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道套路:新闻话题 2011.04.28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7:10:06
新闻话题
【今日话题】局长杀副局案为何改判死缓阅读原文

局长杀副局案为何改判死缓导语: 4年前,时任广东省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的宣雄在办公室将副局长陈振华杀死。案件经一、二审,宣雄均被判死刑,去年死刑复核时认定宣雄有自首情节,发回重审,最终,此案改判死...全文↓

局长杀副局案为何改判死缓
导语:
4年前,时任广东省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的宣雄在办公室将副局长陈振华杀死。案件经一、二审,宣雄均被判死刑,去年死刑复核时认定宣雄有自首情节,发回重审,最终,此案改判死缓,缓期两年执行。
到底,这起“官杀官”案有何曲折离奇?最终改判死缓的法律依据何在?
了解个中缘由也就理解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的量刑差别和现状。
本案被告受审。
2011-04-28 第 1640 期
今日话题
改判发生在死刑核准环节
本案在死刑核准环节被发回重审:

 
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院以后,平均每年大概有10%的死刑案件会走以上流程,其余的则在最高院核准死刑之后执行。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以及自首情节的认定其实在每个环节都是一样,一审、二审同样都认定了被告有自首情节。
而一二审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是,2006年12月,宣雄听到有人议论副局长陈振华将要接替他当局长,认为是陈振华抢占其职位,遂心怀不满,并产生杀害陈振华的念头。2007年1月3日上午9时许,宣雄看见陈振华在办公室内值班,便取出扳手藏在身上进入陈振华的办公室,乘陈振华不备用扳手猛击陈振华的头部,陈振华倒地后,他又用扳手打击陈振华的头面部数下致其不能动弹,接着用裁纸刀将陈振华双手手腕的血管割断。随后,宣雄用报纸将裁纸刀和扳手包裹起来,离开现场。 当天上午10时51分,宣雄在亲属陪同下来到遂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死刑核准:可杀可不杀一律不杀,避免冤案,保障被告权利
2007年1月,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之后,死刑案件都必须要经过最高法核准,这样做有利于防止冤案发生。根据最高法透露的数据,2007年,未获得核准的死刑案件率是15%,随着下级法院办案水平的进步,2010年11月,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接受《中国日报》(英文版)专访时透露,三年多来的平均死刑未核准率已经降到了10%。
尽管按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的核准权在最高法,但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严打开始,最高法的死刑核准权被下放到地方高院,据统计,2007年之前,有80%的死刑案件都由地方高院来核准,有时候二审和核准甚至混在一起,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要高于判处死缓的人数。更为严重的是,直到2006年下半年,所有死刑的二审才规定必须开庭审理,此前大量的死刑二审都用了书面审理的方式,没有了抗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正义就没有了保障。
不过最高法的死刑核准方式也有利有弊:优点在于,合议庭由三位法官组成,他们会分别调阅卷宗,并且在两名法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提讯被告人。而最高法在核准时一般也不会直接改判,他们会将案件发回重审。缺点也很明显——整个过程是内部的、封闭的,尽管会考虑辩方律师的意见,但是实际上控辩双方都无从参与,也无从监督了。
总之,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以后,“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成为原则,死刑也在逐步减少,这也是本案改判的大背景。
死刑核准之一:该不该判死刑
最高法的不核准的死刑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1.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程序违法;3.量刑不当。前两项很好理解,就算不是最高法,中院、高院在一审二审中,如果发现这些问题,都不会判死刑,问题在于量刑。到底哪些因素影响着死刑的量刑呢?
悲痛的被害人家属。
刑法规定中有三种情况绝不会判处死刑
刑法明确了不会判处死刑的有两种情况:1.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另外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认定有这三种情况,是肯定不会被判死刑。
本案在一审、二审中对被告的精神鉴定都明确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
本案的被告既不是未成年又不是怀孕妇女,所以明确地不判死刑就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一条。在一审、二审中,这也是焦点所在。但是,两次的司法鉴定都认为被告人虽然有轻度抑郁症,但是在案发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
死刑核准之二:该不该“斩立决”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即是说,死刑分两种,一种是死缓,一种是“斩立决”。但是,“如果”、“可以”其实都很模糊,“罪行极其严重”也很难量化。
2007年最高院终于收回死刑核准权。
