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红柿的莲花形状切法: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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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01-0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34 字号:[ 大 中 小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浙政发〔2001〕68号)

  事业单位分布面广,涉及领域宽,各类人才密集,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重要阵地,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依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很大的推动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我省在事业单位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仍严重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政事不分、体制不顺、结构不合理、效益不明显等问题日益突出。当前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面对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浪潮,随着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企业改革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已势在必行。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现就深化我省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有利于政事职责分开,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事业单位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事分开原则。合理划分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能,改变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简政放权,理顺关系,使事业单位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二)分类指导原则。根据社会职能、经费来源的不同,对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分类,选择确定相应的改革目标和改革途径。

  (三)市场化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凡是能面向市场经营的事业单位,要积极面向市场;能由市场承担的职能,要改变国家包办的格局,引入市场机制,广泛利用和发掘社会资源,实行举办主体的多元化。

  (四)因地制宜原则。事业单位改革实行分级负责,在国家和省的总体要求下,结合各地区域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不搞一刀切。

  二、改革的方向

  (一)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

  托承担行政执行、执法监督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经费来源主要靠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对现有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要严格清理和规范,按照精简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重新定编、定岗、定职能,提高人员素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新成立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要从严控制、依法设立。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指承担国家交办或鼓励支持的公益事业职能,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对纯粹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不允许或没有条件取得市场收入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在调整布局、改善结构、优化配置的前提下,由财政保障其经费供给,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自身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对既承担社会公益职能,又可通过市场获取收入的准公益类事业单位,对其公益职能部分核定财政专项或定额补助经费,同时在政府宏观管理下,努力拓宽有偿服务和经营领域,有条件的经过努力要实现自收自支。在通过市场化运作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领域,可以不再保留相应的事业单位,创造条件转为企业。

  (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应打破部门所有、条块分割格局,与原主管部门、挂靠单位脱钩,按照各单位行业特性进行改制,成为自主经营并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指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事业单位。现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要加快改制为企业,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今后不再新设立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

  除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实行管理外,对其他事业单位根据不同类型,突出重点,进行积极的改革探索。

  (一)理顺管理体制。变政府对事业单位直接、微观的管理为间接、宏观的管理。政府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导、依法监督、搞好服务,不应干预事业单位日常事务,使其拥有决策、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自主权,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探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方式,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对转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要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国有股权由相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持有,纳入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进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考核。对仍为非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隶属关系,由国资部门委托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在使用

  单位的安全完整。

  (二)调整布局结构。按照区域覆盖、就近服务、优势互补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调整事业单位布局结构,撤销和重组设置不合理的机构。对职能雷同而重复设置以及服务对象单一、设置过于零散的,要予以合并;对主要为单位内部提供后勤服务的,要视情予以剥离后独立运作;对主要为所在地服务的省、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改为属地管理。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加强联合,发挥整体效益。

  (三)改革经费管理方式。规范事业单位财政供给范围,对经费核拨实行动态管理。改革财政资金供给方式,变“以钱养人”为“以钱办事”。强化对经费运作的监控,提高财政经费使用效益。对从事教育、基础研究、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严格按重新核定的人员编制安排定额补助经费,根据专项任务和建设项目需要安排定项补助资金。对其他原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在经费安排上逐步递减。同时引进社会事业服务价格市场调节机制,除少数社会事业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由国家定价外,大部分价格和收费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重点对生产经营类、中介服务类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提倡业务骨干多入股、经营者持大股。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事业单位改革。

  (五)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单一的委任制,引入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等多种任用方式。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在事业单位内部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建立和完善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有条件的单位可试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方式。在人员选拔使用中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深化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离,加强聘后管理,建立政府宏观指导和管理下的社会化评价机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事业单位可自主选择岗位工资、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结构工资、年薪制、兼职兼薪等多种分配形式,合理拉开收入档次,使分配向绩效和关键岗位倾斜。

  四、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妥善处置事业单位资产。事业单位改革的资产处置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核实资产价值,理顺产权关系,妥善处理债权债务。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其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核销、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土地使用权处置、国有股权管理等,可参照各地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搞好未聘人员分流安置。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要以单位、行业或系统为基础,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对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改制等而产生的富余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妥善搞好分流安置工作,为他们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三)认真解决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此前的职工连续工龄经认定,视同保险缴费年限。各级政府可以规定由单位补缴有关社会保险费用。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保留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待遇。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继续在职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制订相应的保险待遇衔接政策。

  (四)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宏观管理和人事监督制度。为更好地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工资调控体系,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及职务结构比例的宏观管理办法,健全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调控体系,建立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的调控办法。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改革的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事(编制)、体改、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指导与协调,为事业单位改革提供良好的组织保证。鉴于事业单位情况较为复杂,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实施时要统筹规划、落实责任、试点先行、逐步推进。要注意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事业单位改革涉及资产重组、人员调整,改革中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禁隐瞒、侵占、私分单位国有财产,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禁突击提职、突击调动、突击评聘职称。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切实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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