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币对人民币汇率: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15:01:50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28日
信息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市安监局各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12号)精神,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好新版执法文书,制定《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范(实行)》并印发给你们,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执法文书  规范  通知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5日印发
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使用管理规范(试行)
总则
一、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实施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沈阳市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简称文书,下同)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执法文书,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应当正确选择和使用执法文书。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一般规定
一、文书为一联式和两联复写式填充文书。一联式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两联复写式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或相关方。
二、文书可以用黑色、蓝黑墨水或黑色水笔填制,一律不得用铅笔填制。填制文书应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标点符号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确因填制错误,应当用横杠线划去错误部分,划去部分或改写部分应由行政相对人用指纹、签字或印鉴覆盖。填制告知行政相对人和档案类文书不得有错误内容。
三、文书的文字表述应当语言规范、文字简练、严谨真实。不得使用模糊含义的词语,不得随意简化单位名称,不得使用非专业称谓。
四、预先设置栏目的文书,应逐项填制,不得有空白项。摘要填制的,应简明扼要、完整准确。要求执法人员签名的文书,执法人员签名栏不得少于两人签名;签名必须签署完整姓名,并署明日期。
五、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为“个人”或者“单位”。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地址,年龄应填写公历周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并填写全称;或者填写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上的名称全称。当事人名称应当在关联执法文书中前后一致。
六、文书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全称,地址栏应填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办公地址及其门牌号。
七、文书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形式为(地区简称)+安监管+文书简称+〔年份〕+第(部门简称+序号)号(下同)。文书文号应在关联执法文书中前后一致。
八、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应使用文书续页记录,并注明页码总数及页序号,空白部分应注明“以下空白。”首页及续页均应由当事人签名并署明日期。
九、案件名称应当以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简写,形式为当事人加违法行为事实。案件名称应当具备唯一性,并在案卷材料中保持前后一致。
十、案由应当以当事人违法类型或者主要内容简写。
十一、当场制作的文书应当交当事人审阅或者直接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签覆盖。当事人认为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文书上注明“以上属实。”等内容并签名。
十二、文书中设有签收栏需要交付当事人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签收后填写送达回执。文书中未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十三、文书中注明加盖机关印章的必须加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印章,不得使用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印章,并注明日期。加盖的印章应当清晰、端正,做到“骑年盖月”。
文书适用范围和填制基本规范
一、立案审批表
(一)文书适用范围
立案审批表是行政执法机关对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受理举报申诉、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属于本机关管辖,确认有涉嫌违法事实,需对案件进一步开展调查,向本机关负责人提出的书面审批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案由:填写案件违法类型或主要内容,形式为当事人加具体的违法行为。案件违法类型分为事故类和一般违法类。
3.案件来源:填写案件的发现和由来,主要包括: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受理举报申诉、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及其他情况。属于执法检查发现的,应写明时间、地点和单位;属于举报申诉的,写明举报申诉方式;属于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和其他部门移送的,应写明交办、报请和移送部门名称和意见。凡是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将证据材料附在本文书之后。
4.时间:填写立案时间。
5.案件名称:以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简写,应包括违法主体、案发时间、案件性质和后果等。
6.当事人:填写需要查处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两类主体。
7.电话:填写需要查处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的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8.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组织)的,应填写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所有制性质、生产经营现状,并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填写其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有登记字号的,登记字号应附后。
9.当事人地址和邮政编码:填写当事人日常经营或者办公地址及其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10.案件基本情况:填写立案的事实依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属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应当写明执法检查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重要证据、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属于单位(个人)举报申诉、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写明举报人、申诉人、移送部门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已经实地调查的,应写明调查的情况。对单位(个人)举报申诉、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过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11.承办人意见: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填写。(1)建议立案的,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行为的条、款、项,填写承办人“建议立案。”的意见,不能填写处罚意见,签署承办人姓名,填写承办人《执法证》证号,签署日期。(2)建议不予立案的,应当写明不予立案的理由。(3)建议移送有管辖权部门的,应当写明建议移送的部门名称及其理由。
12.审核意见:一般违法案件,由负责审理案件的负责人审核;严重违法案件需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后应做出是否同意立案以及如何查处的意见。同意立案的应填写“拟同意立案。”不同意立案的,应当注明理由。
13.审批意见:一般违法案件,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严重违法案件由单位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意见应写明是否同意立案。同意立案的应填写“同意立案,由某、某承办。”不同意立案的,应当注明理由。
二、询问通知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询问通知书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调查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事实,要求当事人或证人在一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时下达的书面通知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收文单位: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行政相对人的单位全称和姓名。
3.发文原因:填写顺序为“因办理+单位名称+案件名称+时间+地点”。所设定的时间应考虑文书送达和被通知人前往的在途时间。地点应填写发文单位即执法监察部门的办公地点,或者被询问人的所在单位、住处。