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除非罪大恶极,一般不判处极刑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8条)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011年5月1日期将正式施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3.实施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与直接故意杀人相比显然要轻,处刑上要有所区别。
4.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5.被害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以上三条均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1999]217号)
6.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另外,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也是关键。
7.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8.对于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9.对共同犯罪中有几个主犯的,应该找出最主要主犯,对次要主犯从轻量刑。
(以上四条出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 )
10.对新生婴儿的母亲不执行死刑,这条在我国法律中并无规定,但是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公约》中的规定。在量刑中,除非犯罪情况极其恶劣,否则对新生婴儿的母亲也不会判处死刑。
11.对刚满十八岁的成年人,除非犯罪情况极其恶劣,否则也不尽量不判处死刑,因为其心智与未成年人可能差别不大。
(以上两条是司法实践中的默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熊选国08年做客央视节目也提到了在量刑上原则上不核准死刑的情况比较多:“如果被告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自首立功的,一般这个是不执行死刑的,我说的是一般不执行死刑。对于婚姻家庭民间纠纷引发的这些恶性案件,像杀人案件,还有一个因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引发的这些案件,还有一种案件,就是被告人积极赔偿,也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这些案件是要慎用死刑,就是慎重使用死刑立即执行,我们在把握上一般是这么把握的。”
关键在于如何认定“罪大恶极”
一般而言,“罪大恶极”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大”要求客观方面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恶极”要求主观方面恶性极大、人性危险性大。
法官有着自由裁量权,所以对于犯罪者的行为是否“罪大恶极”到足够判处死刑,一直都是一个法律焦点。
本案中,被害人家属拒绝了“积极赔偿”并且不愿意谅解被告
一审判决后,宣雄家属筹集35万元赔偿款,交至法院。二审中,宣雄辩护人以宣雄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的问题,要求从轻判决。但被害人家属不接受这笔赔偿,并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对宣雄的行为亦不愿谅解。据以上事实,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此要求从轻,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这和药家鑫案件中,张妙家人的态度相似。
最后改判的关键其实是在犯罪动机,这决定了本案被告是否“罪大恶极”
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一审、二审虽然都认定了被告有自首情节,但是也都认为被告的行为非常恶劣。所以都判处了死刑。
其实,无论一审、二审还是最高法的核准,对于被告人的罪行,都提到了: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区别在于,一审、二审多了“动机卑劣、情节严重”字样。而在死刑核准阶段,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正是从动机上提出了抗议,认为被告人杀害被害人是为了阻止副职接替职位不符合常理,他认为“从作案的时间、地点、工具的选择以及作案后的表现来看,本案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突发性、无犯罪动机性。”
由此可见,自首情节只是一个基础,关键还是在于“动机”上,本案中,动机的卑劣与否最终决定了是否“罪大恶极”。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被害人的妻子去年接受采访时表示,被害人被害的原因可能是他举报过宣雄贪污。而她曾经向纪委、检察院、法院都反映过,但是没有得到当地执法部门重视。对于这一单方面说法,最高法在核准中是不可能,也无法采纳的,否则也违反了程序正义。
导语: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毫无疑问是一次司法进步。但是,如何把模糊的“罪大恶极”做出恰如其分的界定,考量的是司法智慧,而这又关乎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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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徐明轩:“黑监牢”的罪恶何时才能结束阅读原文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4月27日《南方都市报》曝光了江苏省泗洪县专门针对上访者、拆迁户的“学习班”。去年6月,64岁农妇孙银侠到乡政府谈拆迁补偿条件时,被关进了“信访学习班”———一个没有窗户的小屋。据亲...全文↓

