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毅第二任老婆是谁:顺德审结一起民营企业破产案-人民法院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1:15:31

  本报佛山1月13日电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今天宣布,佛山首例民营企业破产案——顺德区汇中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全额清偿所有工人工资及社保费用共计10万余元后,汇中电器正式破产退出市场。该案历时一年四个月得以终结。

  2009年4月30日,汇中电器在缺少资金支持,连续长时间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停止经营,公司已累计亏损277万元,到期债务163万元。公司停业后,相当一部分的员工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泽(非股东)个人垫付,但还是拖欠了大量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009年6月30日,汇中电器向顺德区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裁定受理汇中电器公司的破产申请,依法指定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并发出受理破产公告及申报债权公告。经审查,该公司共有普通债权人3名,工人债权人14名,其中所欠普通债权人的债务金额为102.16万余元,欠工人工资90609.82元,社保费用9764.64元。

  对汇中电器财产进行清理后,扣除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112054.75元后,可分配财产总额为103933.96元。由于张鹏泽之前用个人财产为工人垫付工资56359.82元,这笔费用计入工人工资债权,再加上他之前垫支的33943.05元的破产费用,如若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人将一无所获。在顺德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张鹏泽同意将其全部债权按6万元进行清偿,其余部分予以放弃。最终,所有工人工资及社保费用均得以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按3.315%的比例得以清偿。

  (林劲标 喻景鹏 曹雨轩)

  ■法官说法■

  民营企业合法

  破产难在何方

  此案的主办法官、顺德法院民二庭庭长李红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本案的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3.315%,有人质疑,这个清偿率是否过低?

  对此,李红说,破产清算时企业资不抵债时才进行的,这就意味着它要用相对少的财产去偿还比较多的债务。而且在所有债务受偿之前,它的财产要先用来偿还破产费用。再加上普通债权在清偿中没有优先受偿的优势,其清偿顺序排在最后,所以其清偿率一直都是很低的。在很多案件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0,比如三鹿奶粉破产案即是。本案中,法官积极努力地与张鹏泽进行沟通,将本来一分钱都得不到清偿的普通债权提高到了3.315%的清偿水平,应该说这个结果还是不错的,也得到了债权人的认可。

  李红说,民营企业在破产程序上遇到的难题普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启动上由于缺乏资金支持,无法进入破产清算。国有企业如果要申请破产,政府的公有资产管理部门一般都会先进行垫资支付,用于缴纳管理人费用,办案费用以及法院方面等费用。这笔费用对已经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民营企业,尤其是小规模的民营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负担。二是在破产财产审计方面,目前看来,有很多民营企业不注重公司的财务规范,导致企业的账目不齐全,或者根本就没有账目,给破产审计中无法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详实的认定,法院方面只能对现有查实的财产进行分配。

  ■新闻观察■

  聚焦民营企业之“死”

  汇中电器是一家注册资本只有300万元的小企业,破产的债务总数也即100多万元,但这件小案的背后却反映了中小企业“生”与“死”的一系列问题。应该说,汇中电器是合法“死亡”的榜样。

  地处珠三角的广东顺德一直是民营经济活跃之地,中小企业是顺德企业的主体,也是顺德经济的中坚力量。目前,全区有18000多家工业中小企业,占工业企业总数的99.5%以上,产值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50%左右。

  活跃的中小企业由于资金等多方面的因素,在企业经营抵抗风险方面有着先天的不足。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0月,顺德区以注销或吊销方式关闭的共103家。

  要关闭解散一家公司,清算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清算分为公司自行组织清算与法院强制清算。

  公司终止时,由于尚未进行清算,对其资产负债情况并不十分清楚,可能首先启动的是自行清算,但经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发现其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自行清算将无法进行下去,就需要清算组织或者债权人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程序。对此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有明确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很多公司在自行清算中要么不进行清算,要么怠于清算,不履行清算程序的通知和公告义务或者不进行真实的财产清理,使公司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债权人在到期债权没有得到偿还的情况下向公司质询时,才发现公司只剩下一副空壳。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多数情况下,法院的执行部门查到公司根本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清偿债务。由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院无法直接执行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仅在一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然而,现实中很多公司在不进行合理清算的同时会对财产账册等主要文件进行伪造,使股东逃避了本来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造成社会信用降低的同时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汇中电器破产案,即是一宗典型的当公司自行结束经营时,发现其出现亏损而资不抵债情形,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从而以公司的有限财产清偿其债务,以法定的形式清算完毕并注销公司,终结以公司为核心的所有社会关系的案件。汇中电器的合法“死亡”使各方利益均得到了最大的保护,这种“死亡”方式是我们应该倡导的。

  在自行清算过程中,由于外力无法介入并得知公司的真实财产状况,无法查明不能足额清偿债务的真实原因和真实状况,在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需要清算组织正确履行义务、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使清算回到正确的轨道,减少公司以“假死”来逃避债务,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