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法维王朝:关于印发《利辛县中小学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18 19:22:53

关于印发《利辛县中小学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各中小学:

为加强中小学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利辛县中小学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贯彻执行《管理规范》的自觉性。当前,我县基础教育已经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的新阶段。向管理要质量和效益,已经成为中小学发展的内在要求。《管理规范》是在我县基础教育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下,指导全县中小学依法自主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办学行为,优化育人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乡镇中心学校和各中小学要高度重视学校管理,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教育行政干部、校长、教职工学习讨论,提高对做好学校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管理规范》的自觉性;明确《管理规范》的内容、特点和基本要求,把贯彻落实《管理规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细化目标要求,创造性地贯彻执行《管理规范》。各校在贯彻落实《管理规范》的过程中,要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相结合,高度重视学校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创新。强化管理职责,落实管理目标,健全管理制度,积极构建学校管理的长效机制,逐步使中小学走上依法管理、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的轨道。

各校要结合我局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部署要求,把贯彻执行《管理规范》作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标准,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推进全县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

三、强化督导检查,建立贯彻执行《管理规范》的激励机制。各校在贯彻执行《管理规范》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明确考核要求,强化督导检查,切实把《管理规范》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要把贯彻执行《管理规范》的情况作为评先和评优的重要内容。我局将把贯彻执行《管理规范》的情况纳入学校综合评估和校长考核内容,逐步完善激励机制,发挥导向作用,推动各校贯彻执行《管理规范》。各校在执行《管理规范》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我局基教科。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利辛县中小学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我县中小学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水平,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其它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所指的中小学包括我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实行“六•三”学制,即小学六年,初中三年。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义务教育九年一贯制。普通高中实行三年学制。

 

第四条    我县中小学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必须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五条    本管理规范是我县中小学管理最基本的要求,各校应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教师的专业成长。

 

第七条    加强教育思想管理。学校要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学习借鉴先进的办学理念和经验,因校制宜,改革创新,形成本校鲜明的办学思想和办学特色,并努力内化成学校师生的自觉行为。

 

第八条                     规范学校内设机构,推进干部聘任管理。

小学教学点配校长1名。完全小学一般配校长1名,副校长2名,内设教导室、政教室、总务室、安全保卫室,各配主任1名。超过24个教学班的可增配副校长1名。超过36个教学班的,可增设办公室、教科室,各配主任1名。超过40个教学班的,各室可增配副主任1名。

 

中学一般配校长1名,副校长2名,内设办公室、教导室、政教室、总务室、安全保卫室,各配主任1名。超过24个教学班的可增配副校长1名,各室副主任1名。超过36个教学班的,可增设教科室,配正副主任各1名。高中学校(初中24个教学班及以上的)各年级可增设年级组,配年级正副主任各1名,享受中层干部相应待遇。

 

学校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校长兼任。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和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3-5年,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不得超过2届。所有干部的选拔任用采用择优聘任和公开竞聘两种形式。

 

第九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自觉履行职责,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部门工作。校长原则上要兼课,副校长和中层干部必须兼课。

 

第十条    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要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它组织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推行民主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认真落实教代会职权。校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教代会的意见,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坚持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行政(校务)会每周一次,班(年级)主任、教研组长会每两周一次,教代会每年一次。

 

第十三条   加强档案建设与管理。建立教育教学、教师业务、固定资产、学籍、人事、财务、文书等各类档案,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凡记录反映学校职能活动情况,具有日后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材料,均列为归档范围,不得遗失。凡立卷材料逐步实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用。

 

第十四条    制订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学校各类工作计划。学校发展规划要符合学校实际,确保规划的科学性、连续性、长效性,做到一次性规划,分阶段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家长、社会共同参与学校管理,共同评价学校工作的制度和机制。学校要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举办教育开放日或教学开放周等活动,加强教师与家长之间的信息交流,学校日常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德育管理

 

