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济州维生素c官网:[转载]《中国税务》杂志2011年第5期“钟税官信箱”答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4:53:07
原文地址:《中国税务》杂志2011年第5期“钟税官信箱”答疑作者:刘晓伟税务工作室

   刘晓伟税务工作室注:钟税官信箱的答疑比较有权威性,回答的逻辑性较强,也是征求总局司局意见后发表的。我们中国税务网瑞鑫工作室的秘书长陈双专就曾负责这个栏目,并根据此栏目答疑特点指导瑞鑫工作室答疑。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否由合并企业弥补?
    钟税官:
    我公司2008年扩大经营,合并了另一家企业。合并后仍以我公司名称对外营业,被合并企业已在工商税务部门予以注销。合并前被合并公司经过所得税清算,留有约80万元亏损。请问我公司能否对这部分亏损进行弥补?
    某财务人员
    某财务人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企业在一般性重组中,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但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同时,《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为: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合并另一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并在合并另一企业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可适用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由你公司弥补,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钟税官

    将自产钢筋用于厂房维修是否视同销售?
    钟税官:
    我公司是钢铁生产企业,去年将一批自产钢筋用于厂房维修,请问根据税法规定,这批钢筋是否作视同销售处理?刘晓伟税务工作室
    张会计
    张会计:

    自产钢筋视同销售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视同销售。上述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你公司将自产钢筋用于厂房维修,属于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增值税方面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自产钢筋用于厂房维修,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不视同销售处理。
    钟税官

    我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能否抵扣进项税?
    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家电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后,我公司购进一些消防、中央空调设施,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最近,当地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在对我公司检查后提出异议,认为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中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属于配套设施和附属设备,其涉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我公司认为,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固定资产的定义,即“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此,不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请问我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某家电公司
    某家电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购进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虽发生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由于其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涉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你公司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刘晓伟税务工作室
    钟税官

    我公司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钟税官:
    我公司今年1月份购进一批机电产品,从销售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期限内认证通过。但主管税务机关近日通知我们,经系统稽核比对,该发票属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我公司经询问销货方,得知该企业当月没有正常纳税申报,后来已经补申报。请问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什么,我公司取得的该张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某财务人员 小王
    小王同志:

    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该张失控专用发票,需由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协查,确认销售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协查回复后,才可抵扣进项税额。
    钟税官

    股权转让未分得股利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方为德国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外方占比70%.因行业发展问题,2010年初,外方撤资,并与中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以低于原投资的成本转让其拥有的股份。转让股权前,我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尚未进行分配。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外方投资方应就未分配的利润按原外方股东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缴纳股息所得税。但我们认为利润没有分配,外方没有获得股利,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中“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的有关规定,因此不需缴税。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外方是否需缴纳未分配利润的所得税?
    某企业财务人员
    某企业财务人员:

    你公司外方股东属于非居民企业,其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首先,受让方应履行扣缴义务,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办理;其次,该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其股权转让收入应调整为公允价格;第三,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计算其股权转让所得,在计算股权转让收入时,不得扣除随股权转让的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多项基金等。因此,外方股东需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钟税官

    单位食堂的开支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钟税官:
    我单位目前不设食堂,采取按月给员工发放午餐补助的形式,所发午餐补助计入福利费核算。最近因经营规模扩大,人员剧增,考虑开设职工食堂。请问这两种情况税务处理有何不同,经营食堂的开支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食堂设施以及日常采购食物的金额是否都能计入福利费并税前扣除?
    某单位财务负责人
    某单位财务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如果设立职工食堂,开设食堂的开支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食堂设施以及日常采购食物的金额可凭合法票据在企业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并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没有设有职工食堂,其发放的午餐补贴,也应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两者税务处理是一致的。
    钟税官

    我公司取得的粮食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酿酒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向某国有粮油企业购入玉米500吨,另购入一批食用植物油,粮油公司给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粮油公司销售玉米、食用植物油这些免税农产品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取得专用发票后能否根据发票上的金额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
    某酿酒企业
    某酿酒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该国有粮油公司向你公司销售玉米及食用植物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取得专用发票后,可根据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
    钟税官

    我公司购入的同时用于生产经营和职工福利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税?
    钟税官:
    我公司2009年底购入一台大型锅炉用于车间生产经营,我公司厂区与家属区相邻,锅炉同时用于部分家属区供暖。公司财务人员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税务人员告知由于锅炉用于家属区供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而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请问我公司混合使用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税?
    某会计人员
    某会计人员: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同时符合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则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来信所述,你公司购入的锅炉并非专门用于家属区供暖,同时用于车间生产经营,可按上述规定抵扣进项税。
  钟税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