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房地产契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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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
新华网浙江频道(2006-10-10 17:57:36)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6〕111号

    我省自1998年推行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的改革以来,在各地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费收入和基金规模大幅提高,对强化企业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推进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还存在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进度不统一、缴费基数不统一、征收渠道不统一等问题,既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难度,也造成了企业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为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以下简称“五费合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推进“五费合征”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制度目标,以“五费合征”为重要措施,深化改革,完善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率先建立起覆盖广泛、保障有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推进“五费合征”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缴。认真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发动,督促企业和职工依法参保;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征收,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二)坚持因地制宜。在建立“五费合征”机制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和企业社会保险基础管理的状况,先易后难,分步推进“五费合征”。

    (三)坚持负担均衡。各地在保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稳定提高的前提下,兼顾企业的负担,按照“扩大覆盖,夯实费基,统一费率,规范征管”的工作思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合理调整确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费率,也可以实行社会保险费综合费率,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双低”办法与统一制度的逐步并轨,使统筹地区内企业总体负担均衡,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四)坚持分类指导。各市和完成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的26个县(市、区),要在巩固扩面征缴工作的基础上,先行开展“五费合征”工作,切实提高基金征缴率。其他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工作计划,稳步推进“五费合征”工作。

    (五)坚持分工协作。各级地税、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既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加强协作,确保“五费合征”工作有序推进。

    二、工作目标和内容

    推进“五费合征”的工作目标:争取通过3年的努力,在全省全面实行参保登记、征收机构、征缴基数、征缴流程和数据信息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做到企业依法申报缴纳、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社保部门依法登记审核、监管部门依法监督,基本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目标。

    (一)参保登记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未要求有关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要一次性办理5项社会保险的统一登记。地税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核对参保企业的信息数据,对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补办登记,实现社会保险的全覆盖。

    (二)征收机构统一。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各地地税机关集中、统一征收。

    (三)缴费基数统一。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四)征缴流程统一。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企业代扣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有条件的企业经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确认后,可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数据信息统一。要统一和规范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和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

    三、组织实施和考核

    (一)加强领导和宣传。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五费合征”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重点,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使企业和职工了解“五费合征”的有关政策,自觉履行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形成加快推进扩面征缴和“五费合征”的社会氛围。

    (二)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本意见,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推进“五费合征”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并报省地税、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各地如实行综合费率或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作调整的,其方案要报省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信息管理系统,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整合信息资源,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当前要重点解决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财政等部门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四)建立和落实考核机制。省劳动保障、地税、审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地“五费合征”工作的检查、指导,按照全省的工作目标,建立目标任务考核激励机制,对成效显著的地区,参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同时,要及时了解和研究各地在推进“五费合征”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保证工作顺利推进。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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