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汉英雄志攻略:《剑桥中国秦汉史》9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2:35:18
在旧的居民区中,也发生在国家水利设施所开发的土地上建立起来的新的共
同体中。
大片土地出租给无地农民耕种或由雇农或奴隶耕种。在汉代,奴隶有官
私之分,官奴隶是由罪犯家属、战俘、被没收的私奴隶组成的;私奴隶是因
负债而被卖身的农民或因功而赏给贵族和高级官员的官奴。一般说来,国家
的意图是防止农民被卖为奴隶和防止随之而来的自由农民的减少,这表现在
汉朝的创始者高祖(公元前 206—前 195 年在位)和后汉的头一个皇帝光武
帝(公元 25—57 年在位)在战后释放沦为奴隶的农民。但整个汉代存在着相
当数量的官私奴隶。官奴隶被用来作各种工作,例如在国营的工农业中劳动,
私奴隶被高官或豪族用来作农田和家务劳动(经常作伎乐人)。①
但是绝大部分的大地主土地不是由奴隶或雇农耕种,而是出租给无地的
农民。早在武帝时期(公元前 141—前 87 年),董仲舒就抨击这样的事实:
富人占有大量土地,贫人没有寸土是自己的,他们收获的一半被用来交租。
他要求立一个限制土地占有的法令,但他的建议是否付之实行则没有证明。
到了前汉末年,大土地占有问题变得更严重,公元前 7 年,哀帝即位时,
丞相孔光、御史大夫何武主动提出了一系列的限制建议。①这些建议设想应限
制王、侯有权拥有土地的面积,并且限制拥地最多约 30 顷(340 英亩)。此
外,奴隶占有的最多数目是,王占有 200 人,关内侯和公主占有 100 人,一
般的侯、官吏、其他个人占有 30 人。违犯这些规定的经过三年将没收成问题
的土地和奴隶。当提出这些建议时,土地和奴隶的价钱暴减。毫不足怪,对
这项措施的大量反对意见来自那些既得利益的人,如肆无忌惮的巨富丁氏、
傅氏、董贤等,于是这项措施从未实行。
虽然,国家明显地控制不住大片土地占有制的增长,但在王莽作皇帝(公
元 9 年)后不久,又提出另外一个土地调整方案。②他实际上打算实行国家土
地(他改名为“王田”)所有制和禁止买卖奴隶以终止奴隶制。此外还规定
凡男子不满八口而占有土地超过规定的家庭,应把多余的土地分给他们的亲
戚和邻居;无地的人们被授予这样大小的土地。抗拒不从者可以处死。把已
经证明行不通的限制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与井田制的特征结合起来,以及完全
禁止出售土地、房屋和奴隶,这当然证明是非常难以推行的,于是不得不在
三年之内予以废止。不仅如此,它既在豪强地主家族之中又在农民之中引起
强烈的不满,成为导致王莽垮台的一个有力因素。
到了后汉时代,大土地占有已成为可以接受的当然之事,国家不再打算
加以限制。反对的意见只来自后汉末的少数思想家,这些人关心社会正义,
如有名的提倡恢复井田制的荀悦③(公元 148—209 年)和仲长统。但是到了
这时期,很多政府中的高级官职为势族的成员所占有,他们利用其地位扩大
土地占有进而扩大地方影响。推翻王莽、在公元 25 年成为后汉头一个皇帝的


① 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度》,第 165 页以下,文中提出奴隶的数目估计从没有超过居民数目的百分之

一;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杜敬轲编(西雅图、伦敦,1972),第 139—159、361—381 页;许焯云:

《汉代农业》,第 63 页以下及他处。

① 《汉书》卷二四上,第 1142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01 页以下)。

② 《汉书》卷二四上,第 1143—1144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08 页以下)。

③ 关于荀悦的观点,见陈启云:《荀悦(公元 148—209 年):一个中世纪早期儒家的一生和反省》(剑桥,

1975),第 158 页以下;同一作者:《荀悦和东汉的思想》(普林斯顿,1980),第 92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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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就大部分得力于南阳势族的支持,这些人都是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在
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光武帝命令调查全国的土地时,很多假报告
来自首都洛阳,因为那里的高官贵族占有大量土地;也来自南阳,那里是皇
帝本人和他的主要武将们的故乡。
这样的大土地占有,大大削弱了汉政府对租税、徭役之源的农民的直接
统治,结果是在后汉末期形成了分裂的局面。另一方面,受大地主和政府双
方统治和剥削的广大农民被迫起来反抗,如黄巾等。这些反抗终于导致了这
个王朝的灭亡。
总结如下:汉代的典型农村共同体是里,从理论上说,是由 100 户组成
的,每户都占有小片土地。他们几乎没有家族纽带,是通过国家的爵制而分
等级组成的。但强固的亲族凝聚力继续存在于某些旧的里中。由于经济和社
会条件的变化,某些农民丧失了土地而变为大地主的佃农,大地主的增多改
变了农村共同体的组织并给政府以很大影响。必须注意的是,汉代大地主的
兴起并不意味着大规模耕作的发展,只有少数使用奴隶在庄园劳动的地方除
外。耕种大地主土地的佃农,是以个体的、小规模的农业为基础的,由于缺
乏足够的奴隶劳动和精耕细作,这种情况一直是中国农业的一个重要特点。


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从农业的观点看,中国可分为两大地带——华北和华南;它们是以东流
的淮河和西部的秦岭山脉来划分的。这两个地带的气候显著不同。华北平原
和西北黄土地区降雨量很少,年均在 400—800 毫米之间。黄土地区本部被风
刮聚的原始黄土所覆盖,平原地区是由黄河冲积的淤泥层所构成的,这是黄
河浸蚀黄土高原的结果。这两个地区都非常肥沃,土壤都具有黄土的特有的
细毛状结构。但在长江中下游以南和四川盆地雨量更加丰富,年均 800—1500
毫米之间,没有黄土。这两个地带的分界线,是与年均降雨量为 800 毫米的
黄土地区南部边缘和冬温平均为摄氏 1 度的等温线相一致的。
由于这些自然条件,北方的农业特点是旱田,南方的农业特点是稻田(这
个划分也常和象政治上的南北朝的划分一致)。上述的中国社会、经济、农
业技术的发展都集中在北方地区,因为这个地区也是秦汉文明的中心地。虽
然南方的农业从新石器时代就已存在,并在战国时代的南方列国中有了更进
一步的发展,但南方的经济状况直到汉末以后还比北方落后。只是到了南北
朝时代,南方的农业生产才能和北方的相比,到了大约公元 10 世纪时,南方
的经济才显然超过北方而成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在汉代,主要的农业地区还
是在北方,所以要讲耕种方法就必须从北方开始。
如通常说的五谷、九谷那样,古代中国的主要农作物多种多样。最普通
的是小麦、大麻、豆类和禾,而最重要的一种叫作稷,①可能是散穗状的谷物。