4.携带证件材料:根据案件调查需要确定。(1)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等身份和工作关系证明;(2)企业《营业执照》(或副本)、章程等单位情况证明;(3)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材料,如《合同书》、往来帐目等。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填写执法监察部门的办公地址。
6.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填写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姓名和办公电话。
7.发文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并署明日期。
8.其他:制作《询问通知书》的数量,以人次为单位,一次一份。本文书为两联式,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询问人。
9. 文书送达:文书按照法律程序送达,填写送达回执。
三、询问笔录
(一)文书适用范围
询问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依法向案件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知情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记录被询问人陈述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询问时间:填写询问的起止年、月、日、时、分。凡进行2次以上询问的,在询问笔录应当注明“第几次询问”。
2.询问地点:询问所在的具体地点。下达《询问通知书》的,应与《询问通知书》上的地点一致。
3.被询问人的情况:填写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现时经常居住地地址,单位电话或移动电话。一个询问笔录只针对一个被询问人,不能同时询问多人。被询问人是代表单位的,应注明其代表单位的名称。
4.询问人、记录人和在场人:询问被询问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填写询问人和记录人的单位及职务。询问结束时,询问人和记录人必须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如案件调查需要其他人在场的,应当填写在场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与本案的关系及其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
5.告知权利与义务:开始询问记录前,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说明询问原因,告知回答问题的义务和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如被询问人要求询问人员回避的,被询问人应当讲明理由,具备回避条件的,应回避。
6.询问记录的基本要求:(1)询问方式:询问必须采取一问一答的记录形式,不能自问自答,或由询问人提出多个问题,然后由被询问人做出“是”或“不是”的回答。对询问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被询问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姓名的“姓”字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询问人的回答,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2)询问内容: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被询问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被询问人对自己行为的申辩。询问人员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如果与案件有关,应作为询问的内容,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3)询问记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与被询问人的关系、事实经过、因果关系以及产生的后果等。询问记录应客观、准确、详略得当。客观是要求对被询问人陈述的记录应一是一、二是二,不添枝加叶,被询问人陈述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补充提问,不得随意联想;准确是要求记录应如实反映被询问人陈述的内容,关键情节的描述和用语,应当使用被询问人的原话,不能随意将其陈述的内容进行分析综合整理加工;详略得当是要求记笔录不可有言必录,应详细记录对案件的重要事实和关键性问题,对被询问人重复的话,可适当省略。
7.文书确认:询问调查结束时,应当将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核对。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笔录修改的地方,必须由被询问人用指纹或签名盖章确认。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用指纹或签名盖章确认。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在笔录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顶格处),由被询问人书写“以上笔录已阅。”、“以上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或者“以上××页记录属实。”等文字,并签名、注明日期。如被询问人拒绝签章,应注明情况,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
四、勘验笔录
(一)文书适用范围
勘验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技术分析,并将查验情况与结果形成文字的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勘验时间:填写勘验、检查工作的起止年、月、日、时、分。
3.勘验场所和天气情况:填写勘验、检查场所的具体方位、地点和当日的天气情况。
4.勘验人:勘验、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担任,并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单位及职务。
5.当事人:填写勘验、检查现场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姓名、单位及职务,与勘验、检查现场的关系及电话、地址。当事人如委托代表的,应出具当事人委托书,并在当事人一栏作备注。
6.被邀请人: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技术人员担任。被邀请人应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单位及职务。有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单位及职务。
7.记录人:填写记录人的姓名、单位及职务。
8.告知权利与义务:勘验、检查开始前,应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说明勘验、检查原因,告知配合勘验、检查的义务。
9.勘验情况记录:应当记录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勘验检查单位、人员、被检查单位的相对人等勘验检查组织和勘验检查的内容、过程、结果等情况,做到有序、客观、全面、准确。有序是要求笔录记载的顺序应与勘验检查的顺序一致,避免错记或漏记;客观是要求如实记载勘验检查人员在现场观察和感受到的原始状态,勘验检查人员的分析、判断、推理等不得载入笔录。全面是要求笔录记载应反映现场全貌,凡是对案件有意义的情况需全面收集并记录,对关键细节要详细记录,其他情况可简述。准确是要求文字表述要准确客观,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词句,能用数词的不用量词,一般不用形容词。
现场情况附图示或照片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运用技术手段做出现场检测(监测)或勘查结论的,必须有文字说明;现场制图、录音、录像,须注明种类和份数,标明制作时间和制作人;对现场物证需采取证据保权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应对提取物证或者扣押物品的地点位置等情况做记录,并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文书。
勘验检查时,勘验人、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说明理由,并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字。
10.文书确认:勘验检查笔录制作完成后,两名勘验人、当事人、被邀请人、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字或盖章,并填写联系方式。当事人代表单位对勘验笔录签字时,应当有相应的证明或授权手续。
五、抽样取证凭证
(一)文书适用范围
抽样取证凭证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违法财物抽取样品保存证据,或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抽取样品送交有关部门鉴定其合法性,确定其性质的书面记录凭证。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被抽样取证单位:根据案件调查需要填写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所属单位及其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3.现场负责人:填写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现场负责人。
4.抽样取证时间:填写抽样取证的起止年、月、日、时、分。
5.抽样地点:填写抽取证据物品的详细地点。
6.证据物品名称:填写物品正规的全称,规格按标准填写,批号据实填写;数量数字应大写,数和量应写全。样品抽取完毕,抽样人和被抽样取证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签字,并封存送交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如检验检测机构对送检物品有特殊要求,并派员抽样的,应予注明。
7.文书确认:参与抽样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签名,填写证件号码,被抽样取证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8.抽样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署名日期。
9.其他: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抽样取证单位。
