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牌子电焊机好:衢州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创建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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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创建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2008-7-11 10:16:52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促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市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部署,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进一步密切农村基层党群干群关系,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三条 创建活动由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由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创建示范村的对象为全市行政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授予衢州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荣誉称号。

  第五条 衢州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应当符合“五好”条件:

  (一)党员干部勤政廉洁形象好。村级党组织坚强有力,村委会办事公正,村务监督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农村经济合作社等村级其他组织健全,各项工作运作有序、统一协调。村级组织干部干净干事,受到群众拥护,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和村规民约,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村级各项事业和谐推进发展好。村级经济发展思路和措施明确,村级公共设施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较好。依法编制并实施村庄建设规划,村容整洁,村风良好,平安创建、综治和计生工作责任落实,达到县级以上文明单位的标准。没有发生重大的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无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事件,符合创建平安村、民主法治村要求。

  (三)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执行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各项制度基本形成,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合法产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达到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标准;村务公开总体要求得到落实,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切实做到“三个到位”;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运行良好,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健全。

  (四)村级财务规范管理好。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财务、资产、工程项目、货币资金的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村账乡镇(街道)代理和组账村代理等制度。财务审批和民主理财监督制度健全,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严格费用报销,减少非生产性开支。村集体资产租赁、发包以及按有关规定应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都先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进行公开招投标。村级财务管理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好。村级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高度重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不断深入,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广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制订和落实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认真开展村干部述职述廉评廉和党员干部民主评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会议记录和相应的归档材料。“民情沟通日”活动定期开展,进一步拓展功能,丰富内容。村主要干部自觉接受乡镇纪委组织的廉政谈话,村级班子团结和谐,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较强的解决问题能力。

  第六条 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衢州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荣誉称号:

  (一)村级组织的成员因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追究的,村民中的党员因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村级组织受到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的;

  (三)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在述职述廉或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的测评中,满意票、信任票低于50%的;

  (四)在上级党委、政府组织的年度综合考评中,成绩在平均分以下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形。

  第七条 衢州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的评选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为全市行政村的3%左右,县级示范村创建数量由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第八条 评选工作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村级自评,乡镇(街道)申报。参与创建活动的行政村按照市级示范村条件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考评的具体细则进行自评,并认真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一)。乡镇(街道)考评筛选后,提出初步名单报各县(市、区) 、各开发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县级考评审核。各县(市、区) 、各开发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相关行政村进行验收考核,广泛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群众意见,实行好中选优,向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候选单位。申报时间为当年的9月底前。

  (三)市级审定和公示。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评等形式,对各县(市、区) 、各开发区报送的示范村候选单位进行审查评定,并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结束后,提出评定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 命名表彰。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衢州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进行授匾和表彰奖励,总结推广示范村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九条 对符合省级示范村条件的村,由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推荐,参加浙江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评选。

  第十条 衢州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已授予荣誉称号的村,凡发现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凡情况属实的,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出摘牌通知(详见附件二),取消其荣誉称号。被取消荣誉称号的行政村,不得参与下届市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评选。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建立责任体系,切实加强指导,落实具体措施,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衢州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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