① 传说中的周的始祖后稷就取名于稷,稷到底是什么谷物是有争议的。清代语言学者程瑶田推断,稷是高

粱,见他著的《九谷考》,收于《皇清经解》卷五四九,第 1 页。但此说不可能,因为在 6 世纪的有名的

农业著作《齐民要术》中没有提到高粱,而且直到宋代以后高粱才成为华北的主要谷物。稷很可能近似禾

(一种自商代以来就在中国种植的谷物),而且已经可以相当有把握地确定为穗状的粟。关于粟的不同种

类,见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 6 卷:《生物学和生物技术》,第 2 篇,布雷:《农业》(剑桥,1984),

第 434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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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有粘性的和非粘性的两种,还有不同种类的小麦、大麦、豆类(其中包括
大豆)。在汉代,种植最多的谷物是稷,稷在夏季生长,大麦和小麦则是冬
季作物,而且种植量较小。水稻常在灌溉的土地上种植,但范围很有限。
关于耕种方法的资料,我们必须依据当时的记述和战国时代开始出现的
农业书。《汉书》中题名为农业书的有九种,但除去其中的部分的《氾胜之
书》以外都不存在了。幸而写于战国末期秦国宫廷的哲学著作《吕氏春秋》
的最后四篇中包含了对当时耕作进程的叙述,虽然它的主要目的在于解释农
业的哲学方面的重要性和指导政治家制定农业政策。①
从《吕氏春秋》的这几篇里,我们可以推测普遍的做法如下。农夫把土
地犁了几次使其松散之后,挖一系列的沟,沟距六尺(1.38 米),均宽一锹
(8 寸或 18.4 厘米),沟与沟之间起六尺宽的垄(其长度与锹相同),叫作
一亩,这个名称后来成为用以计量土地的标准。②种子撒在宽垄上,而不成行,
当种子出苗时,站在邻近沟上劳动的农夫,能够整齐地间苗和清除莠草。苗
的株距由间苗工具的尺寸所决定,由于这个工具的柄很短,所以间苗是一项
艰苦的劳动,总是需要弯着腰干。虽然可用牛来完成初步的犁田,但所有的
其它耕种程序都需要密集的人力。这种方法在战国之前就已使用了,可能在
秦汉以后还被继续沿用。
前汉快到武帝朝末期,一种新的改进的耕作制大大增加了产量。这个方
法是搜粟都尉赵过设计的。这就是“代田法”,③其法是,一亩地开三条沟,
沟宽一尺(0.23 米),深一尺,那时的一亩是一条狭长地,宽一步(六尺,
1.38 米),长 240 步(331 米,因此合 0.113 英亩的地面)。种子直线地播
在沟里,而不是播在垄上。在除草过程中,土逐渐从垄上填进沟里,培护苗
根,这样,在仲夏时垄和沟相平,作物扎根深,可抗风旱。次年,垄和沟的
位置再倒换过来;新方法的名称就是这么来的。与这种改进的耕作法同时出
现的是一种有双犁头的犁,它需要用两只牛来拉,三个人带领。由于这些进
展,据说是亩产大约增加 20 公升,如果管理得真有效率还要加倍。
这个新方法比旧方法还有几个其它优点。这就是谷物从播种到收获始终
能成直行地生长,土壤中的水分更容易保持。这时用牛耕地,可使同样多的
人种更大的面积,风旱给作物造成的损失更易防止,农夫并能用长柄锄除草,
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最后,每年垄、沟位置的倒换有助于保持土壤肥沃和稳
定年产量。
赵过在首都近郊系统地推行这种耕作制。还特意使属于大司农的奴隶制
造新工具,通过郡守把新工具、新技术的用法传授给县、乡、里的主管人。
虽然一般平民之间缺少牛,但人们发现有效地使用人力,这种方法仍能推行;
多人合在一起,一天可耕 30 亩(3.4 英亩)。赵过首先使长安外面离宫的卫
士实行这种方法,当看到增产时,就把它扩大到这些卫士原来派来的地方,
即扩大到首都周围三辅地区和边境的国有土地。最后,这种方法终于被这些


① 关于这几篇的详细注解,见夏炜瑛:《吕氏春秋上农等四篇校释》(北京,1956)。

② 土地面积的大小,最初用垄的多少来计算,因而亩(或垄)这个词成为计算单位。汉以前的一亩一般是

六尺(一步,1.38 米)宽,百步(138 米)长;汉代的 1 亩是一步宽,240 步(331 米)长。

③ 关于这种新的种田法,见《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8 页以下(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184

页以下);西嵨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东京,1966),第 61—185 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