第十六条    树立正确的德育理念,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学校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任务,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七条    创新德育工作思路,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育人网络。加强与家长、社区(村、乡镇)、社会及媒体的联系和互动,争取家长、社区(村、乡镇)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德育工作的理解、信任、支持和合作,优化育人环境。重视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经常举办家庭教育讲座。

 

第十八条    加强德育队伍建设,提高德育工作水平。健全团(队)组织,充分发挥团(队)作用;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认真贯彻《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进一步完善班主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多渠道提高班主任道德修养和工作能力,提高班主任待遇;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的培训与管理,营造学校全员共同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丰富德育内容,形成德育序列,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于德育全过程。要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帮助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展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系列教育。小学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重点进行社会公德教育、诚信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联系实际对学生进行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的情感教育以及社会、生活常识教育。初中注重加强国情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品格修养教育。高中注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公民意识和理想信念教育。

 

第二十条    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创新德育活动方式。定期开展班、团、队主题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和引导学生参加读好书、唱好歌、看好影片等健康娱乐活动。倡导文明上网,自觉抵制黄赌毒。充分利用重要节日、纪念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庆祝、纪念活动。

 

重视校际之间的广泛交流与合作,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聘请校外辅导员参与学生教育工作。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各类社会教育资源,组织学生有计划地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一条    坚持升降国旗制度。国旗无破损、无褪色、无污迹,旗坛规范,位置适宜,旗杆直立。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每日升挂国旗。

 

第二十二条    坚持知行统一,重视学生养成教育。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育学生认真遵守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学生使用文明礼貌用语,重视学生校园礼仪、家庭礼仪、社交礼仪等文明礼仪教育。

 

第二十三条    坚持思想品德评定制度。学校要建立健全对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评价机制,及时做好成长记录。每学年(期)评选一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少先队员)”以及先进班集体。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的课程;认真执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开设的地方课程;合理开发和选用校本课程。加强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研究、指导与管理,高度重视实验教学,大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

 

第二十五条    科学制定教学工作计划。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体现新课程理念,体现学校办学特色,根据县教育局工作和本校实际,在学期开学前制定。教研组(备课组)工作计划、科任教师工作计划,必须符合学科课程标准,符合学生实际,体现学科特点及教师个人教学风格,全面反映一个学期的教学教研活动。各类计划做到内容科学,任务明确,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第二十六条    规范教材与教辅读物的管理。教科书严格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向指定的发行部门征订,由县教育局负责审定与检查。教辅读物必须符合省、市、县有关规定,采取“预约征订,自愿购买”的方式进行,学校不得强行要求学生购买。

 

第二十七条    保持教师分工相对稳定。教师的分工与定岗,根据新老搭配、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合理组合。学校应在开学前安排好班主任、科任教师、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的人选,并保持学年度的稳定,有条件的学校要保持学段的稳定。

 

教师的工作量根据编制标准、周课时总量的有关规定,小学每周16-22课时,初中每周14-16课时,高中每周10-12课时。各学校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量的奖惩标准。富余人员或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应改做其它工作,或参加培训学习,达到胜任教学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何学校不得分快慢班、重点班。不得随意停课,情况特殊确需停课半天的,须报乡镇中心学校批准,县直学校报县教育局批准。停课一天,须经县教育局批准并备案。无重大特殊情况,一学期内,学校申请停课次数最多一次。

 

第二十九条    规范时间管理。开学、放假的时间由县教育局决定,任何学校不得推迟或提前。

 

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严格控制学生到校、离校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时间总量。原则上,小学走读生每天在校时间不超过6小时,初中走读生每天在校时间不超过8小时。

 

严格实行五天作息制。严禁学校利用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到校集中补课或上新课。

 

义务教育阶段走读生不准统一上晚自习,寄宿生晚自习应安排教师守护和辅导,但不得授新课。

 