徐明轩 法律工作者
4月27日《南方都市报》曝光了江苏省泗洪县专门针对上访者、拆迁户的“学习班”。去年6月,64岁农妇孙银侠到乡政府谈拆迁补偿条件时,被关进了“信访学习班”———一个没有窗户的小屋。据亲历者不完全统计,泗洪县先后关过至少一两百人。他们受到的是“不许睡觉”、“面壁”、“蹲马步”、“端水盆”、“坐凉地”、“互扇鞋板”,甚至用针扎、猥亵性骚扰等酷刑。12天后,孙银侠屈服于看守的“针刑”,“自愿”在拆迁协议上签字,终于被释放。
对这种“黑监牢”,根本不用做法律分析,因为这就是赤裸裸地践踏法律。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执行。但这些因为上访、因为谈不拢拆迁条件的公民,却被关进了非法的“学习班”。他们的待遇连监狱里的囚犯都不如:不能见律师,不能见家属,没有“刑满”的日子,一张“手续”都得不到。
当地一位有良知的官员向记者表示:这种由地方秘密私设、类似地下监狱的场所,成为基层社会最黑暗的死角,及时取缔刻不容缓。但是,泗洪县并不孤独,近几年“黑监牢”被屡屡曝光,比如前不久已被查处的北京的安元鼎保安公司,就是一例。
这些都是公权肆意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更让人愤怒的是,虽然“黑监狱”屡屡被曝光,却没有丝毫收敛。一些地方明知“黑监牢”违法,却依然故我。这是为什么?道理很简单,有官员因为搞“黑监牢”被问责、被撤职,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吗?“黑监牢”一次次逃脱追究,最终形成今天的恶果,这种情况何时才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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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热点】王长勇:“个税减收超千亿”经不起推敲阅读原文

王长勇媒体人由国务院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未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通过,目前正向社会征求意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提交的说明称,经测算,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全文↓

王长勇 媒体人
由国务院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未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通过,目前正向社会征求意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提交的说明称,经测算,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减收约100亿元(税负减少的纳税人减税约180亿元,税负增加的纳税人增税约80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10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
这一结论,是用2011年的收入“与2010年相比”,还是对2010年同一年度,按修正后个税征收的收入与按现行个税征收的收入比,不得而知。
本次个税工薪所得免征额、税率、级次级距调整,是有增有减的调整,对低收入者减税,对中高收入者增税。影响个税收入的,除了制度,经济增长、居民收入上升是最基础的原因。因个税工薪所得是超额累进税率,中高工薪者收入增长,会导致其个税以更高的增速上升。动态测算个税修正对收入的影响,获得接近事实的结果异常艰难。
历史是一面镜子,常能无情地戳穿那些貌似科学的臆测和谎言。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已先后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免征额,即2006年1月1日起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而2006年个税收入为2452亿元,比2005年增加359亿元,同比增长17.2%;2008年个税为3722亿元,比2007年增加537亿元,同比增长16.8%。
尤其是2008年,3月起提高个税工薪免征额,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税。多项减税政策叠加出台,个税收入依然保持两位数增长,仅比当年全国税收总收入18.8%的同比增幅低2个百分点。
前两次提高免征额时,财税部门提交给全国人大的说明中,也忧心忡忡强调提高免征额会导致财政收入减少几百亿元。
这也曾发生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上。2009年增值税转型全面推行时,财政部、国税总局提交测算数据称,这将导致财政减收超过1200亿元,并称“是中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而实际结果是,2009年增值税收入约1.85万亿元,比2008年增加484亿元。
这十几年来,中国财政收入增幅平均为20%左右,但每年预算报告中,财政部确定的收入增幅却在10%左右。如此长期大幅高估税改的减税规模、系统性压低财政收入增幅预测的做法,严重误导、干扰了政府和立法机关的经济政策和税改抉择,导致完善税制的进程缓慢,改革良机也屡屡错失。
假定财税部门测算的减收1200亿元符合实际,放在中国政府收入中观察,2010年中国政府公共财政收入超过8.3万亿元,加上其他基金收入等,政府全部收入占GDP比重达到34.5%,已为发达国家水平。
而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亿元,当年全国公共财政超收收入就达9150多亿元。即便将个人所得税全面免除,全国财政收入还超过预算4300多亿元。
为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尤其是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提高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对中低工薪所得者的个税暂停征收若干年,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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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思维】林清泉:行政调控菜价是南辕北辙阅读原文

林清泉媒体人士继前一段时间食品巨头康师傅等被发改委约谈之后,最近又出现了“菜贱伤农”但菜价并未大幅降低的消息,其中原因为,专家归结为流通成本占比过大。据报道,中科院研究员汪同三在国家发改委一个内部研...全文↓