(剑桥,1967 年),第 2 卷,第 319 页、329 页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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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地区和河东、弘农两郡的农民广泛使用。远至靠近帝国西北极边、国家设置
的移民区居延也实行了这种方法。代田耕作技术的采用时间可能是在武帝死
后(公元前 87 年)。①
很可能,真正大力支持推行代田法的不是赵过,而是桑弘羊,他在武帝
死后还在政府中有很大影响。这个洛阳商人的儿子,在年轻时期作过武帝的
近侍,随后负责执行盐铁由国家专控的政策。他以御史大夫的身份,力图在
下一个皇帝时期继续执行武帝的财政政策,虽然受到像大将军霍光这样人物
的反对,霍光后来以谋叛的罪名对桑弘羊及其追随者进行迫害。公元前 81
年,霍光召集全国各地的儒者与桑弘羊和其他有关的大臣辩论武帝的盐铁专
控政策及其他体制应否继续执行的问题。从后来桓宽为这次辩论编集的《盐
铁论》看来,桑弘羊及其追随者保卫专控政策的理由是,它使国家富强并积
聚了用来抗击匈奴入侵的资源。批评者反对他们的理由是,政府与人民之间
的争利,只能是牺牲后者的利益而使前者获利。虽然它对代田法没有直接影
响,但代田法的确说明了产生此法的当时经济条件。
新耕作法首先在国有土地(公田)上实行,从理论上说公田在中央政府
直接控制下被人耕种,它的全部利益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增产的可能性
无疑支持了这个方法的采用,特别是在边境的屯田,它的收获供给了边防军
的需要。盐铁争论中的批评者的主张是,在公有土地上,特别是在三辅土地
上实行这种方法的实际上不是政府当局,而是承租这些土地的有权势的人
们,他们独占了利益,因此这些土地应该给与公众。这样看来,在国有土地
上实行代田法的实际受益者可能是权势人家,而不是政府的国库。
代田法在普通人民中推广也遇到了很大困难。由于缺少牛,不得不用人
力犁田,因此证明是费力大而效率低。此外,在国家铁专控之下制造出来的
铁农具太大而不实用,①所以农民不久又恢复了他们传统的木制农具和用手除
草。另一方面,富豪之家有足够的牛和铁器,因此他们从这种新方法中获得
很多好处。
到了后汉末期,至少在三辅地区又通行一种比赵过改进的犁更精巧的
犁。据崔寔的《政论》所描述,①这种犁有三个犁头,一个播种器,一个把土
再翻下的工具,而且只需一个人操纵。用它耕地,一天可超过一顷(11.3 英
亩)。这种技术上的进步使得代田法更为有利,到了后汉末期代田法得到了
广泛的使用。
在代田法开始实行以后,中国农业史上一件值得注意的事是氾胜之作的
一部论农业技术操作的书;氾胜之活动于成帝(公元前 33—前 7 年)时期。
他的生平不详,但从各种著作间接谈及的情况看来,他作过议郎,负责指导
三辅地区农民种植小麦,后来作了尚书台的一名官员。他的著作题为《氾胜


① 关于代田法的最初采用时间有一些混乱,《汉书》卷二四认为在近于武帝末期开始实行,作为重新充实

国家财力的重农政策的一部分,那时的国家财力因武帝的军事远征已严重空虚。据说赵过在任搜粟都尉期

间负责推行代田法,但搜粟都尉这个官职在武帝晚年到武帝之死(公元前 87 年)这一期间实际上由桑弘羊

担任,赵过只能在这一年或以后任这个官职。因此,代田法的实行只能在武帝以后。居延汉简上曾提到一

个以此法命名的粮仓,叫作代田仓,又一次证明在居延地区确实曾实行代田法。见西嵨:《中国经济史研

究》,第 101 页以下。

① 这可能暗示这种工具是为了牛耕而制造的,对无牛而只能使用人力的农民来说不适用。

① 如《齐民要术》卷一所引文,见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北京,1957)第 1 卷,第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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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作物稍有不同。①氾胜之提到麦田必须和其他作物的田完全隔开。麦田要在
五、六两月犁两次。这样,在夏天其他作物就不可能生长在麦田里。同样的
种麦方法也见于《齐民要术》,并表明一年种两次或两年种三次的方法还没
有普遍实行。只是到了唐代后半叶以后,这种改进的耕作才变得普遍了。
由于后汉的优秀农业著作已不存在,所以我们几乎不知道这一时代的旱
田农业发展情况。唯一存在的有关著作也是残缺不全的,这就是生活在近于
后汉末的崔寔作的《四民月令》。这部书不只限于论述农业技术,因此就提
供了当时影响农业状况的总的思想。
崔寔生于现在北京地区的一个权势之家,在桓帝(公元 146—168 年)、
灵帝(公元 168—189 年)时期任过多种官职,包括郡守(在这个职位上,他
很有成绩)和尚书。他也是一部讨论当时政治问题的书——《政论》——的
作者,该书的一些残篇仍被保留下来。当我们读《四民月令》时,记住以下
的背景是重要的,即它的作者不仅是一个权势之家的成员,继承了他祖父、
父亲的家学,而且他生活的时代正当后汉王朝式微,社会也因迫害士人和黄
巾造反而快要崩溃之际。
《四民月令》的全文已不存在,我们只能从它的残篇中整理出它的部分
文字。②“月令”这个词是表示一年之中每个月份中的事情,取自《礼记》中
一篇的题名,但《礼记》这一篇说的是学者或国家官员阶级的活动,而《四
民月令》的范围则包括四个主要社会集团(土、农、工、商),虽然它没有
描写它们各自的活动。实际上大概只有权势之家才能举行《四民月令》中所
说的各种活动,从而可以有把握地推想,这部书基本上是给它们写的。它对
维护家庭团结的节日和礼仪的指示,对进行农活、家务、防卫、交易等适当
时间的指示,为权势人家的生活和当时的农业状况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概念。
《四民月令》中最重要的指示是关于每月的节日和礼仪,特别是祭祖。
从大年初一开始,接着是二月、六月、八月,十一月、十二月,这些月里都
有节日和礼仪。祭祖之外还祭家神和农神,前者包括门神、户神、灶神、井
神。应注意的是,祭祖和扫墓是在二月和八月里的特定日子举行,这和里中
一年两次的节日相冲突,因为按照传统,里的这两种节日也在这些天里举行,
但《四民月令》里没有提到此事。这表明那时的地方势族不常与作为共同体
的社会秩序基础的里的体制合作。
《四民月令》特别注意族属团结这件事。除去在新年时亲戚之间互相祝
贺之外,还规定了对同族和姻戚的实际帮助方式。这包括在谷物生长之前的
三月份给穷亲戚送捐助和在九月份帮助孤寡病残者过冬。这表明扩大了的家
庭是由很多富裕程度不同的父系家长家庭组成的,每一个家庭有自己的土
地,各自耕种。
据《四民月令》给父系家长家庭下的界说,除去家庭成员之外,还包括
从事纺织、洗涤、酿造、养蚕等活动的各种家务奴隶和仆人。它宣称:“遂
合耦田器,养耕牛,选任田者,以俟农事之起”。①这表明生产和经营主要由


① 见《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7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77 页以下)。

② 见石声汉:《四民月令校注》(北京 1965),德文译文见克里斯丁·赫尔泽:《汉代崔寔的四民月令》,

论文,汉堡大学,1963 年;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280—294 页;帕特里夏·艾伯里:《从〈四民月

