升级换代。
二十、2009年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
《批复》明确,人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二十一、2009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
《批复》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二十二、2009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
《通知》指出,“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二十三、2009年10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揭阳潮汕机场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26号)。
《批复》明确,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的《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6),飞行区包括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滑行道、机坪以及机场净空;跑道是指机场飞行区内供飞机起飞和着陆使用的特定场地。因此,跑道、停机坪属于飞行区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飞机场内飞行区范围的其他建设用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十四、2009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海尔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等50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授奖的决定》(发改高技[2009]2806号)。
《决定》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决定对2007年、2009年两次评价平均得分前50名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表彰,授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成就奖”。
二十五、2009年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
《批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十六、2009年10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
《意见》指出,二手车经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车辆的索证索票制度,亮照、亮证经营,依法纳税,明码标价。二手车买卖流程要规范化、制度化。税务部门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款征收和发票的监督管理。监督企业依法纳税,查处偷逃税款违法行为。
二十七、2009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
《通知》明确,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公益性捐赠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捐赠方和受赠方应当遵照《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十八、2009年10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
《通知》指出,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成立不足两年的,作为独立法人,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也不低于500万美元;但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应不低于l000万元。此外,还需满足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此外,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十九、2009年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
《通知》指出,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三十、2009年9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免征进口粗铜含金部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9]60号)。
《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粗铜(税则号列:ex74020000,货品名称:未精炼铜)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十一、2009年9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33号)。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提高重点税源数据质量,充分发挥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作用,更好地为组织收入和加强税收管理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0号)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决定近期开展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检查工作。本次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检查的对象是2009年前8个月各地上报税务总局的重点税源数据,包括目前重点税源监控报表体系中《基本信息表》、《税收月报表》、《工业产品月报表》、《财务季报表》、《房地产季报表》和《调查问卷》中的全部指标。主要检查内容:一是检查各个报表数据的完整性,看有无应报未报的数据,包括指标当年数以及上年同期数;二是检查各项数据的准确性,看上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金额单位错误等问题;三是检查监控户数情况,看实际监控范围是否达到税务总局规定的监控标准要求。
三十二、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发卷烟批发单位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459)。
《通知》指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名单对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进行核实,加强对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的管理。
三十三、2009年8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34号)。
《通知》指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国税局要充分认识“小金库”的危害性和这次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治理“小金库”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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