林清泉 媒体人士
继前一段时间食品巨头康师傅等被发改委约谈之后,最近又出现了“菜贱伤农”但菜价并未大幅降低的消息,其中原因为,专家归结为流通成本占比过大。据报道,中科院研究员汪同三在国家发改委一个内部研讨会上表示,中国流通业费用的几个数字让人震惊,全世界82%的收费公路在中国,流通成本占(商品价格的)50%~70%,成本太高。
一些媒体报道表明,中间商的层层加价、流通成本的上升和流通中的损耗都使得蔬菜价格最终到消费者手中没有那么便宜。于是有观点认为应该大规模整顿流通体制,降低流通成本。
另外有报道称,杭州农贸市场国有化率提高至85%,国有菜场成为平抑菜价中坚力量。部分评论于是认为,应针对蔬菜市场成立类似中粮(即中粮集团,中国最大的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和实力雄厚的食品生产商)的公司,以解决菜价大幅波动等问题。第三种声音则称,农民需要信息化,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蔬菜市场价格变动,不会出现一旦涨价就一拥而上,最终供给过剩价格暴跌的惨剧。
这些观点蕴含一种行政调控与国有化齐头并进解决经济问题的倾向。在当前通胀的局势下,不同群体对于通胀的承受与消化能力是不一样的。收入越低,承受能力越低。而食物消费占广大中低收入群体日常开支的很大比例。因此,在CPI(消费价格指数)的构成中,食品价格尤为关键。化解通胀的潜在隐患,必须从食品的“价格调控”入手。
中国的市场经济仍不完善,需要有监测与控制体系。但行政调控并非万能药,价格管制往往会扰乱市场正常的供需信号,扭曲正常的市场运行,最终为下一个阶段经济数据的异常埋下伏笔。国有化表面上可以在行政指令下随意控制菜市场摊位的成本,但实际上,其所衍生的种种无形成本会冲销前者,让原本可以自由竞争的产业链环节变得固化,对于市场变动失去敏感的调节性。
比如,流通成本固然是终端菜价的组成部分,但流通成本是国家整体宏观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所关联的远远不只是菜价。由菜价问题扯到流通体系的问题,有小题大做之嫌。流通环节比如公路收费、油价上涨、火车经营的垄断等等,其实很多正是与行政手段过多介入经济和国有经济挤压了民营经济有关。要解决流通问题,国家在“顶层设计”层面需要有放下行政之手的勇气和退出一些领域的信心。这样才能真正根治流通问题。并且,这不仅仅是对终端菜价,对整体经济活力的挖掘都大有裨益。
而现在,从菜价处理的一系列方法看,有关方面的思维还是没有脱离管制的轨道,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至于农民生产的信息化,这需要国家对农村反哺足够的教育投入,在这一前提没有得到合理解决之前,农民生产的信息化就是空谈了。长期以来,农村资源都没有合理地用之于农,这种政策层面的倾斜不得到根本改观,就很难指望农民走出小农生产的困境,以现代化的思维来经营农产品市场。因此,解决菜价问题,本质上还是要从“顶层设计”层面吸收更多的市场思维、抛却行政调控习惯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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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考】王威:取消"死刑双轨制"当提上日程阅读原文

王威评论作者不久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体现了“少杀长关”即减少死刑罪名、延长刑期的修法思路。笔者认为,刑罚结构调整后,随着主刑的衔接和层级结构更加科学、合理,我国刑罚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死缓制度...全文↓

王威 评论作者
不久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体现了“少杀长关”即减少死刑罪名、延长刑期的修法思路。笔者认为,刑罚结构调整后,随着主刑的衔接和层级结构更加科学、合理,我国刑罚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死缓制度的不合理性愈发凸显,已无继续存在的理由和客观依据。
死缓制度,即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简称。这一制度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长期以来,死缓制度都被视为我国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的重要举措。但由于立法技术等原因,死缓制度本身存在很多疏漏和不足。
首先是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衔接唐突。“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都是属于死刑的范畴,死缓仅仅是死刑执行制度中的方式之一,并非独立的刑种。由于死缓制度的存在,我国死刑制度实际上是实行“双轨制”,且死缓制度本身包含死刑性和无期徒刑性的冲突。从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二年缓刑期满后被执行死刑的现实可能性已“几乎不存在”,死缓已经完全脱离了它的母刑——死刑的本质和特征。
其次是“死缓”的威慑不足。如果说设立死缓制度的初衷是实现“少杀、慎杀”,那么死缓制度必须具有足够的威慑力。这种威慑力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死缓制度本身给犯人带来的痛苦应该几乎与被剥夺生命相当;另一方面,这种死缓制度具有相当大的转化为死刑立即执行的不确定性。但显然,死缓的法律性质不具有生命刑应有的威慑力。
第三是“死缓”留下枉法弄权的腐败空间。按照刑法的规定,是因为“(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所以不立即执行,而处以死缓。此种规定很明显有严重的逻辑错误,属于循环论证。以“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来界定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弹性很大,易成为腐败的司法官员为我所需、操两可之说的托词,死缓制度的存在就成为司法腐败的根源之一。
最后是“死缓”徒增死刑数量“泡沫”。据相关资料,截至2008年底,已有137个国家在法律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只有60个国家维持死刑制度,但其中也仅有约20个左右的国家在真正执行死刑。将中国的死缓视同了死刑,加剧了其他国家对中国的死刑数量的误读。
因而笔者认为,废除死缓制度不仅可行,而且是现实的理性选择。当前我国一方面可以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另一方面,应废除死缓制度,用无期徒刑、长期徒刑代替死缓的功效,这恰好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刑事立法取向相契合,目前正是讨论废除死缓制度的恰当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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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之忧】陈庆贵:反商品房暴利先要公开成本阅读原文