令〉看东汉庄园和家族管理》,载《东方经济社会史刊》,17:2(1974),第 173—205 页。

① 见石声汉:《四民月令校注》,第 7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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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家庭担任,而不是由奴隶或佃农担任。不仅如此,它还对农田作业的所有阶
段给予诸如自给自足和大规模农业的详细说明。一户之中年长的男孩都要干
农活这件事,证明他们的学习(学习五经)只是在农闲季节,而年幼的男孩
是全时制学习。大规模的农业不可能都由家长和家人干,所以可能使用奴隶
和雇工。《四民月令》虽然没有提到租佃,但这种事可能存在于富裕的庄园
周围的贫农中。
靠近富裕的庄园有贫农存在的这件事,从《四民月令》对买卖商品的一
系列指示中得到证实,有些商品是既卖又买,而且其中有草鞋和麦种,这表
明它是一个农村集市而不是都市的市场。因此买卖这类产品的目的(它不是
为了大规模生产者的消费)只是从农民身上赚钱。由于这一时期的农民必须
以现金交纳他们的日益沉重的赋税(不算土地税),他们被迫在收获季节出
卖他们的谷物以便得到所需的货币,而在农闲季节当他们需要粮食和种子时
再买回来。①


华中华南稻田农业的发展


讨论这个主题,必须集中在长江中下游的情况,因为虽然农业在四川盆
地从战国末期起和华南的珠江流域自秦以来都已有了发展,但这些地区除去
石雕和殉葬物之外没有留下历史材料。在汉代,长江流域的农业生产仍远比
华北落后。前汉时期这个地区的种稻方法据《汉书》所述为“火耕水耨”,
而且据说种稻地区人少地多,盛产蔬果鱼贝。由于这样的优越自然条件和不
虞匮乏,所以几乎没有促使讲求精耕细作的动力。社会组织还处于原始状态,
也几乎不存在货币经济。
理解这种落后的线索,在于知道称之为“火耕水耨”的性质。①由于原始
资料没有对这个名词给以精确的说明,所以我们不得不求助于对这名词的各
种解释,其中最可靠的是应劭(大约死于公元 204 年)②的解释,其说如下:


烧草下水种稻,草与稻并生,高七八寸,因悉芟去,复下水灌之,草死,稻独长,所谓火

耕水耨。


显然,这是一种直接把种子播在稻田的方法,而不是插秧。在两个阶段的程
序中,头一次浇水是为了促使生苗;而在成长期间的第二次浇水是为了除草。
种子一定要播成行列,以便在成长阶段早期易于除草。应劭没有解释清楚的
是,田地是接着种还是在下一次播种前休耕?烧的草是在休耕期前长出的还
是收获后立即长出的?甚至是旧茬?




① 据另一作者计算,一个农户必须搞到现金,以支付它的基本费用的 1/4。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67—80 页。

① “火耕水耨”这个说法见于多种古籍,如《史记》卷三○,第 1437 页;《盐铁论》第二篇(“二”当作

“三”——译者),第 20 页(盖尔译:《盐铁论》,第 18—19 页);《汉书》卷六,第 182 页(德效骞

译:《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72 页等;又见杨联陞:《晋代经济史注》,收于《中国制度史研究》(坎布

里奇,麻省,1961),第 175 页。又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120 页。

② 《汉书》卷六,第 1833 页,应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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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幸而郑玄在他的《周礼注》中提出了关于种稻的补充资料,其文如下:③


玄谓将以泽地为稼者,必于夏六月之时大雨时,行以水,病绝草之后生者。至秋水涸芟之,

明年乃稼。


这里没有谈到烧草,但表明了田地休耕一年。其它的资料证明,当应劭和郑
玄著书时,“火耕水耨”法还在实行;他们所描写的肯定是向一事,更可能
的是,应劭所说还包含有休耕的方法。
更进一步的证明是《齐民要术》提出来的,它在 6 世纪时给种稻作的描
述基本上和应劭说的相同:①


稻无所缘,唯岁易为良。选地欲近上流。三月种者为上时,四月上旬为中时,中旬为下时。

先放水,十日后,曳陆轴十遍。地既熟,净淘种子浮者不去,秋则生稗。渍,经三宿,漉出,

内草篅中■之。复经三宿,芽生,长二分,一亩三升,掷。三日之中,令人驱鸟。稻苗长七八

寸,陈草复起,以镰浸水芟之,草悉脓死。稻苗渐长,复需薅,薅讫,决去水,曝根令坚,量

时水旱而溉之,将熟,又去水,霜降获之(早刈,米青而不坚;晚刈,零落而损收)。


稻田之所以要休耕一年,主要原因是插秧法还不通行,因而除草极为困难;
如郑玄所说的那样,在休耕期间必须除草二或三次。用这种方法种稻的产量
显然比华北种谷类的产量少。
淮河北部的条件虽然不适于用水田种稻,但这决不是说从来没有在那里
种过稻。考古调查表明,种稻是龙山文化遗址的特点,而且《诗经》的确提
到过一次稻。②汉代华北在灌溉的田地上种稻这一事已从《氾胜之书》和《四
民月令》两书中得到证实。
这两部书中的有关项目,表明了淮河南北种稻方法的不同。《氾胜之书》
的意见是:③


《氾胜之书》曰:种稻,春冻解耕,反其土种稻。区不欲大,大则水深浅不适。冬至后一

百一十日可种稻,稻地美用种亩四升。始种稻欲湿,湿者缺其畻,令水道相直。夏至后大热,

令水道错。


这里没有提到除草,但可以设想,这是把种子直接播在田里,而不是插秧。
在《四民月令》里,有一个很清楚的种稻方法。①


崔寔曰:三月可种稉稻,美田欲稀,薄田欲稠。五月可别种稻及蓝,尽夏至后二十日止。


为了“别种”,只能进行插秧,由此看来,插秧法首先在快到后汉末期


③ 见《周礼·地官·稻人》注,《周礼》第四册,第 34 页。

① 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第 1 卷,第 110 页以下。

② 张光直:《古代中国的考古学》,第 169、181 页。

③ 石声汉:《氾胜之书》,第 21 页以下。

① i.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第 1 卷,第 118 页(11、16、1)引《四民月令》文。ii.石声汉:《四民月

令校注》,第 4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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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的华北实行,后来才为那时还远为落后的华中所采用。
除去这些简单的描写之外,没有其它关于华北稻田种稻的记载,直到 6
世纪的《齐民要术》才谈到。它在叙述了淮河南部的水稻收成后,接着说:②


