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景点排名大全集:定州市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1:25:29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况的计划生育家庭:
(一) 依法实行晚婚、晚育的;
(二)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三) 政策内生育两个女孩后,夫妻一方按规定实行节育手术的;
第三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享受下列奖励: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奖励假天数支付本人工资报酬。
(二)是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有条件的乡镇(办)或村(街),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四条 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享受以下奖励:
(一)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
(二)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到子女18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
(三)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可以享受600元奖励扶助金;
是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四)农村独生子女参加本市内初中升高中,在录取时给予10分的照顾。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
(五) 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二胎条件,育龄期内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独生子女入本乡镇(办)、村(街)集体办的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的,适当减免一定费用;
(七)独生子女在本市就医住院的,各医疗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减免一定费用;
(八) 下岗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和就业;
(九)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十)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残、死亡或其它原因造成家庭贫困时,可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救助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贫困家庭的实施意见》申请贫困救助;
(十一)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集体福利分配时应多增加一人份的福利分配份额。
第五条 政策内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且夫妻一方按规定实行节育手术的,享受下列优待:
(一)实行节育手术后,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或者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帮耕帮收;
(二)双女户家庭贫困,可以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申请贫困救助,视贫困程度给予一定的救助金。
(三)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照顾招工或者安排在乡镇企业就业;
(四) 优先安排致富项目和致富技术培训;
(五) 农村双女户家庭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可以享受600元奖励扶助金。
第六条 依据《细则》,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落实单位:
(一) 属于财政开支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从行政事业费列独生子女奖励费;由市计划生育局具体负责,从市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对自愿放弃再生育指标所受奖励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奖励。
(二) 属于自收自支单位或企业职工的,由单位和企业自行支付;破产企业申请破产时,应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纳入审核清算范畴,破产后一次性列支;
(三) 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 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或者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市政府每年列入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支付。
第七条 市直各单位、各乡镇(办)要加强对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计划生育局、教育局、民政局、劳人局、国土局、工商局、卫生局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落实办法,抓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
第八条 凡违反《条例》,未经批准又政策外生育或者非法收养子女的,由所在地的乡镇办或者村民委员会停止优待并追回已享受的奖励,同时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报市计划生育局备案。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拒不落实有关奖励扶助规定的,当事人可向市政府法制机构举报,经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计划生育和有关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定州市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