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气的中文歌曲:人民法院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9:28:24
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当代法官有效履行使命的素质回应 张少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解决实际问题,是现阶段司法审判的根本任务;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当前法官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司法的基本功能和任务在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法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低,决定着司法的任务能否真正完成。同时,当事人打官司,目的在于解决纷争,如果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不强,仅仅满足于走完法律程序,而纠纷没有真正的解决,当事人是不会满意的。因此,提高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司法权功能的基本要求,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也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现实需要。

  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是知识和经验的集中表现,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有的认识、了解、分析事实纠纷和性质,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基本能力,某种意义上说是围绕中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是定分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是辨法析理、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要善于找准保障和服务大局的切入点。“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司法审判既是大局工作的组成部分,又是大局工作的重要推进和保障力量。作为一名人民法官,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在司法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根据大局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司法服务措施,把有限的司法资源放在最需要司法支持和保障的地方,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要自觉把个案审理置于大局之中来谋划和思考,善于从政治、法律、社会、经济等多维视角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要坚持能动司法,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讲究司法方式方法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矛盾是事物运动、发展的基本特征和固有本质,它贯穿事物运动发展过程的始终。法官审理案件就是处理社会矛盾,司法的最终目的也正是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解决矛盾的根本方法。作为法官,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直达要害,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在处理主要矛盾时注重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准确理解和把握当事人的诉求;要善于历史地、辩证地看待问题,不仅要了解纠纷的现状,也要洞察纠纷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掌握和了解法律、政策的形成和演变过程,从而厘清解决纠纷的源头,做到标本兼治;要善于区分各种纠纷之间的共性与个性,同时还要注意探究个案中矛盾的不同特点,对症下药,要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要善于全面地看待问题,不仅要仔细探究案情的细节,而且要能够俯视案件全貌,从整体上把握案件处理结果的妥当性和公正性;要培养敏锐观察力,善于把握争议的焦点、性质、原因、背景以及当事人诉讼期待,重视对当事人诉讼心理的揣度,注意时间、方式、方法的选择,寻找化解纠纷的最佳切入点。

  要善于坚持和运用好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审判工作是一种群众工作,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一种群众工作能力。法官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必须切实增强群众感情,坚持群众路线,以群众语言、群众思维、群众工作方式去做群众工作、处理案件。要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注重调查研究,倡导便民司法、巡回办案,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尽量用基层群众听得懂、能接受的方式处理案件,善于借助各方面的力量协同做好工作;要善于考量社情民意,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心理的发展变化,加强对社情民意的综合分析和调研,了解群众的司法需求,探索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和最佳途径;要通过司法审判创制社会规则,规范社会活动,调控社会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流价值,促进社会文明风尚的形成;要心系群众,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好审判工作,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真正体现司法为民,要使法理与民情相结合,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深切感受“明白、方便、公平、及时”,感受司法的温暖、司法的文明,从而增强对司法的信心和信赖。

  要善于把握立法意图和法律精髓。法律是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依据,也是作出判断的准则和尺度。但是,任何一部法律、任何一个法律条文都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都是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关系的确认,都有它特定的内涵。只有认识到立法意图,把握好法律精髓,搞清楚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发挥法律应有的调节功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更加紧迫的任务。法官运用法律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不是简单地运用法条去“裁剪”社会关系,而是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凭借丰富的社会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去作出正确的裁判。要深化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吃透法律的精髓,既严格地贯彻立法意图,又能动地实现裁判与时俱进,防止机械执法,使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本意和社会发展方向。

  要善于平衡和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人类社会之所以产生纠纷,根本原因是存在着各种利益要求上的矛盾冲突。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的,司法审判必须对各种利益冲突加以平衡,维护社会公平,维持社会秩序。法院依法审判处理各类案件,是平衡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因此,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必须提高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的能力,综合考量各个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各方的利益。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要平衡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强调社会利益的优先性和私人利益的服从性,但是不应无条件地牺牲私人利益。即使出于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保护,也要提供充分的理由,给予相应的补偿。二是要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资源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强弱分明的两方讲绝对公平就是对弱势一方的不公,因此要更加注重对弱者的保护,在坚持普遍标准的前提下,注意区分不同地区、不同主体、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考量与平衡,使裁判结果更加合法合理合情。

  (作者系山东省临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