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四个足球协会:《新会区安全生产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7:47:00
新会区安全生产巡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巡查是以镇(街道办、管委会)为单位,组织巡查队伍依法对管辖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巡回检查的形式进行不间断、全方位、综合性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镇(街道办、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生产巡查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巡查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巡查组织
第五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巡查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各镇府(街道办、管委会)负责各辖区日常安全生产巡查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镇(街道办、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巡查实行镇长(主任)负责制。安全生产巡查队(队长应由安监办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成若干个巡查小组,每组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并实行队长、组长负责制。
各镇(街道办、管委会)可根据辖区企业分布情况,制定每个巡查小组的巡查区域范围和路线,进行流动式巡查。
第三章 巡查范围和重点
第七条 各镇(街道办、管委会)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为安全生产巡查的范围。
第八条 巡查的内容:
(一)有无“三合一”现象;
(二)用电、用火是否符合安全规范,有无违章情况;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标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有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冲、剪、压、切等机器设备有无安全保护装置;
(七)危险部位或场所是否设警示标志,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有无违章搭建并形成安全隐患;
(九)对有毒有害物质有无防护设施,劳动保护、职业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十)有无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工地,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销售点等为安全生产巡查的重点。
第四章 巡查规程
第十条 上岗准备
(一)各小组确定当日巡查的区域和路线;
(二)准备必要的巡查文书;
(三)填写《出发登记表》。
第十一条 上岗巡查
(一)巡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当日规定的巡查区域和路线内的单位进行巡查,每查一个单位后要填写一份《安全生产监督(现场)检查记录》(检查记录须有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的一般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的单位指出,并要求当场或限期整改;对较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队长报告,队长不能即时处理的,应立即向镇(街道办、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报告。
(三)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可通过摄像或拍照、询问笔录、复印有关资料等形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询问笔录须有被询问人签名。)
(四)巡查人员应坚持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原则,对重点单位15天要巡查一次,一般单位30天要巡查一次。
第十二条 岗后报告
(一)巡查人员在当日巡查完毕后,由组长将掌握的有关情况及时向队长汇报。
(二)当天或第二天巡查前填写巡查记录交资料员输入电脑。
(三)巡查工作应每周进行一次小结,每月进行一次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隐患整改与复查
(一)对下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巡查人员可要求被查单位当场纠正或予以整改并跟踪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或其他危险作业区域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防栓、灭火器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用电线路乱拉乱接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导线、用电开关残缺不全的;
6、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8、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
9、没有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的;
10、其他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
(二)对发现的较大安全隐患,要及时移交区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整改隐患的单位,区有关部门要依法强制其整改和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三)建立隐患整改复查制度
存在隐患单位整改完毕后,巡查人员要及时跟踪复查,防止隐患死灰复燃。复查时要填写一份《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意见书须有被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第十四条 建立巡查报告制度
(一)定期汇报制度。各镇(街道办、管委会)安监办应在每月3日前将上一月的巡查工作情况向区安监局汇报。
(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制度。各镇(街道办、管委会)安监办对巡查中发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向区安监局报告。
第五章 巡查人员的组成
第十五条 巡查人员由各镇(街道办、管委会)依照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巡查队伍要求配备,可以招聘社会上熟悉安全生产监管业务的人员从事巡查工作,(也可招聘素质好的人员通过培训熟悉巡查业务后从事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巡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政治思想素质,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
(二)掌握相应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业务知识;
(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六章 巡查人员的职责与职权
第十七条 巡查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辖区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督促、协助存在隐患单位整改;
(三)及时报告所发现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四)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和正确填写有关执法文书;
(五)及时搜集、反映辖区内安全生产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巡查人员有如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阅有关安全生产资料,并有权向被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被查单位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并有权通过摄像或拍照、制作询问笔录等进行取证。
(三)对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巡查人员要持证上岗,在巡查时须统一佩戴安全生产巡查证。
第二十条 巡查人员实行检查区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年调换一次巡查区域。
第二十一条 巡查人员要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巡查人员玩忽职守,没能及时报告所发现的较大事故隐患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巡查人员在巡查中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将视其轻重予以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巡查人员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镇(街道办、管委会)安监办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由社会公众对巡查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安全生产情况。
第二十四条 区安监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街道办、管委会)的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五条 区安委会将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各镇(街道办、管委会)实施巡查工作的实绩,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