陈东海财经评论员 4月26日国家发改委官员声称正研究在商品住房领域实施反暴利规定,以使商品房价格能保持在合理水平。这次准备出台反商品房暴利的规定,可谓有的放矢。不过反暴利规定如能发挥作用,当以公开房地...全文↓

陈东海 财经评论员
4月26日国家发改委官员声称正研究在商品住房领域实施反暴利规定,以使商品房价格能保持在合理水平。这次准备出台反商品房暴利的规定,可谓有的放矢。不过反暴利规定如能发挥作用,当以公开房地产开发的各项成本明细为前提,否则可能又是一纸空文。
商品房开发商到底有没有暴利,从来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社会与开发商各执一词。解决此问题,需要明确暴利标准。而确定暴利水平,当包含两个内容:暴利收益水平的界限、考核的口径。
对于收益水平,作为房地产开发,不应低于社会的平均资金利润率,也不应高于高科技企业和风险企业的利润率。没有关于暴利收益的合理界限,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暴利认定就没有令人信服的依据,有关部门的裁量权就过大,开发商也容易逃避暴利认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企业大量资金来自银行贷款,一部分来自预售资金,少部分来自自有资金。用全部资金占用来计算利润率,和以自有资金来计算资金利润率,数据可能相差几倍甚至十几倍,可能一个是微利,一个是暴利,差别主要在于对于银行贷款资金的杠杆运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性质,以全部资金来计算利润率可能更合理,不过这样做可能大多数开发商都不会进入暴利名单,致使反暴利规定成为空文。
而反暴利规定要落于实处的关键是,必须强制开发商公开全部的成本明细,将其财务置于阳光之下。当然这可能遇到重重阻力。
关于开发商的利润率,任志强曾说房地产平均行业利润仅为8%左右,而去年底社科院报告声称房地产平均毛利率为55%左右。数据巨大差别的原因,可能主要是成本在构成项目和时间上不同导致的,账务不公开,人们就会一头雾水。
土地成本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目前有的说法是土地成本最高占售价的50%左右,有人声称占总成本的20%至30%。差异很大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开发的延后和土地的升值,导致前期土地成本占后期售价的比例降低。而房地产开发涉及的各环节税费非常多,涉及上百个部门,几十项税费,这部分成本约占房屋售价的20%左右。所以没有成本公开,公众就不知道成本的真实水平,谁暴利谁不暴利则无法认定,什么原因造成的暴利也无法厘清。
如果公布了详细的成本构成,那么房地产的调控就有了基础。属于土地成本导致房价高的,可以减收甚至取消土地出让金。属于各环节税费导致的,那么就应该力行减税。而如果确属开发商牟取暴利的,则需要坚定的反暴利。
公开成本,还有利于防止反暴利规定的异化,以防止该规定的“助涨”效应。在石油销售领域,就有“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类似反暴利规定,但是并没有抑制石油销售价格的上涨,原油销售单位反而更有动力去推高油价。同样,前段时间,有些地方的限价令反而成了开发商的涨价借口,让他们把达不到限价的房子提到限价的水平。那么,公开了全部成本,各项成本在总成本和房屋价格中所占比例一目了然,开发商便无法操作成本以便涨价,同时也有利于抑制地方政府推高地价和加税。
所以,只有公开成本,让社会来监督,才能抑制以成本为借口的房价高企,反暴利规定才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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