第三十条    规范教师教学行为。任何教师不准旷课和私自换课;必须提前候课;上课注重仪表,讲究礼仪,不拖堂,不提前下课,不会客,不使用通讯工具,不吸烟,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无特殊原因不许坐着讲课。关注每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妥善解决学生当堂出现的问题,严禁将学生逐出教室或责令停课检查,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一条    备课。备课是教师对整个教学活动的一种预设,是上好课的前提。教师要超前备课,做到一课时一教案。在全面掌握本学科课程标准和教材的基础上,从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学情出发,合理使用各种教学资源,科学制定教学目标,认真设计教学过程,恰当选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认真编写教案,课后撰写教学反思。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分步试行电子教案。各校要研究和细化集体备课模式,建立与完善集体备课制度,每周至少要安排一次集体备课,集体备课要有中心议题、中心发言人。执教者在集体备课的基础上,通过课堂教学,将修改意见和教学反思汇总后给主备人,形成新的教案,存入学校档案,以资共享。

 

第三十二条    上课。上课是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教师应从教学目标出发,有机地渗透德育,注重“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目标的整合;树立动态生成的课堂教学观,努力创设自主的课堂、合作的课堂、探究的课堂、民主的课堂;注重教学方法多样,任务导向明确,充分有效运用多媒体和网络等现代教学辅助手段,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讲练结合,提升学生的参与度。

 

第三十三条    作业。教师布置作业要科学设计、分层要求、适度适量,提出明确的检查督促措施,指导学生学会正确的作业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作业习惯。

 

严格按要求控制课外作业总量,原则上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只布置语文、数学两科课外作业,中年级每天不超过30分钟,高年级不超过45分钟。初中和高中每天课外作业分别控制在1.5小时和2小时以内。

 

批改作业要及时、规范,提倡运用短语加等级批注,提倡面批,提倡二次批阅。对作业中反映出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分析评讲,及时跟踪指导,及时调整教学进度,改进教学方法。

 

第三十四条    辅导。注重因材施教,主动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指导学有余力的学生开展拓展性学习,帮助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补缺补差,重在增强学习信心,端正学习态度,纠正学习习惯,改进学习方法。要有计划地指导学生进行阶段性复习,提高学习质量。辅导要有目的、有计划、有准备、有记录。不随意占用应该由学生支配的自习课、活动课等时间。

 

第三十五条    测试。教师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检查教学效果。随堂测验、同步测验、单元测验等属于形成性测试,期中、期末考试、毕业考试等属于终结性测试。形成性测试由科任教师组织,终结性测试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综合实践活动课、实验操作、体音美等只进行考查,在学期结束前两周随堂完成。文字课均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期末考试。严格控制考试考查的次数和时量。义务教育阶段除毕业生学业考试外,其它各种形式的考试一律由学校自行组织。考试结束后教师应对每位学生考试情况做出具体的分析评价,但考试成绩不准排名公布。

 

第三十六条    评价。发挥评价的激励性与发展性功能,评价内容要多元化。学期结束,要从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完善学生成长记录袋,将平时的过程评价与期末的终结评价结合起来,采取学生自评、生生互评和教师评价等多种方式,对学生的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作出全面的激励性评价。

 

第三十七条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科艺活动。深入开展“学生阳光体育活动”,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一次文艺汇演。定期举行征文、演讲、书法、绘画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比赛,积极开展“大家唱、大家跳”集体合唱、校园集体舞活动。

 

第三十八条    加强常规教学督查力度。学校应不定期抽查,教导室或年级组每月定期检查一次。检查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反馈交流,并及时小结与通报。

 

第五章    教育科研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校本教研制度。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理论学习制度、对话交流制度、课题研究制度、教研激励制度等各项教研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开展自我反思与行动研究,倡导同伴互助合作。

 

第四十条    加强教育科研机构建设,形成县、乡镇和校教育科研网络。加强校际间业务交流与合作,提高全县教研工作整体水平,逐步实现优质教研资源共享,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第四十一条    努力创建学习型组织。学校要定期为教师推荐阅读书目,充分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学习先进教育理念和教育发达地区经验。坚持每月安排一次教育理论学习,每周至少保证两节课的阅读时间。教师学习时应做好读书笔记,学习情况纳入教师考核体系。

 