北土高原,本无陂泽。随逐限曲而田者,二月冰解地干,烧而耕之,仍即下水。十日,块

既散液,持木斫平之,内种如前法。既生七八寸,拔而栽之。灌溉收刈,一如前法。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播种的方法虽然和淮河南部的完全相同,但水田种稻只
在沿河弯曲处实行,而且等苗长到七、八寸(16—18.5 厘米)高时才移苗。
最后一点显然是华北稻田农业的特色,它表明了这个地区在使用移植法上是
更为进步的。
稻秧移植的真正理由是:能够更精心地培育苗圃中的幼苗;通过分蘖而
使苗增多;主要的田地得以保持肥沃,并在育苗期间可用于种植其他的冬季
作物。但是这些优点在《齐民要术》中都没有谈到,这暗示移植的目的与上
述的不同,而只是为了便于除草。
此外,北方的播种方法实际上与南方的相同,而南方还没有实行插秧法,
这暗示没有为种稻而专设的苗圃,播种田与插秧田之间实际上没有区别。北
方在 6 世纪前实行了插秧法,仅仅这个事实不一定表示它事实上优于淮河南
部用的方法;插秧法的应用实际上是北方自然条件限制的结果。
从《四民月令》的指导中可以看出,华北的插秧法在这时远不及后来的
方法精细。因此在发展稻田耕作上起主要作用的是华中而不是种稻的规模很
小的华北。虽然事实上华中实行的“火耕水耨”法一般地被认为落后于华北
的旱田农业,但总的说来,汉代华中的农业生产一定有了很大的发展以支持
其日益增长的人口。把公元 2 年的人口调查和公元 140 年的人口调查作一个
比较,就可看出后一时期华中户口的数字多于华北。①虽然对这些数字可能有
不同的解释,但看来应该是,户口的增多需要在农业生产上有一个进展,更
要考虑这个进展是怎么来的。
应劭和郑玄在后汉末所说的“火耕水耨”方法不一定和前汉时代的完全
相同,但是由于其原始性质,两个时期不会大不相同。更引人注意的是,应
劭所说的方法和作于 6 世纪的《齐民要术》所说的几乎相同,这似乎表示在
前汉和南北朝之间淮河南部的水田种稻技术没有什么进步。只在唐代中叶,
即公元 8 至 9 世纪采用的插秧法,才使华中能一年种两次谷物,从而大大增
加了这个地区的农业产量。但是鉴于以下这种情况,很难相信在这个时期以
前农业生产没有任何进步:正是这个地区的农业生产,才使后汉时的长江流


② 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第 1 卷,第 111 页(11、6、1)。

① 在比较这两个人口数字时应记住这一点:公元 140 年的人口调查可能是在非正常情况下进行的,这就是

外族不久前经常入侵蹂躏华北的结果。这些入侵深入内地,以致在公元 139 年命令在京畿或在其附近设立

300 防守点(见《后汉书》卷六,第 269 页)。关于汉代人口调查数字的解释,见劳榦:《两汉户籍与地

理之关系》,载《中央研究院史语所集刊》,5:2(1935),第 179—214 页。该文的英文节本《两汉的人

口和地理》,收于孙任以都和约翰·戴弗朗西思合编的《中国社会史》(华盛顿,1956),第 83—101 页。

又见毕汉斯:《公元 2—742 时期中国人口统计》,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19(1947),第 125—163

页。还有《汉代的中兴》第 3 卷,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39(1967),第 11、第 140 页以下。毕

汉斯认为西北人口的减少是由于匈奴和羌的入侵。又见本书第 3 章《边境和邻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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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域能够开发,才使江南的三国和南北朝的政府能够存在。
“火耕水耨”方法对水的需求,必须依靠水利来供给。在华北发展起来
和为旱田着想的灌溉工程一般要求在河的上流筑水坝,并从那里开一条渠。
更往南的习惯是在小溪谷末端筑一道水坝,在它后边形成一个陂,水从陂里
通过一个水闸流出。人们知道,从春秋时代以来淮河流域就有这样的设施,
从前汉末起它的使用越来越多。
这两种水利系统不只在方法上大有不同,而且主持建设的人也不同。开
渠需要大规模地挖凿,只能通过国家事业来进行;而筑陂则不需要这么大的
资源,因此常由地方上的势族来担任。华中地区的开发就是由势族用这种方
法倡导的,光武帝的外祖父樊重就是一个例子,他在南阳地区用这样的陂灌
溉了他的大片土地。在后汉,很多与此相同的设施是由地方官员建立的,但
总有势族参加。
但是淮河南部农业生产的进步,不是由于什么种稻技术上的大规模革新
(种植继续用“火耕水耨”的老方法),而是从汉代起增加水利工程的建设
而引起水稻种植面积的扩大的结果。这样,这个区域的水稻农业逐渐扩展到
这么大的面积,以致到南北朝时,它在农业的重要性方面终于能和北方抗衡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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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城市、商业和制造业的发展

城市和商人


战国时代以前的中国城市的典型形式(它确实可以溯源到商代)只是一
个政权的中心,居民都是贵族成员;它一般不具有大量商业活动的特色。但
随着战国时代商业、手工业和货币经济的发展,特别在战略要地和贸易要道
上出现了新的城市,它除去作为国家首都或地方行政中心之外,还是重要的
商业中心。汉代的大城市就是从战国时代发展而来的,其中包括这样一些地
方:在现在陕西的首都长安;在现在河北的涿、蓟、邯郸;河南的荥阳、宛、
洛阳;山东的临淄;四川的成都;今广州城附近的番禺等。主要的城市都在
华北,这个事实表明了那时的商业大部分限于这个地区,而还没有延伸到长
江中、下游区域。
《汉书》的数字不都是完整的和准确的,它选列了 310 个县的户口数字。
按其大小次序排列,户是从 40196 到 80000,口是从 109000 到 246000。①可
能上述地点只是选出内有非常繁华和人口众多之城市的县作为例子。而不是
代表全国的所有城镇,城镇的总数肯定有 1500 个或更多(至少每个县有一个
镇)。可以推测,某些城市的户口数字比这里举出的要多。例如,洛阳为后
汉首都时的人口总数据估计有 50 万左右。 ②
本卷的其它地方已对这个城市作了简短的描述。③至于前汉,只有一个城
市留下相当多的资料,那就是长安,它建于原来秦的都城咸阳附近,现在西
安市西约 10 公里处。它始建于高帝七年(公元前 200 年),在公元前 194
年开始建造城墙,经过大规模扩建,完成于惠帝时期(公元前 195—前 188
年)。公元前192 年,征集居住在此城 250 公里(150 英里)范围内的 146000
个居民据说用 30 天的时间加固城墙,又用 2 万个罪犯不断的劳动来加大这个
工程。公元前 190 年,145000 个居民又被征用 30 天时间修城,到同年 9 月
完工。①
完成后的城,据说是长宽各 32 里 18 步(13300 米),形成一个大约44.5
平方公里(1100 英亩)的区域。近年的发掘表明,东面是 5940 米,南面是
6250 米,西面是 4550 米,北面是 5950 米,周围总长度实际上达 25100 米。
它的形状不像后来唐代的城市那么齐整,仅东面是直的,那时城市规划的思
想还不普及,对形状不整齐的解释是,事实上是先筑的宫殿和街道,后筑周
围的城墙。②城内的准确户数不得而知,但据估计,至少有 8 万户,最多达


