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黎世财产保险 中国:赢在手中第四章:说话要有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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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侧美国律师的笑话:
    律师从身上掏出一张支票对医生说:“这里是500元,无论你救活她,还是医死她,我都如数付给你。”
    医生开始全力抢救,但是病人还是死了。
    此刻律师问医生:“那么,你把她救活了吗?”
   “很遗憾,但我尽了一切努力。”
   “我妻子是你医死的吗?”
   “当然不是,我的诊断和用药都是正确无误的。”医生忙说。
   “看来我用不着给你付出诊费了,因为你既没有救活她,也没有医死她。”
    在上面的这个美国律师笑话中,律师给出了两个付款的条件,在医生治疗后,按照律师的提问假如医生回答 “是”,医生是可以得到律师许诺的报酬,但是后果是医生将面临医疗事故赔偿,而医生回答“不是”后,则显然又不符合律师承诺的付款条件,由此这个律师最后分文不付。这个律师不但会说三分话,做到说出去的话不会束缚自己,还做到要看起来悄无声息,但细究起来宛如匕首。
    相传,乡里有一财主将要出嫁女儿,不巧被一乡里的好色之徒借机强奸,还顺带将女儿身上佩戴的金银首饰抢走。
    财主得知遭到大辱,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终于将这个无赖抓住,恨不得将其千刀万剐。
    财主托人代写控告状中初书“揭被勒镯”。女儿被强奸,总是家丑不可外扬。诉状不讲明被强奸之事,则无赖不会判死刑。讲了强奸的事情,却又是家丑外扬,一时间难以两全。
    后有人向一个姓李的读书人请教如何办,姓李的读书人于是说: “勒一镯,怎么可能判人死罪呢?以我看来,不如将此四字倒置,改为‘勒镯揭被’四个字。”
    财主听从这个建议。
    状下,判处死刑。
    后有不明白期间道理的人请教姓李的读书人期间的玄妙,姓李的读书人解释道:“揭被勒镯者,意在镯,故揭被不过取财。犯人可以辩解为只是一个盗窃罪,甚至还抢劫罪都难够上。勒镯揭被者,则既揭其镯,复污其身,是抢劫而后强奸,触犯二罪,情节比较恶劣,由此必死无疑。”
    这个道理很好理解。在“揭被勒镯”的情况下,一个县官若审问罪犯揭被之后是否只勒镯而未劫色,则给人一种不齿之感,不便追问是否劫色。而在“勒镯揭被”的情况下,县官惊堂木一拍,随口就可以问出:“既然勒镯,你揭被又是何意?”此刻一顿暴打之后,自然是招认目的在于劫色。姓李的读书人深知县官审案的特点,用语恰到好处,不多不少。
    众人一听皆恍然大悟,一一佩服的五体投地。
    本案中观其笔下妙文,虽一字一笔,俨若刀剑,足以左右其事,不着点墨生杀人命者。
    对于法官来说,“揭被勒镯”的情况下,假如法官再多审问罪犯是否在抢劫之余有奸淫行为,则显得法官人品不佳。而“勒镯揭被”的情况下,法官很自然就审问强奸之余“揭被”是干什么,若罪犯不说,则自然是惊堂木一拍就是一顿毒打。四字顺序不同,则法官的审理行为大有不同。
    在本案中,“揭被勒镯”显然是给罪犯脱身的借口,而“勒镯揭被”虽然未道明强奸之事,但是话在隐约之间,县官一审问则跃至纸面。此话,能够家丑不可外扬,又能够据实指控犯罪行为,可谓未讲“强奸之事”,更显财主以及女儿等人的愤怒以及羞耻,由此属于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在中国文字里面,颠倒字的顺序而含义完全不同的事例非常多,这都值得律师借鉴。
    比如,曾国藩与太平天国作战,前期是百战百殆,每次作战失败都报告朝廷,如此下去曾国藩感觉自身官位不保。
    一次,曾国藩又打败仗。奏章中有“百战百殆”字样。曾国藩总觉得上奏章上凶多吉少,于是召集幕僚商议。
    一幕僚提出不如将“百战百殆”改为“百殆百战”。
    曾国藩从之。
    皇帝看到奏章后大喜,贼强并非曾国藩之错,对曾国藩百殆百战的志气赞不绝口,对其忠心深信不疑。
    有律师总结自己的经验说道:“我本人在做法律文件时,总是习惯于也总是习惯于要求我的助理给法官的基本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不要超过三张纸。我做过八年法官,深知法官和领导一样,耐心都是有限度的。要尽可能在排版很清晰的两三张纸里,把案件的基本脉络阐释清楚,帮助法官对案件有一个基本的把握。然后再用一个补充的答辩或代理意见,详细地阐述自己的观点、证据和法律分析。这样让法官既能很清楚、很轻松地掌握案件总体情况,又能在需要时可以从你提供的法律文书中寻找所需要的素材。所以,良好的甚至力求杰出的书面表达能力是每一个律师必须努力具备的素质。”
    古代讼师的功夫不仅在文字上,更在事实证据上。恶讼师使用的伎俩主要是无中生有,捏造证据,栽赃陷害,甚至倒打一耙嫁祸对方,能操纵整个案件。如有一篇讼词:
    一言而适,可以却敌;一言而得,可以保国。古代对讼师的要求是很高的,以“刀笔手”称之:“凡作讼词,尤宜明辨事原,精度一案之情势缓急轻重大小,而后探本立论,想出从何入手,从何攻讦;而自己所处之境,尤宜如兵家之虚者实之、实者虚之,不示人以究竟,方为老讼。作词既依上法,尤当别出心裁,句斟字酌,以锐利之笔峰,一语人罪,或一字定论,或半字翻案,或一笔反复,是则神而明之,相机行事,不可形之于笔墨间矣。总言之,心机灵动者,随意可入人罪地,随意可脱己罪案。只在一二字间,初视之轻描淡削。无足为奇,细想之而有不足为外人道也。”
    清末的讼师,有很多出奇制胜之人,其所作讼词亦为妙文,句斟字酌,笔锋锐利,一二字之间,便可定论或翻案,随意即使人入罪或脱罪。有时候只一笔之差结果便不同。“一字一笔,足以左右其事,生杀其人” 。
    在讼师当中,当然也是有洁身自好,敢于鸣不平求正义之人。如一讼师路遇一土豪把一个村妇活活踢死,土豪拿出十两纹银作偿命资。讼师路见不平,代拟一状词,写到:“夫身有纹银十两,已可踢死一人,若家有黄金万镒,便将尽屠城?草菅人命,由此可见。”讼词写得铿锵有力,充满正气,把土豪的凶恶横暴淋漓尽致的勾画出来。   “笔能杀人,亦能活人;文可行善,亦可为恶”,刀笔始终是操纵在人手里,以直为直或是以曲为直,取决于人心的曲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