第四十二条   加强常规教研管理。侧重研究课程理念、教材、教法、学法。要研究如何将新理念、新成果运用到教学实践的各个环节,研究如何把教学实践中的问题、经验和案例升华到理论高度。学校要确定每周的“校本教研日”,确保每周教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定期组织比教课、研讨课、汇报课、示范课等多种形式的研讨活动。

 

坚持听课评课制度。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和教导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教师不少于15节。听评课要有详实的记录。

 

每个教师每周至少写一篇教学后记,每学期至少主讲一次研讨课,每学年至少撰写一篇教学经验文章或教学案例、教育叙事等,每两年至少外出听课或教学观摩一次。大力倡导教师撰写教育博客。

 

第四十三条    加强课题研究和管理。学校教科室或教导室、教研组应于学年初根据本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订教育科研课题指南,为教师选择申报课题提供参考。课题选择应以应用性研究课题为主,牢固建立“教室就是研究室”、“问题就是课题”的教研理念。鼓励教师人人参与课题研究,特级教师、教坛新星、骨干教师一定要承担县级以上(含县级)课题。学校对课题管理要做到“四落实”:落实制度,落实时间,落实经费,落实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注重教科研的总结与应用。学校教科研活动要一年一总结,写出书面材料。教科研成果要一年一汇总,优秀的教研成果要积极推广应用。教科研的业绩应作为教师评先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要成立财务后勤管理领导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加强对财务后勤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校财局管校用”的结算管理规程。实行民主理财,坚持财务公开,主动接受审计。

 

第四十六条    科学准确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年度预算经校务会议审议,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局经费核算中心。经核算中心批复的年度预算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公开、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监督。严禁自立项目乱收费,严禁搭车收费,严禁擅自为其它部门单位代收费。

 

第四十八条    严格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和公用经费的使用。按照《会计法》和《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财会人员培训,完善、落实财务审核及审批制度,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经费,严格控制非教学用物资的购置。严禁改变公用经费的用途,严禁巧立名目滥发各种补助,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帐外帐”,严禁做假账。学校财会人员每月应向学校领导提供财务报表,年终要向学校领导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和经费决算报告。

 

第四十九条    严格规范学校采购及工程建设管理。学校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大宗物品采购和较大数额的经费开支要集体研究,并经过校务会、教代会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应由政府采购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食堂食物采购每天应公布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和采购经手人,主动接受师生监督。实物采购要有专人验收,并在票据上签名。工程建设按规定应招投标的,一律要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五十条    严格控制招待标准和总量。实行招待费单列,严禁利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和其它专项资金作招待费。

 

第五十一条    严格实行后勤保障责任制。后勤工作人员要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严格工作规范,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第五十二条    积极开展勤工俭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增加学校收入,改善办学条件。农村寄宿制学校要充分利用学校农田、菜地,积极开展学农活动,改善寄宿生生活。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校财物管理制度。学校固定财产要分类登记在册(包括财产名称、数量、价格、总金额、购置日期、使用人),账物相符,并落实专人管理。教职工借用财物要有借用手续,定期归还。已报废的财物要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后注销。

 

第七章    校园环境与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坚持安全适用、勤俭办校的原则。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做好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十五条    校园的总体规划和设计要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宜紧靠主干道,如确实无法避开,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并设置警示标志。校园各种设施的配置要简朴、实用、美观、引人向上,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学校建筑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建设密度合理。学校在保证足够的教室、实验室的前提下,还应配齐办公室、阅览室、图书资料室、会议室、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室、卫生室、仪器室、音乐室、美术室、劳动技术教育室、团队活动室,条件较好的学校要配备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阶梯教室等。新建教职工住宅一般不应在校园内。水井和食堂周边50米内不设厕所及化粪池。

 