10. 文书送达:文书按照法律程序送达,填写送达回执。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一)文书适用范围。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处理涉嫌违法案件过程中,执法人员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须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依据法律规定,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内部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案件名称: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写。
2.当事人及基本情况:按单位(组织)或自然人两类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当事人为单位(组织)的,填写《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全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3.案件基本情况:填写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重要证据、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执法单位等内容。
4.证据名称及数量: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名称写正规的全称,不能采用俗称,数量写中文小写或大写。
5.提请理由及依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保存方式:分为原地保存和异地保存两种方式,承办人应依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异地保存应记录证据存放地点、保管人的姓名。
7.承办人意见:填写“建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意见,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署明日期。
8.部门负责人意见:一般由执法部门负责人签署同意与否的意见。
9.机关负责人意见:一般由单位分管执法部门的负责人签署同意与否的意见。
七、《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一)文书适用范围。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过程中,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先行记录证据物品的数量、规格、性质等情况,再保存在原地或指定的地点,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该物品流转,并将上述情况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收文单位: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当事人全称。
3.正文部分:在正文的违法行为栏中填写涉嫌违法的行为。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应逐项填写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成色(品级)、单位、价格及数量。数量采用中文大写。
5.文书确认:被通知人或被通知单位负责人应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证据清单》上分别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承办人应邀请见证人见证并予以注明。参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签名,并署明日期。
6.通知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并署明日期。
7.其他: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取证人(单位)。
8.文书送达:文书按照法律程序送达,填写送达回执。
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
(一)文书适用范围。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过程中,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依据法律规定在7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进行处理的内部审批文书。
(二)文书填制的基本规范
1.案件名称: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写。
2.当事人及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当事人为单位的,填写《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全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3.案件基本情况:填写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重要证据、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执法单位等内容。
4.证据名称及数量: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的名称、数量,名称写全称,不能采用俗称,数量写中文小写或大写。
5.提请理由及依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承办人意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应当在采取措施之日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件承办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违法事实成立的,应提出拟没收的意见;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应提出解除登记保存措施的意见。
7.部门负责人意见:一般由执法部门负责人签署同意与否的意见。
8.机关负责人意见:一般由单位分管执法部门的负责人签署同意与否的意见。
九、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做出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收文单位:文书抬头部分填写当事人全称。
3.正文部分: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的下达时间、证据的名称、数量和文号等。
4.处理决定: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各项物品分别填写处理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解除登记保存措施的,填写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5.决定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并署明日期。
6.文书送达:本文书必须经过法定送达程序送达,由当事人签收。
7.其他: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取证单位。
8.文书送达:文书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填写送达回执。
十、现场检查记录
(一)文书适用范围
现场检查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所做的书面记录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被检查单位:填写被检查单位全称。
2.地址:被检查单位的详细地点。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填写被检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4.检查场所:填写被检查场所的具体方位、地点。检查多个场所的,应逐项填写。
5.检查时间:填写到现场检查的起止年、月、日、时、分。
6.告知权利与义务:填写记录前,应告知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
7.检查情况:应当有序、客观、全面、准确地记录现场检查的过程、内容、范围、方式和结果。有序是要求记录记载检查情况的顺序应与检查的顺序一致,避免错记或漏记;客观是要求记录应如实记载在现场观察到的原始状态,检查人员的分析、判断、推理等不得记入笔录;全面是要求记录应全面反映对案件调查有用的情况和关键细节;准确是要求记录的文字表达应准确、客观,不用模棱两可的词句,一般不用形容词。
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应逐项逐条写明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事实。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应采用法律术语或专业术语,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标准的条、款、项、目一致。
8.检查人员:必须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9.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应在文书制作完毕后,将《现场检查记录》当场交被检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审核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提出补充或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应在“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栏内注明“以上情况属实,无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在记录上签章的,应注明拒签理由。有其他人在场的,应请他人签名证明。
十一、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整改的指令性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收文单位: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被检查单位全称。