① 有一些人口数字是根据户数计算出来的,《汉书》中没有。见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

第 112 页以下。

② 毕汉斯:《东汉的洛阳城》,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48(1976),第 19—20 页。

③ 见上面第 3 章《京都》。

① 见《汉书》卷一下,第 64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118 页);《汉书》卷二,第 88—90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179—183 页)。

② 这些数字和论断,大部分来自王仲殊在 1957—1958 年的研究。对长安城规划的最近研究,见古贺登:《汉

代长安城的建设计划:以与阡陌、县乡制度的关系为中心》,载《东洋史研究》,31:2(1972),第 28—60

页,《汉长安城和阡陌、县乡、亨里制度》(东京,1980);斯蒂芬·霍塔林:《汉长安的城墙》,载《通

报》,64:1—3(1978),第 1—46 页。后者是对王仲殊的论断的批评和改正,说明那时世界上最大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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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16 万户。
长安城内分为 160 个居民区——里,每个里有它自己的墙和门。每个里
由一个低级官吏——里正管理,社会秩序可能是由里内一批有影响的人物—
—父老来维持。除了各个独立的皇宫和行政区,还有一个由政府管理的市场
区,即所谓九市。九市之中最重要的是东市和西市,以前认为这两个市场在
长安城内,而其他七个在城外,但近来的研究提出不同的意见,认为这两个
主要市场包括了其他七个市场。③这种城市内的一切贸易都在官方指定的市场
内进行的制度,一直延续到唐末。
典型的市场是一块方形地,每一边大约 367 米,分成若干条长巷,商店
沿巷林立。商人被组织在同一个地点进行同一种货物的交易;到唐代为止,
这种情况形成了商业的联合体——行,但不清楚汉代的市场是否如此。每个
市场有一个两层楼的建筑,顶上设有一旗一鼓,这是管理市场的官方机构。
前汉时期长安市场的监督制度我们知道得很少,只知道官员包括一名市长和
一名副手;但后汉时期管理洛阳市场①的市长的工作人员由 36 名不同名称的
官员组成,他们的职务是维持秩序和征收商业税。他们还根据每月的物价调
查制定每种货物的标准价格和批准买卖双方的契约。
政府生产的多余货物如昆明池的鱼,也由这些官员出售,并且必须在武
帝的平准制度下出售,②因此引起与民争利的责难。这些官员的最重要职责是
征收商业税,税收进入少府而不入国库,用于朝廷的支出。长安征收的商业
税总额不得而知,但前汉时期临淄的商业税年达黄金千斤或铜钱百万。③
汉代的所有市场只能在政府的控制下营业,这种控制大大缩小了城市的
经济作用。政府的控制也延伸到商人身上,这一时期的商人可分为两大类型,
一是在城市市场商店里的坐贾,一是流动于城市之间和到外国的行商。前者
只拥有少量的资本,而且必须向官方登记和交纳商业税;后者一般更富有,
不一定都登记为商人。这些大规模的经营者靠投机和囤积发了大财,并常与
势族和官员合作。《史记》和《汉书》的《货殖传》中的大多数人物就属于
这一类型。④
那些登记作商人的,他们的社会地位很低,并经常受到各种处罚。例如,
在公元前 97 年武帝时期,在征集从军远征的所谓“七科谪”的人时,最后四
类人是:登记的商人、过去曾登记为商人的人、父母曾登记为商人的人和祖
父母曾登记为商人的人。①这种对商人地位的限制自战国时代以来就存在,其
理由已如上述。在汉初的高祖时期(公元前 206—前 195 年),发布过一道
禁止商人穿丝绸衣服和骑马的法令;他们必须交纳重税,他们的子孙不许作


墙城市长安,是按方格的体系布局的,每一格 500 步(690 米)。城区估计为 33.5 平方公里(8200 英亩),

长安是由 160 个里和 4 个大小不同的宫殿禁区组成的。见上面第 2 章,地图 4。

③ 见王仲殊:《中国古代都城制概况》,收于西嵨定生编:《奈良、平安的都城和长安》(东京,1983)。

① 关于洛阳的城市,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 58—59 页。

② 详见下文。

③ 见《汉书》卷三八,第 2000 页。这些可疑的完整数字是用以作为专门抗辩的一部分,所以只能看作是一

种浮夸的说明,而不表示精确的价值。应该记住的是,对关于临淄居民有 10 万户之说(《史记》卷六十,

第 2115 页)也应持保留态度。

④ 见《史记》卷一二九;《汉书》卷九一。英译文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405—464 页。

① 见张晏(公元 3 或 4 世纪)注,《汉书》卷六,第 205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10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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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官。虽然这个特别的法令后来似乎有所修改,其严厉程度有所缓和,但对商
人阶级的压迫仍继续进行。武帝时期(公元前 141—前 87 年),对所有的商
人,不论是否登记,一律课以重税。此外,不许登记的商人和他们的家属占
有土地,如果违犯了这个规定,就给以没收土地和奴隶的惩罚。上面已说过
的哀帝时期(公元前 7—1 年)颁布的限制土地占有的法令中,这些禁止商人
作官的规定又被重复提到。
自相矛盾的是,商人的势力越来越大,即使他们一如既往受到越来越大
的压迫。如晁错向文帝(公元前 180—前 157 年在位)提出:“今法律贱商
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②这清楚地表明,政府的反商
政策没有收到效果,实际上反而使本来打算防止的局势更加恶化。这可以从
晁错报告中的其它段落非常明显地看出:③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共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

秋获冬藏,代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

寒冻。四时之间,无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

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价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

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

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无农夫之苦,有千百之得。因

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遨,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商人