第五十六条    学校用地(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用地、绿化用地)应达到国家规范要求。校舍设计和建筑应符合国家标准,无危房,生均建筑面积、生均运动场地面积、生均绿化面积和各类体育场馆建设标准均应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第五十七条    加强校园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厅、网吧、歌舞厅、夜总会等营业网点;严禁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及在校门周围聚集闲逛;严禁在校园内打场、堆物、取土、燃放鞭炮和放养家禽牲畜;严禁在校内从事有毒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在校园内建造祠堂、庙宇、坟茔及从事其它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将操场等教育教学设施挪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    重视学校文化建设。学校要根据实际,精心设计体现学校特色和办学理念的校训、校歌、校徽。精心办好板报、橱窗、文化长廊、校园广播站。在教室、走廊和其它适合位置,张贴、悬挂革命领袖、英雄人物、劳动模范、科学家、艺术家等人物画像、格言,设置雕(塑)像、景观,营造浓郁的人文特色和文明、健康、和谐的育人环境。充分体现书香校园的文化特征。

 

严禁涉及暴力、凶杀、色情、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在校园传播。

 

第五十九条    保持校园美观整洁。教学、办公、功能用房、学生宿舍等场所外观整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围墙完整,校门端庄,校牌得体;校内主要通道平整、开阔、硬化;各种车辆在指定位置停放有序。

 

第六十条    加强校园绿化美化净化。科学规划校园绿化美化工程,充分利用校园空间种植花草树木,设置景点,建设生物园,落实专职或兼职护理人员,努力创建树常绿、花常开的生态校园。建立卫生责任区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校内无卫生死角。

 

第六十一条    健全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安全工作措施和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

 

第六十二条    加强安全教育,积极创建平安校园。每年4月和10月开展“安全教育月”活动,安全教育要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节假日及各种大型活动中。要经常对学生进行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火、防盗、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防食物中毒、防地质灾害、防踩踏事故等教育,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应对突发性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提高师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六十三条    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学校值班、巡逻制度,落实值班人员,加强巡逻责任。未经县教育局批准,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内安排的年级、整班外出活动必须报请校长批准。学校在组织学生大型集体活动之前,必须对活动的路线、场所、建筑物、设施、交通、天气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考察,对所有安全隐患认真排查,科学制定学生活动安全预案,明确活动组织领导、指导教师、管理人员,将安全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禁止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六十四条    加强设备设施检查。教室、学生宿舍、食堂、体育场馆、实验室等重点场所及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物品,要建立专人保管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每次检查均应有记录。

 

第六十五条    加强接送学生车辆(船只)管理。学校要主动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联系,协助其对接送学生专用车辆(船只)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通过的车辆(船只)印贴学生车(船)专用标识;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接送学生专用车辆(船只)及驾驶员实行管理;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在学校大门附近道路设置减速带、斑马线等交通设施标志。学校要强化学生乘车(船)安全教育,使每名乘车(船)学生都能了解交通安全常识,自觉乘坐具备学生车(船)标识的营运车辆(船只),自觉主动检举超员等违章驾驶行为。

 

第六十六条    加强学校卫生防疫管理。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完善卫生设备设施。学校要向学生供应安全卫生的饮用水。设有食堂、小卖铺、饮食店的学校,要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办卫生许可证,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每天供应给学生的食物都要进行严格的卫生检查,严格制定并执行食品采购验收、饭后留样制度。

 

学校要制定本校的传染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校长负总责与分管校长具体抓的学校流行性疾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传染病的信息报告人;落实学校防控传染病各项措施;保障防控传染病所必须的物质、场所、人员与经费;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校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处理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加强学校门卫人员责任。实行出入校园登记制度,禁止社会闲杂人员出入校园,维护好学校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合理确定校门开放时间,对个别家长因上班提前送学生到校的,要保证学生能及时进入学校,进入教室。

 

第六十八条    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学校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校长及相关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并及时向医疗部门、公安机关、县教育局和当地党政领导报告。严格执行《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章    教职工管理

 

第六十九条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保障教师地位,维护教师权益,提高教师待遇。建立健全教师岗位责任制度、进修学习制度、职称评聘制度、考核评议制度、奖惩制度等。

 

第七十条    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和法制观念教育。学校要定期组织教职工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不断增强教职工的法制意识。

 