3.存在问题:(1)逐项逐条填写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标准的行为、时间、地点、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标准的全称及其相应的条、款、项。(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根据。如果实体法有明文规定的,引用实体法的规定,也可将实体法的规定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一并引用;实体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直接引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4.改正方式: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况确定为立即整改。填写时应写明立即整改,并写明整改要求或达到的目标。所列问题不能是重大隐患或现实危险。重大隐患或现实危险应采取强制措施。
5.文书确认:本文书需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填写执法证件号码。
6.下达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并署明日期。
7.文书送达: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文书上签字签收,并注明时间。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有相应的职务证明或授权手续。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章的,应注明拒签理由,有其他人在场的,应请他人签名证明。填写送达回执。
8.其他: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十二、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的指令性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收文单位: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被检查单位全称。
3.存在问题:(1)逐项逐条填写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标准的行为、时间、地点、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标准的全称及其相应的条、款、项。(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根据。如果实体法有明文规定的,引用实体法的规定,也可将实体法的规定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一并引用;实体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直接引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4.改正方式: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况确定为限期整改。填写时应写明限期整改,并写明整改要求或达到的目标。所列问题不能是重大隐患或现实危险。重大隐患或现实危险应采取强制措施。
5.文书确认:本文书需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填写执法证件号码。
6.下达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并署明日期。
7.文书送达: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文书上签字签收,并注明时间。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有相应的职务证明或授权手续。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章的,应注明拒签理由,有其他人在场的,应请他人签名证明。填写送达回执。
8.其他: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十三、整改复查意见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整改复查意见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已经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或《强制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出意见的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收文单位: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被检查单位全称。
3.适用条件:针对《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时,填写《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文号和时间;针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强制措施决定书》时,填写《强制措施决定书》的文号和时间;针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和时间。
4.复查意见填写要求:(1)问题表述应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规程、标准规范依据,表述文字应紧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设定或罚则的具体描述;复查意见应与《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问题对应;(2)复查意见仅限于复查当日的现场状况;(3)复查意见表述不可绝对,不宜直接表述为“整改完毕。”除强制措施的复查意见外,不可出现“同意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字样。
5.文书确认:本文书应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填写证件号码。
6.下达单位:本文书应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并署明日期。
7.文书送达:由被复查单位负责人在文书上签字签收。签收文书的当事人应有相应的职务证明或者授权手续。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注明拒签事由,有其他人在场的,应由见证人签名证明。填写送达回执。
8.其他: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十四、强制措施决定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强制措施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以及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时的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收文单位: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被检查单位全称。
3.文书适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需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可在现场直接下发本文书;按一般程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认为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需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可在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同时,下发《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时,下发本文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措施种类,可下发本文书。
4.存在问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逐项填写。应准确、客观地填写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事实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标准的全称及其条、款、项、目。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三)、(四)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措施种类。
6.强制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事实,逐项填写所采取的强制措施。(1)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2)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
7.决定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
8.文书送达:文书按照法律程序送达,填写送达回执。
9.其他: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十五、鉴定委托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鉴定委托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案件时,对需要经过技术鉴定的证据物品,委托有关单位鉴定,向被委托鉴定单位发出的委托文书。
(二)文书填制的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收文单位: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被委托鉴定单位的全称。
3.物品清单表格:分行填写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备注部分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或注意事项。
4.鉴定要求:逐项填写要求鉴定单位根据案件情况需要了解物品的有关属性、特性、指标含量等方面情况,文字应采用技术术语。
5.提交结果时间:填写要求鉴定单位提交报告的时间。
6.鉴定结果:填写要求鉴定单位提出鉴定报告书,并对所做的结论负责。鉴定单位所提交的鉴定报告书上应注明鉴定人员的职称,加盖鉴定单位公章,并由鉴定人员签名。
7.发文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印章,并署明日期。
十六、行政处罚告知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告知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应当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收文单位: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当事人名称。当事人是单位(组织)的,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上的名称全称,不得使用简称、略称;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薄》上的姓名。
