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晖:环境公益诉讼:摸着石头过河-人民法院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0:41:30
环境公益诉讼:摸着石头过河 本报记者 金 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料图片)

  河水、空气被污染了,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该由谁去告?谁又有这个资格去告?2010年底发生在贵州省贵阳市的一桩环境公益诉讼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关注的焦点在于,两原告的身份是环保社会团体,而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也对原告的资格给予了认可。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对生产废水未进行处理,就向南明河大量排放,在受到环保部门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两环保社团——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遂代表公众,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一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定扒造纸厂位于贵阳市南明河下游河边,以回收的废旧纸板生产瓦楞纸。根据环保技改要求,该厂应做到将全部生产废水回收利用(即废水的零排放),废气应达标排放。但其未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对废水进行处理,仅修建总储量约800立方米的两个水池,将生产废水抽入水池沉淀。自2003年起,该厂就因多次将生产废水偷排南明河或超标排放锅炉废气受到环保部门处罚并被要求限期整改。为此其也曾向环保部门承诺:如今后有污水直接排入南明河的情况发生,将自行关闭工厂,保证工业污水的零排放。然而在上述行政处罚后,其并未履行承诺,依旧向南明河大量排放废水。

  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认为定扒造纸厂违反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偷排污水,严重污染了南明河,侵害了贵阳市民的公共环境利益,遂代表公众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放污水,消除生产废水对其下游南明河及乌江产生的危害;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1万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清镇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定扒造纸厂所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载明其能够排放的污染物仅为二氧化硫、烟尘等,不含废水,即该厂不能向外排放生产废水。但被告却采取白天储存,夜间偷排的方式,利用溶洞向南明河排放工业废水。经检测,该厂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色度等指标严重超标,对南明河造成了严重污染,危害了公共利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立即停止排放污水、消除对南明河产生的危害。被告曾多次因违反规定排放工业废水、废气被行政处罚,持续向南明河排污,严重污染南明河水质,使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保护环境是一切单位、组织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污染者提起公益诉讼则是实现这种权利的一种方式;《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也规定“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保公益组织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主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责任”。二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及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都是通过合法登记的环保组织,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又没有具体受害人提起诉讼之时,二原告代表受到侵害的公众环境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监督、控告权的一种方式,充分体现了我国环保组织、团体正以实际行动参与环境管理、监督环境法律实施、推进环境保护的作用。

  法院最终对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排放污水,消除对南明河危害及承担诉讼费、检测费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