第七十一条    加强师德建设,提高师德水平。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造就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实行师德考核评价制度,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评先评优和年度考核中一票否决。

 

第七十二条    面向全体学生,耐心细致做好学困生转化工作。建立家访制度和定期谈心制度。班主任和科任教师除日常联系外,每学年对每位学生至少上门家访1-2次,认真听取家长意见,做好家访记录,反思教育教学行为,改进教育教学方法。

 

第七十三条    严肃工作纪律。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禁按学生学习成绩安排座次;严禁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和参加多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和;严禁接收学生在家寄宿或开办小饭桌。

 

第七十四条    教师要苦练教学基本功。“三字”、“两话(画)”、“两操作”是教师必备的教学基本功。“三字”:毛笔字、钢笔字、粉笔字;“两话(画)”:普通话、简笔画;“两操作”:计算机操作、演示实验操作。

 

第七十五条    重视教师专业成长。学校要为教师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创造条件,要以校本培训为主,与教学实践相结合,切实提高教师的实际教学能力。教师应自觉学习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教学艺术,拓展专业领域,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对课程的开发与整合能力。

 

第七十六条    发挥骨干教师、优秀教师、教坛新星、教学能手的传、帮、带作用,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学校整体教育教学水平。

 

第七十七条    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根据学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合理设置各类人员工作岗位,推行竞争上岗。对履行岗位目标责任成效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要坚决调整。逐步建立校长、专家、教师、学生及家长共同评价教师的机制。

 

第七十八条    加强教职工出勤管理。建立考勤管理制度,制定工作纪律,落实考核措施。教职工请假5天以内由校长审批,5天以上由校委会集体研究审批。对在编不在岗或辞职的教职工,学校应及时上报教育局,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九条    健全教职工业务档案。学校应以“一人一档”建立健全教职工个人业务档案,存档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习进修证明、教学计划和总结(含论文、著作)、师德考核、出勤情况、教学成绩统计、奖惩、年度综合考核等材料。

 

第九章    学生管理

 

第八十条    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制止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相挂钩。要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学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

 

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原则,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积极倡导和逐步推行将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严格执行高中“三限”政策。

 

第八十一条    学校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电脑平行编班。小学每班不超过46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高中每班不超过54人。要逐年减少由于校舍不足而出现的班额突破,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班额的规范化。班级编定后,不得中途扩、并、撤班。

 

第八十二条    加强学生生活习惯和学习习惯的培养。从学生起床、上课、课间、做操、就餐、就寝、值日、自习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强化训练。《校务日志》、《班务日志》、《班团队活动记录簿》等要记载详实。

 

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及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认真听课、主动回答问题、多思善问、大胆质疑、上课记笔记、课前预习、课后复习、自觉培养创造性思维能力等习惯。

 

第八十三条    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学校要从本校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培养中小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八十四条    加强学生考勤管理。学生要按时上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病有事不能到校必须向教师请假,放学后不在学校、路上逗留,径直回家。

 

实行每课考勤制度。教师上课前应检查学生出勤情况,记录迟到和缺勤学生名单并报班主任;若发现有无故缺课(旷课)的学生,任课教师应了解原因,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要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八十五条    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复)学、毕业(结业)等手续完备。严格建立和上报学生学籍信息,注册学号,如实记载学生转学、休学、留级、流失等异动情况和意外伤亡情况,认真做好学生学籍网络管理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以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实行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和不跳级制度,不接受复读生和择校生,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小学毕业生全部免试升入初中。高中学籍实行省、市、县、校四级管理,跨省、市、县转学、休(复)学要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中学生留级要从严控制。严禁伪造涂改学生学籍档案。

 

新学年各中小学要于10月底前向省学籍管理网络系统上传学生学籍信息,并将小学、初中、高中起始年级学生名册送交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新学期开学时,要以班级为单位办理学生注册手续,一式两份,一份存班主任,一份交学校,学校按年级按学期装订成册备案。

 