3.告知内容:告知当事人经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利等。(1)违法事实:逐项填写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行为性质、造成的违害后果等。叙述文字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的条文内容相吻合。违法行为应与《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文书内容相吻合。(2)处罚理由:填写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其具体的规范条款,不能是处罚条款。(3)处罚依据:填写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其具体的处罚条款。(4)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填写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内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应合法定权限、裁量适当。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应采用大写。(5)告知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填写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地址、联系人及电话、邮编。符合听证条件的,应下达《听证告知书》。
4.告知时间:经调查违法事实成立,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任何阶段。
5.告知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印章,并填写下达的日期。
6.文书送达:文书按照法律程序送达,填写送达回执。
7.其他: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十七、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一)文书适用范围
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的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时间:填写陈述、申辩的起止年、月、日、时、分。
2.地点:填写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地点。
3.陈述申辩人:填写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电话、联系地址、邮编。
4.承办人、记录人:填写承办人、记录人姓名。
5.告知事项:开始记录前,应告知陈述、申辩人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说明原因。
6.陈述、申辩记录:应客观、公正地记录陈述申辩人的原话原意。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应完整记录。
7.文书确认:(1)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将笔录交给当事人核对或者当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提出补充或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终了处注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属实。”的字样,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2)承办人及记录人应当分别在笔录终了处签字、注明日期。
8.其他:(1)当事人陈述、申辩后,承办人员要询问被调查人“对违法事实是否还有陈述、申辩意见。”确认当事人是否还要陈述、申辩。(2)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3)当事人提供文字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随卷保存,需要限期提供证明材料的应注明。
十八、听证告知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听证告知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具有听证权利的法律文书。
符合听证条件是指根据《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者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收文单位: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当事人名称。当事人是单位(组织)的,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不得使用简称、略称;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薄》上的姓名。
3.告知内容:告知当事人经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幅度等内容。应当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以及相应的条、款、项;应当载明告知当事人权利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地址、告知书发出的日期、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文书中所称的“3日”应当是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应相应扣除。
4.告知单位:本文书应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印章,并填写告知书下达的日期。
5.文书送达:文书按照法律程序送达,填写送达回执。
6.其他:被处罚当事人放弃听证权的,应在告知听证权满3日后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十九、听证会通知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听证会通知书是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听证组织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时,向当事人发出的通知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收文单位: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当事人名称。当事人是单位(组织)的,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上的名称全称,不得使用简称、略称;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薄》上的姓名。
3.通知内容:(1)案件名称: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写。(2)听证会时间、地点及参会人员:时间填写举行听证会的年、月、日、时、分;地点填写举行听证会的地点;听证会主持人、两名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据实填写。
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不能是本案件的调查人员。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秘密外,听证会应公开。
4.通知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印章,并填写办公地址、门牌号、邮政编码和联系人、通知书下达的日期。
5.文书送达: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执。
6.其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行听证前提出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研究决定。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成立,则应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并通知当事人。(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等有关证明文件,代理人可以为一至二人。(3)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听证申请人。
二十、听证笔录
(一)文书适用范围
听证笔录是听证会组织机关记录听证会组织和进展情况的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案件名称: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写。
2.主持听证机关:填写主持听证会的机关名称。
3.地点:填写举行听证会的地点。
4.时间:填写听证会起止年、月、日、时、分。
5.听证会参加人员:填写听证主持人、听证人、书记员、两名案件调查人员和申请听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他参与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相关情况。
6.听证记录:应当按听证进展过程,分栏完整记录听证会情况,不得缺少法定要件和程序。(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告知当事人权利和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权的情况。(2)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的情况。(3)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情况。(4)相互的质证和辩论情况。(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意见。(6)出现听证延期、中止、放弃情况的,该情况产生的原因、过程及相关决定。
7.笔录确认:听证笔录应当交由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听证主持人、书记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由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各方认为陈述或申辩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当进行补充或修改;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书记员应记明情况。
