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布里希 艺术的故事:《对新提拔处级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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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纪委驻商务厅纪检组
关于印发《对新提拔处级干部廉政谈话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文号】川商纪检(2006)14号
【发布日期】2006-11-17

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厅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不断完善四川省商务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落到实处,现将《中共四川省纪委驻商务厅纪检组关于对新提拔处级干部廉政谈话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1月17日

中共四川省纪委驻商务厅纪检组
对新提拔处级干部廉政谈话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纪委、省纪委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进一步作好对新提拔处级干部的廉政谈话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廉政谈话的目的意义
  认真开展对新提拔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工作,是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监督关口前移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必然要求,是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和作风,关心爱护干部的具体体现。通过党风廉政谈话,做到警钟常鸣,使新提拔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名利、地位、权力观,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以新的领导岗位为起点,廉洁勤政,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和道德防线,经受住执政和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考验。
  二、廉政谈话的范围、方式及分工
  廉政谈话主要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和委托谈话三种方式进行。
  (一)对新提拔的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干部(含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应安排廉政谈话。平级调整任用的处级干部一般不安排廉政谈话,必要时可安排个别廉政谈话。
  (二)对新提拔的厅机关正副处长(主任)及相应职务领导干部和干部管理权限在商务厅的厅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原则上由驻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负责廉政谈话,并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对新提拔的厅机关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廉政谈话,原则上由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机关纪委书记负责廉政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
  (四)对厅属事业单位新提拔的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含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所在单位基层党委(纪委)廉政谈话。
  三、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和宣传中央、中央纪委及省委、省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反腐倡廉方面的部署、法律法规和要求等。
  (二)结合新提拔领导干部的新任职务、岗位和所在部门实际,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政策法规学习、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和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三)转达群众对新提拔领导干部的意见、希望、反映等,针对新提拔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的放矢地对其提出批评和进行思想教育。
  (四)听取被谈话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意见、建议,以及被谈话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和说明的问题。
  四、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廉政谈话的组织领导和责任部门
对厅党组拟提拔的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机关纪委负责并组织实施,厅人事处配合。
  (二)廉政谈话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1、厅人事处在下发新提拔干部任职通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机关纪委进行廉政谈话。
  2、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机关纪委接到厅人事处《廉政谈话通知》后,原则上三个工作日内安排进行廉政谈话。谈话后及时向人事处书面反馈。
  3、厅人事处在接到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机关纪委廉政谈话书面回复后,即可下发干部任职通知。
  4、廉政谈话后,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机关纪委要认真填写《新提拔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登记表》,并及时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5、谈话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安排被谈话人廉政谈话的,可委托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机关纪委的其他负责同志进行廉政谈话;遇班子换届、机构改革等相对集中的干部调整、任用,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6、被谈话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按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机关纪委的要求和安排接受廉政谈话的,被谈话人或其所在处室、单位应及时告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机关纪委,以便另行安排廉政谈话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监察室       发布日期: 2009年02月06日      访问量: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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