健全学生转学登记制度。学生转出要出具转学证明,特殊原因需休学的要出具相关证明,并报县教育局审批备案;学校凭转学证明接收外校(外地)学生,并及时到教育局办理学籍转入手续,不得接收不符合条件的转学生和复读生。

 

按照上级规定和管理权限,加强毕业证发放管理工作,严禁滥发文凭、发假文凭。

 

第八十六条    严格执行学生宿舍值日生制度。室内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床铺整齐,物品安放有序,重视室内文化建设。

 

第八十七条    加强学风班风建设。根据学生的学习纪律、考试纪律、课业完成量、学习活动参与量、自学情况、学习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评定学生和班级的学风等级。

 

第八十八条    依法控制学生流失。严防学生辍学,辍学率小学低于1%,初中低于3%(县城低于1.5%),高中低于5%。重点做好学困生、贫困生、孤儿、单亲儿童、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工作。发现学生辍学,应积极动员其复学,动员无效时应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中小学每季度要向县教育局和当地政府报告学生流失情况。

 

第十章    质量与评估

 

第八十九条    学校要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标准,切实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检测、评估与管理。

 

第九十条    学校综合评估分为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估和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两种形式。坚持过程性评估与终结性评估相结合、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估包括量化因素和非量化因素两个方面。

 

对量化因素实行定量评估,采取考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分为质量检测、中考和高考等。

 

小学、初中质量检测采取不定年级、不定班级、不定学科、不定内容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高中质量检测以全市统考成绩为依据。由县教研室依据检测与评价的有关理论对考试结果进行定量评估分析。

 

县教研室、乡镇中心学校有计划地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质量检测,检测成绩内部通报,并以“教学质量分析”的形式向学校进行反馈。质量检测计划、质量分析报告报县教育局备案。

 

对非量化因素实行定性评估,采取考评的方式进行。

 

考纪考风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估范畴。

 

第九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估按考评、考试、信息汇总和总结表彰四个步骤进行。县教育局评估县直中小学、乡镇直初中、小学;乡镇中心学校评估中心小学和教学点。依据评估方案测算学校考评积分,加上考试积分与学校的奖励积分,扣去否决分,形成学校年度综合评估积分,并以此进行学校年度工作表彰。评估工作应避免把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唯一标准。

 

第九十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估每学年一次,在教育局领导下,教研室具体实施。

 

第十一章    执行与监督

 

第九十四条    县教育局重点负责管理、监督、指导、检查乡镇中心学校、县直中小学和乡镇中小学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乡镇中心学校主要负责管理、监督、指导、检查本地学校和教学点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学校负责对本规范的实施,并接受上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十五条    执行管理规范作为学校基础性工作,必须切实抓好。

 

全员管理。把学校管理的各项要求分解到学校工作的各部门,落实到每一位教职工身上,使每位教职工都能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做到事事有人管,事事有人做。

 

全程管理。对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都有明确要求,做到事事有落实,时时有监控,持之以恒,将管理效能始终保持在最佳状态。

 

全方位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各种组织和机构,不断适应新形势,及时更新、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和管理内容,消除工作盲区,使学校所有工作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人人有责,高效有序。

 

第九十六条    学校管理是一个周而复始的不断循环的动态过程,必须通过适时的督导评估,不断加以改进。督导室负责研究制定学校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对学校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步骤、分阶段推进学校管理工作达标。应有计划地树立一批管理科学、办学规范的典型学校,带动我县区域内学校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各校应把教职工执行管理规范工作中的绩效作为对教职工考核和兑现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学校工作检查(视导)汇报制度。县教育局对县直中小学、乡镇直中小学每学年检查(视导)1次;乡镇中心学校对所辖学校每学期检查(视导)1-2次;学校对教师、班级、教研组每月检查1次。工作汇报,以述职报告形式进行,县教育局抓乡镇中心学校每学年1次,乡镇中心学校抓学校每学期2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凡本规范未能涉及的方面,一律按中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本规范如遇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或重大政策调整,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凡县教育局及所属单位原有文件中的某些规定与本规范相悖的,自即日起一律以本规范为准。

 

第九十九条    本规范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规范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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