二十一、听证会报告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听证会报告书是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情况、对案件的意见,结合听证笔录,向行政机关主管负责人做出的书面报告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案件名称: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写。
3.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据实填写。
4.听证会基本情况摘要:填写听证会进行的步骤、听证内容、听证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案件调查人、当事人、第三人对违法事实、证据认定和行政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意见。听证会笔录应附在报告书后备查。
5.主持人意见:由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在听证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证主持人应限期交案件承办人进行复核,一并报安监局负责人审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1)经过听证,当事人对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意见无异议的,建议按照该决定给予行政处罚。(2)经过听证,认定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不实,且证据确凿的,建议按新认定的事实研究和决定处罚意见。 (3)经过听证,发现已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存在疑点、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建议有关机构查证。(4)经过听证,发现拟做出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不准确或处罚过重的,建议重新研究决定。
6.负责人审核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听证报告书》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处罚的,应说明理由。
二十二、案件处理呈批表
(一)文书适用范围
案件处理呈批表是行政执法机关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认为违法事实已经查清,应给予行政处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呈报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案件名称: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写。
3.当事人基本情况:填写需要查处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两类主体。当事人是单位(组织)的,填写单位(组织)的全称;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填写当事人的姓名。
4.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填写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罚则的条、款、项。
5.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填写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申辩意见。如当事人没有申辩意见,注明“无意见。”
6.承办人意见:填写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7.审核意见:一般违法案件,由负责审理案件的负责人审核;严重违法案件需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后应作出是否同意承办人意见的意见,并签名、署明日期。
8.审批意见:一般违法案件,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严重违法案件由单位分管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应作出是否同意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意见,并签名、署明日期。
二十三、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一)文书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严重违法案件或者疑难案件时,对案件的性质、处理依据和内容进行集体研究,记录集体讨论研究过程和结论的记录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案件名称: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写。
2.讨论时间:集体讨论的起止年、月、日、时、分。
3.地点:讨论时所在的地点。
4.主持人、汇报人、记录人:据实填写。
5.出席人员:填写参加会议的其他相关人员的姓名及职务。
6.讨论内容: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处罚的证据是否充分;处罚的依据是否准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7.讨论记录:应记录对违法案件做出行政处罚的讨论过程,表述讨论的内容;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发表的主要观点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尽量引用会议参加人的原话,不可加入记录人个人的意见;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应一并讨论并作记录。
8.结论性意见:为集体讨论形成的最终意见。应对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的证据事实是否充分、处罚的理由依据准确、处罚的幅度是否适当、是否同意处罚意见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9.出席人员签名:案件审议结束后,记录人员应将记录交主持人、参加人、汇报人阅读后签字确认,不能代签。
二十四、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一)文书适用范围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是执法机关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按照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被处罚单位情况:逐项填写当事人的单位全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3.违法事实及证据:填写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性质、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文字表述采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行为条款的文字。
4.违反法律依据:填写当事人所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其规定的条、款、项。
5.处罚依据:填写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其处罚的条、款、项。
6.行政处罚决定:分项填写处罚种类和数额。罚款数额应符合简易程序确定的限额,填写时应使用中文大写。
7.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在文书所列的方框内打勾选择。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到其所属的处罚机关。非当场缴纳的,应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银行和银行账号。
8.告知行政复议及诉讼单位:填写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和诉讼请求法院名称。
9.文书确认:本文书应由两名执法人员、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应当有相应的证明和授权手续。
10.决定下达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署明日期,该日期应与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相一致。
11.其他: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的内容不得涂改或改写。
12.文书送达:文书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填写送达回执。
二十五、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
(一)文书适用范围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是执法机关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按照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对个人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被处罚个人情况:逐项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所在单位、职务、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反法律依据、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行政复议及诉讼单位、文书确认、文书下达单位、文书送达等填制方法同《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二十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一)文书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是行政执法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按照一般程序依法对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被处罚单位情况:逐项填写被处罚单位全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涉及多个当事人的案件,应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3.违法事实及证据:本文书所列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行为。叙述违法事实时,必须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主体与客体、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为指导,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特点,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人、原因(动机和目的)、手段(方法)、情节(违法过程)、结果等基本要素应齐全。