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


这个控诉,揭露了前汉初期农民生活和商人生活之间的显著差别,并说
明沉重的赋税只能使农民穷而商人富。以这种方式利用政府剥削农民的商
人,常常把他们经商所得的利益投于土地而成为大地主。这就是司马迁所指
出的“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情况,①于是很多有势力的大地主家庭也同时
经商。
以压榨被重税所困的农民而获得财富这只是积累财产的头一步,一旦有
了基本的资金,就用多种手段来成倍地增值。在《史记·货殖传》里,司马
迁对在一代人的时间中能富比王侯的人的存在感到惊异,并在一定程度上对
他们致富的方法表示钦佩。这些行业常是采铁、贩奴、投机、欺诈或高利贷
等,但司马迁还举出一大批各种各样的货物,一个人经营这些货物,每年可
获利 20 万钱,相当于一个千户侯的岁入。
这些货物包括:酒、腌菜和酱、皮革、羊和猪、谷物、船材、竹竿、轻
便的两轮车、沉重的牛车、漆器、青铜器皿、木铁容器、染料、马牛羊猪、
奴隶、腱和角、朱砂、丝织品、粗细布匹、生漆、麴糵、豆制品、干鱼、鲍
鱼、枣、栗、貉和狐皮衣服、毡、蓆、果、菜等。②以下货物来自全中国各地:
竹、木、谷物、宝石来自山西(崤山之西);鱼、盐、漆、丝来自山东(崤


② 《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3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66 页)。

③ 《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2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62 页以下)。关于这一段文学

的校勘,见加藤繁:《史记平准书、汉书食货志译注》(东京,1942),第 143 页。

① 《史记》卷一二九,第 3281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462 页)。

② 《史记》卷一二九,第 3274 页;《汉书》卷九一,第 3686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431 页以下)。这一段文字说明每一种货物达到 20 万钱标准收入所需的交易或生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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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山之东);樟脑、梓、姜、桂皮、黄金、锡、铅、朱砂、犀角、龟壳、珍珠、
象牙、皮革来自江南(长江以南);马牛羊、毛毯、皮毛来自北方。铜铁来
自全国各地的矿山。
这些商人的贸易活动,超过了汉帝国的国境,武帝时(约公元前 130 年)
张骞出使西方月氏,贸易活动更受到很大的推动。张骞的出使开辟了通往中
亚的新途径。黄金和丝织品为主要商品从中国输出,而酒、香料、马、羊毛
织品从西方各国输入。沿着中亚的贸易路线引进的新的植物包括葡萄、石榴、
芝麻、蚕豆、苜蓿等。虽然这条新路在两汉交替之际暂时中断,但后汉时在
公元 94 年后因班超将军再度在中亚建立中国的形象而复通。公元 97 年,班
超的下属甘英受命出使大秦(罗马,更具体地说,是东罗马),但并没有越
过安息(波斯),他被可能充当丝织品贸易中间商的波斯商人留住。那时,
罗马非常需要丝织品,据说,其价值确实重如黄金;因而罗马人称中国人为
赛里斯(Seres,造丝的人),通往中国的路称为丝路。①
公元前 111 年,武帝征服南粤以后,南海的贸易逐渐扩展到东南亚诸国
和印度洋,这些国家以珠、玉、天青石、玻璃等物换取中国的黄金和丝织品。
一件佚事说明了沿着南海路线的商业发展,那就是公元 166 年一个有为的商
人到达中国海岸,声称是大秦皇帝安敦(即马库斯·奥里流斯·安敦尼努斯)
的使者,他献给桓帝象牙、犀角、龟壳等物。
当丝绸出口贸易还在汉政府的主管之下时,中国内部的商业活动继续受
到政府的某种程度的压制,典型的事例就是实施武帝的平准制度。这基本上
是限制商人的活动并把他们的利润输归国库的企图,但只取得部分的成功,
并引起了更多的反对,情况见于《盐铁论》。①反对商人的一些政策,继续被
王莽执行;但不仅无效,反而证明是招致他灭亡的原因之一。后汉时由于货
币流通的减少,商人似乎变得相对地失势。但仲长统(约公元 180—220 年)
在他的《昌言》里明确指出,商人依然顽强地在全国各地追求利润,而势族
也照旧以高利贷和其它手段压榨已经穷困的农民。②


制造业


如上所述,春秋时期某些制造业如制造奢侈品或武器,已不再是某些氏
族的特权,而逐渐在各个国家直接主持下进行制造。一般的形式是,工匠在
一个师傅的指导下制造为诸侯和贵族使用的物品,工匠的衣食所需由他们供
给。工匠的职业是世袭的,社会地位低于农民,而农民则不能加入这个行业。
在战国时期,这个制度又被改组,使手工业的师傅隶属于中央或地方的
政府机构;世传的手工业工匠则由奴隶、罪犯和服劳役的一般平民补充。像
这种非商业性的生产,带有限制农业和手工业之间任何分工发展的倾向,特


