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棉芯: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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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办发〔2008〕8号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大对革命老区发展扶持力度”的工作部署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要切实帮助老区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的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尽快改变我省老区面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广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革命老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广东是中国革命的策源地之一,革命老区面广人多,在革命战争时期,老区人民英勇斗争,为中国革命胜利作出过重大的贡献和牺牲。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老区建设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扶持老区发展,改善老区民生,老区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但是,我省老区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比较滞后,在教育、卫生、公路、电信、饮水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困难。扶持老区加快发展,提高老区群众生活水平,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是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现排头兵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对于增强全省经济实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增强扶持老区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扎实推进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老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老区建设为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抓手,以同等优先为原则,适当实行倾斜政策,切实加大扶持力度,充分调动老区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全面加快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开创老区建设新局面。
(一)扶持老区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上的突出困难。各级财政要加大扶持老区建设资金投入力度,结合当地实际,切实解决老区群众在行路、饮水、用电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困难。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区贫困户要优先纳入低保,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做好老区革命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和“五老”人员的抚恤补助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大力扶持老区贫困群众发展经济,加快脱贫步伐。
(二)扶持老区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庄搬迁和危房改造。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要求,优先扶持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边远分散老区村庄搬迁和危房(含泥砖房、茅草房)改造,从根本上改善老区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和发展条件。
(三)扶持老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扶持镇通老区行政村公路路面硬底化建设,确保2009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根据省政府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的统一规划,优先扶持具备条件、500人以上的老区自然村通机动车路。对老区村需建的行人便桥,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地方公路(桥梁)建设时序,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逐年解决人口较多村庄老区群众涉水过河和行走铁索桥的问题。采用电网延伸以及利用小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多种办法,解决老区村群众照明用电问题,力争2008年基本实现老区自然村通电。加大对老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支持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对老区小流域的规划治理。加快解决列入饮水安全规划的老区村饮水安全问题。优先扶持老区镇卫生院的改造建设,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卫生部门主办、老促会等有关单位配合的运作方式,力争2009年底前,把老区卫生院的危房问题解决好,并添置必要的设备。对已撤并老区乡镇的卫生院,按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设进行改造。
(四)扶持老区发展资源工业。要按照主体功能区内的要求,结合老区的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产业布局、项目引进、进出口贸易和资金扶持等方面向老区倾斜。积极支持老区发展比较优势产业,走出一条符合老区实际,低耗能、低污染、高效益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扶持老区利用水力、矿产、农林产品资源丰富的优势,兴办小水电、矿产开发、农林产品深加工企业。支持有条件的老区所在县(市、区)依照规定兴办产业转移园区,承接珠三角地区的产业转移,加大老区招商引资力度。对在老区新办的工业园区和企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五)扶持老区发展现代特色农业。以工业化的理念组织农业生产,加大对老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老区丰富的农业资源,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现代特色农业。大力扶持老区镇、村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经济合作组织,形成一镇、一村的支柱产业,以“公司十基地十农户”的模式,带动老区农户发展经济。以商品化的理念组织农产品经营,走农、工、贸相结合,产、供、销“一条龙”的路子。特别要组织好老区特色农业的供销服务工作。加大农村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力度,提高土地山林使用效益。
(六)扶持老区发展民营企业。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到符合条件的老区投资办企业,发展特色产业,带动老区人民致富。对在老区兴办的民营企业,要在土地使用、市场开发、资源配置和人才引进、培训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扶助老区民营企业发展。
(七)扶持老区发展旅游等第三产业。努力拓展老区群众的非农就业门路。充分利用老区的“红色资源”,大力发展红色旅游。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4〕35号)要求,对老区发展红色旅游提供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加大对老区红色旅游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介红色景点、景区,推动老区旅游事业的发展。
(八)扶持老区加强培训和转移富余劳动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部署,制定规划,加快转移老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城镇就业。加强对老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技能培训。优先安排老区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贫困家庭未能升入高中的子女免学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并给予补助生活费。劳动力承接地要制订规划,优先吸纳老区富余劳动力就业。
(九)扶持老区留住和引进人才。以特殊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人才留在老区工作,并帮助老区加快引进急需人才,开发使用好老区人才资源。加大对老区“三支一扶”工作的力度。积极组织科技人员和大学毕业生支援老区建设,加大省直机关和发达地区与老区干部交流力度。人才资源开发政策要向老区倾斜。
(十)扶持老区精神文明建设。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老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老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村“两委”的作用。指导老区广泛开展创建文明村、文明户活动,坚决打击“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净化社会风气,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认真做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革命活动旧址和革命历史文物的保护维修工作,充分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功能。
三、切实加强对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高度重视老区建设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老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同时分工一名副职领导主管,切实加强对老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高度重视老区建设,对老区存在的突出困难,要优先考虑、适当照顾、加快安排,切实把扶持老区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做好老区建设工作,形成帮扶老区的合力。
(二)大力营造反哺老区的社会氛围。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老区的光荣革命历史,宣传党和政府扶持老区的方针政策,宣传老区建设的成就和社会各界反哺老区的先进典型事迹,鼓励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老区建设,形成不忘老区、扶持老区的浓厚氛围。大力弘扬老区精神,激励老区人民自力更生,开拓进取,摆脱贫穷落后,走上富裕安康道路。
(三)扎扎实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老区建设工作由扶贫系统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订加强老区建设的规划,确定目标,明确重点,抓好落实,做到年年有部署、有总结、有示范、有典型经验推广、有督促检查,不断把老区建设工作推上新台阶。
(四)切实关心和支持老促会工作。老区建设促进会是党和政府联系老区人民的桥梁,是一支促进老区建设的重要力量。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老促会的领导和支持。主要领导同志要根据需要及时听取老促会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老同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老促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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