4.违法依据:必须完整填写当事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其规定的条、款、项。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应当是规范行为的条款,不能引用规定处罚的条款。
5.处罚依据:必须完整准确引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条、款、项。完整是要求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名称应是全称,不能简略或者只引用文号,更不能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简单取代;准确是要求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处罚条、款、项应符合对违法行为的定性结论。
6.处罚决定:分项填写处罚种类和数额。给予处罚罚款的,填写罚款数额应使用中文大写。
7.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给予罚款处罚的,应载明缴纳罚款的期限和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和账号,并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告知行政复议及诉讼单位:填写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和诉讼请求法院名称。
9.文书确认:本文书应由两名执法人员、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应当有相应的证明或授权手续。
10.决定下达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署明日期,署明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11.其他:(1)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2)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内容不得涂改或改写。(3)本文书须经法定送达方式送达,由当事人签收文书送达,填写送达回执。
二十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一)文书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是行政执法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按照一般程序依法对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被处罚个人情况:逐项填写当事人个人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家庭住址、所在单位、职务、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等个人信息。涉及多个当事人的案件,应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处罚决定、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行政复议及诉讼单位、文书确认、决定下达单位、送达方式等填制方法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二十八、罚款催缴通知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罚款催缴通知书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未缴纳罚款,对被处罚单位(个人)下达催缴罚款的通知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收文单位: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当事人单位全称或者个人姓名。
3.正文部分:填写行政执法机关原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原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罚款履行期限和缴纳罚款的银行。
4.发文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并署明日期。
5.其他: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通知的当事人。
6. 文书送达:文书按照法律程序送达,填写送达回执。
二十九、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一)文书适用范围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是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后,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审批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案由:填写案件类型或主要内容。
2.处罚决定书文号:填写原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罚决定书文号。
3.当事人:填写接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单位(组织)名称或个人的姓名。
4.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内容综合填写。
5.当事人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根据当事人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填写。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应附于文书之后。
6.承办人意见:填写拟作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意见,应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署明日期。
7.审核意见:一般违法案件,由负责审理案件的负责人审核;严重违法案件,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后应作出是否同意承办人的意见,不同意的应写出理由。
8.审批意见:一般违法案件,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严重违法案件由单位分管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审批。
三十、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是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后,经审查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收文单位: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当事人的单位全称或者个人姓名。
3.正文部分:填写原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日期、文号和罚款数额。根据审批后的处理决定意见,在文书所列方格内打勾选择;同意延期缴纳罚款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注明延期或分期的日期。如分期,应填写分期缴纳的时间及金额。如果分两期以上,每一期均应单独开具文书。
4.批准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并署明日期。
5.其他: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申请人。
6. 文书送达:文书按照法律程序送达,填写送达回执。
三十一、文书送达回执
(一)文书适用范围
文书送达回执是行政执法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有关当事人,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的书面凭证。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案件名称: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写。
3.受送达单位(个人):填写当事人的全称或者姓名。
4.送达文书名称、文号:填写所送达文书的名称及文号。
5.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应当由当事人亲自签收文书。如果是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收文书,在填写时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并出具相应的职务证明或者授权手续。拒绝签收文书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6.送达地点:填写送达的具体地址。
7.送达日期:根据实际送达情况确定。(1)送达时,受送达人在场的,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2)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注明日期即为收件日期。(3)委托送达的,受委托送达机关依上述两条签收的日期为收件日期。(4)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收件日期。(5)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为送达。