① 关于丝绸贸易的实际意义,有一系列的看法。见余英时:《汉代的贸易和扩张:中夷经济关系结构研究》

(伯克利,1967);鲁惟一:《香料和丝绸:公元头 7 个世纪的世界贸易概观》,载《皇家亚洲学会会刊》,

1971.2,第 166—179 页;何四维:《汉代丝绸贸易考》,收于《戴密微纪念文集》(巴黎,1974)第 2 卷,

第 117—136 页;曼弗雷德·拉斯克:《罗马与东方贸易的新研究》,收于《罗马帝国的兴衰,罗马历史与

文化之镜的新研究》Ⅱ, 9(柏林、纽约, 1978),第 2 部分,第 604—1361 页;上面第 6 章。

① 见《盐铁论》卷一(第一篇),第 4 页;盖尔:《盐铁论》(1931),第 9—11 页。

② 见《后汉书》卷四九,第 1646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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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别是专业手工工匠,被认为社会地位低下;农民则被鼓励生产自用的物品而
不去购买它们。虽然如此,在整个春秋战国时代,开始出现了完全脱离农业
的专业制造业者,而且随着商业活动的增加而人数越来越多。据一个农户家
庭的收支账(魏国李悝的估计)说,一年用于衣服的费用需 1500 钱,这表明
衣服可能是买的而不是家里做的。①值得提醒人们的是,早期的墨家门徒就是
一批工匠。②
战国时代,最重要的制造业是盐铁,盐是日常必需品,其生产地很有限,
需要有大的企业进行生产,和进行有成效的分配。由于农业工具有广大的市
场,使冶铁业也得到了扩展的条件。
汉代的制造业和前代一样,也分为国家控制和私营两个范畴。前者在首
都和地方进行。在首都,它们大部分由负责皇室财政的少府控制。它的不同
部门分工制造不同的器物。如众所周知的尚方(艺术和工艺部门)即制造武
器、青铜器皿、镜子等,现在还有这些遗物。在诸侯王国也设有与尚方性质
相同的工场。另一个部门是考工室,制造和尚方制造的器物相似的食器、兵
器和甲胄等。但没有尚方制造的讲究。东园匠制造皇帝陵墓用的葬具,织室
制造宫廷用的丝织品和衣服。原来有东西两个织室,公元前 28 年废了东织
室,因此剩下的一个就简称为织室。
其他与制造业有关的中央机构中包括大司农,它在实行代田法时期负责
制造农具。它有一个分支机构,负责实行武帝的均输制、平准法和染色工艺。
将作大匠负责修建宫殿和皇帝陵墓事务,设于公元前 115 年的水衡都尉,管
理有名的上林苑。两年后,国家禁止地方上铸钱,铸钱就完全由所谓上林三
官执行;这表明,在前汉时期,水衡都尉所属的一些机构执行国家的铸币工
作。③
郡县设有多种的官办制造业机构。在 10 个郡县里设有称之为工官的工
场。这些工官一般地为地方的武库制造兵器,但在广汉郡和成都则不然,而
是制造金、银、漆器。有些漆器现在还存在,上面刻有产地地名。在山东的
临淄和陈留郡的襄邑两地,设有为宫廷制造华丽的丝织品和锦缎的官署——
服官。临淄的三服官,每个拥有几千名工人。桂阳郡的“金官”铸造黄金,
丹阳郡的铜官负责开矿和铸铜(除去铸钱之外)。铜官数量相对地少,这表
明那时铁器的使用增多,而对铜器的需要日少。庐江郡(安徽)有一个船厂
——楼船官建造战船。①
除去这些机构之外,公元前 119 年政府又设立了盐铁生产的官署,以实
行国家的盐铁专卖政策。在 48 个地方设立铁官,在 36 个地方设立盐官,这
些地方大多是原料产地;显然,在那些没有铁矿的地方设立小铁官是为了重
新利用废铁。铸铁场由国家直接控制,并以制造农具为主。另一方面,盐场
则为私营,产品由政府专卖。盐铁官署可能隶属于大司农,而工官、服官、


① 李悝的年代大约在公元前 400 年,见《汉书》卷二四上,第 1125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

第 141—142 页)。

② 渡边卓:《墨家集团及其思想》,载《史学杂志》,70:10(1964),第 1—34 页;70:11(1964),

第 40—74 页。

③ 这些机构的详细情况,见《汉书》卷十九上,第 731—735 页。

① 这些地方上机构的详细情况,见《汉书·地理志》各郡县下;如广汉郡的工官见《汉书》卷二八上,第

1597 页。




My World,My Rules. 2005-6-2 09:24 #134         晓风寒月
从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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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铜官则由少府控制。②
这些国营事业的劳动力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官奴隶,如那些技术熟练,
能制造代田法采用的新农具的人;一年一个月为政府无偿劳动的民工;出于
某种原因判处服一至四年苦役的罪犯;具有特殊社会地位的熟练的专业工
匠。国营事业的规模,从临淄的从事织造的工官拥有几千名工匠一事可以表
明,这些人的年工资据说需要几亿钱。制造金银器皿的两个工官中的每一工
官拥有工匠的工资总额相比之下一年仅 500 万。③如果所有的国营制造业的规
模都差不多的话,那么只以少府所属机构的年预算而论,支出一定是非常巨
大的,可能占少府每年支出总额中的一个很大比例。有鉴于此,就对元帝(公
元前 49—前 33 年)、成帝(公元前 33—前 7 年)时期大臣们为了经济上的
利益而要求废除或削减国营制造业之举,感到不足怪了。
虽然有这些反对的意见,但国营制造业一直延续到后汉,即使在规模上
作了改组和削减,这是由于有些货物从平民那里征用或购买,而不再自己制
造。一些遗物证明,尚方、织室、工官等至少还在发挥它们以前的作用。盐
铁官署曾在公元前 44 年随着专卖政策的废止而撤销,但在公元前 41 年就恢
复了,并延续到王莽时期(公元 9—23 年)之末。后汉时期,盐铁业由郡县
而不由大司农控制,但对盐铁专卖是维持还是废止没有前后一贯的政策。
在前汉的前半期,最有势力的私营制造商是从事冶铁的人,《史记·货
殖列传》中首先提到的就是这些人。以下情况值得注意,这些冶铁业者例如
蜀的卓氏、程氏,宛的孔氏,鲁的曹丙氏,他们的祖先都已经是东北兴旺的
冶铁业者。①秦统一天下后,这些人被强迫迁徙到蜀(四川)和宛(河南),
在那里,他们再度开始他们的行业,这清楚地表明原来集中在东北的汉代的
冶铁业是怎样发展到其他地方的。
前汉初期的另一个大规模私营工业是制盐,中国的盐主要来源有四:海
盐,特别是产于山东半岛北部海岸和长江口南部的;湖盐,产自现在山西省
南部的一个盐湖;岩盐,产自北方边界沙漠地带;井盐,取自蜀地的盐井。
由于原盐的产地有限,所以容易为制盐者所垄断和取得厚利。汉朝初年,一
个宗室吴王刘濞,就以制盐积累财富,足以和帝国的朝廷匹敌。②
取得原盐和煮盐的燃料,需要一支庞大的劳动力,据说一个制盐户为此
而拥有 1000 名流民。这类流民,据《盐铁论》说不都是直接归国家管辖。①
冶铁煮盐户又以盐铁贸易所获得的利润投入土地,变成了大地主,统治大量
的农民。武帝时期建立的盐铁由国家专控的政策,就是针对这种情况的一个
直接反应。国家的目的不仅在于以这个方法把两个获利最大的产业收入引向
国库,而且还在于防止农民脱离农业本职和盐铁商人发展成拥有大量依附农
民的势族,从而损害当局的利益。
这个新政策实际上并没有使得盐铁商人立即衰落,因为他们之中的大部


② 关于盐铁收入从少府转归大司农的情况,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 1 卷,第 49—50 页。

③ 使用这些数字时应该注意,因为这是来自贡禹在大约公元前 48 年提出的关于经济政策问题的论战性的自

白书。见《汉书》卷七二,第 3070 页。

① 见《史记》卷一二九,第 3277 页以下;《汉书》卷九一,第 3690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

第 452 页以下)。

② 见《史记》卷一○六,第 2822 页。

① 见《盐铁论》卷一(第六篇),第 42 页(盖尔译:《盐铁论》,第 3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