8.送达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采用的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公告送达等。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9.送达人:由负责送达的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10.备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受送达人不在场由他人代收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拒绝接受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并记录拒收的事由,并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在备注栏中签字证明;采取邮寄、公告送达的,应注明相关情况,邮寄送达的,可将挂号信回执粘贴在文书存根上。
11.送达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
12.其他:一个案件对一个当事人(单位或个人)需送达各类文书的,统一使用一份送达回执。
三十二、强制执行申请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管辖法院: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具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的名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的规定,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是指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3.申请内容:在正文和相应空格栏目中填写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名称或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处罚内容以及文号,并写明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4.附件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执》、关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及诉讼的情况说明、申请机关法人身份资格证明、经办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调查中有关材料等,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有当事人的财产情况或银行帐户情况的,应附上有关情况的材料,所附有关材料应当分项列明。
5.申请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并署明日期、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十三、结案审批表
(一)文书适用范围
结案审批表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将执行结果报告单位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批准终结处罚案件的内部审批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案件名称: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写,
3.当事人基本情况:按表格栏逐项填写当事人情况。当事人为单位的,填写被处罚单位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当事人为个人的,填写被处罚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和邮编。
4.处理结果:填写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及已作出的处罚决定,处理决定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一致。
5.执行情况:根据处理决定的内容对应填写结案理由和“建议结案”的意见。(1)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2)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完毕;(3)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4)当事人死亡或者被注销、被解散,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义务。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应将缴款单据附在文书后。两名承办人员应签名,署明日期。
6.审核意见:一般违法案件,由负责审理案件的负责人审核;严重违法案件,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
7.审批意见:一般违法案件,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严重违法案件由单位分管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审批。
三十四、案件移送审批表
(一)文书适用范围
案件移送审批表是行政执法机关将立案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处理时,报请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内部审批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案由:填写违法行为类型。
2.当事人:据情况按接受查处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两类主体填写。
3.地址:当事人的详细地址。
4.受移送机关:填写拟移送的具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
5.案情简介:主要填写当事人涉嫌违法的时间、地点、事实、重要证据、造成的危害后果,违反的法律、法规的条、款、项,以及执法单位等内容。
6.移送理由:填写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等。
7.承办人员拟办意见:根据违法事实和案件性质,填写建议接受移送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并由两名承办人签字、署明日期。
8.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后应作出是否同意承办人意见的意见。
9.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由单位分管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审批。
三十五、案件移送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案件移送书是行政执法机关经审批,将立案后不属于自已管辖的案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法律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收文单位:根据案件情况填写接受移送的单位或部门的全称。
3.案件名称: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写。
4.移送原因:根据具体案件的违法事实及移送原因填写。
移送案件的界定:(1)因地域管辖权发生的移送。即受理案件后,发现违法行为的行为地、结果地均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2)因职权或级别管辖发生的移送。即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超出了本级机关权限,应移送给具有相应职权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3)因违法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即行政案件变为刑事案件,应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移送的法律依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
6.案件有关材料:对已经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随案移送,并在文书中注明材料名称及数量;移送的财物应办理相关的财物移交手续。
7.移送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并加盖印章,署明日期。
8. 其他: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接受移送单位。
三十六、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案卷(首页)
(一)文书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案卷是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案件完毕后,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案卷内材料总的提示性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案件名称: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写。
3.案由:填写案件类型或主要内容。
4.处理结果:填写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以及最终结果等内容。
5.立案时间:同立案审批表。
6.结案时间:同结案审批表。
7.承办人:填写两名具体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姓名。
8.归档日期:应在主管负责人签批后三个工作日内。
9.归档号:按本单位统一的顺序排列编号。
10.保存期限:长期。
三十七、卷内目录
(一)文书适用范围
卷内目录是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案件完毕后,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时所作的提示性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序号: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在前,其余按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6〕274号)所排列的执法文书顺序依次填写。
2.文件名称及编号:按文书上印制的文书名填写。
3.日期:填写每样文书最终成文日期。
4.页号:将文书排序后依次统一编制的页码号,采用阿拉伯数字。
5.备注:填写相关的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
6.其他: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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