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天图片:死刑与社会的心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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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与社会的心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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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著有《司法竞技主义》、《刑事司法体制原理》和《刑事司法:多元价值与制度配置》等学术专著。学术随笔结集为《法律皇帝的新衣》、《法律稻草人》,并著有教材《刑事诉讼法通义》。论文代表作为《认识相对主义与诉讼的竞技化》、《法学之殇》、《对抗与和合》、《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等。在法学杂志和报刊发表论文、随笔二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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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篇  2011-08-26 20:05:31 查看( 271 ) / 评论( 0 ) / 评分( 0 / 0 )   

在我国,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从来是天经地义的事。

当年刘邦入汉中,尽废繁琐严酷的秦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不外乎“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社会中最常见的三种犯罪及相应的刑罚是断不可少的,其中“杀人者死”,是契合传统社会的罪刑观念的。即使到今日社会,“杀人偿命”仍然符合社会的心理预期。仔细想想,这还不仅关系人们普遍存在的朴素情感问题,由于刑法对于杀人案件的刑罚规定,对于罪大恶极的杀人案件,人们期望法院依法判处死刑,也符合人们对法律实现的心理预期。

在这一前提下,南方医科大学卿三华教授被劫杀一案的几名被告人、特别是主犯应当被判处什么刑罚,社会的心理预期是不言自明的。正是由于这种心理预期,四年前被诉至法庭的五名被告人都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审判结果,引起社会诸多非议就不难理解了。如今主犯尹智龙被抓获后诉至法庭,又勾起许多人对最早那五名被告人刑罚的回忆,他们不希望看到尹智龙受到轻判。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中要求判处尹智龙死刑,显然与这种心理预期相一致。

检察官在法庭上主张判处尹智龙死刑,当然不是简单出于对社会心理预期的应和,对于被告人应当接受什么样的刑罚处罚的判断,只能基于事实、证据和法律,没有确凿的证据,没有扎实的事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强固的心证,检察官也没有足够的底气坚持至今的诉求。检察官提出建议的是当下被告人的量刑,并不是对过去五名被告人的量刑提出意见,法官对于那五名被告人的量刑的说法,是有道理的:先抓到的,当然不一定就判处死刑,也不一定不判处死刑,判不判死刑,后抓到的也一样,只能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罪责刑相适应是一定要坚持的。

至于这位不具名的法官所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审判监督程序”的专门规定。一旦在逃的同案人被悉数抓捕到案,必将进一步查明真相、分清罪责。司法机关将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这意思当然说的是改判。这种改判是符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只不过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改判的规定需要与禁止“双重危险”国际刑事司法人权标准协调统一起来。不过,这属于立法范畴的后话,当下的司法还顾不上考虑这些。

谈到检察官“坚持”的死刑判决主张,笔者只是外围踮脚围观的过路客,没有一头扎进案卷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机会,对于尹智龙是否应当判处死刑以及此前的五名被告人是否罚当其罪,实在无权置喙。我倒是觉得,自从量刑建议的做法逐渐推广开来之后,这种做法的好处也渐渐显示出来。检察官没有必要对于每起案件都一一提出量刑建议,对于有些案件来说,提出量刑建议属于蛇足之举,如达到一定数量的毒品案件,判处什么刑罚已经不消说得,但对于某些案件来说,检察官明确提出量刑建议是必要的,例如对于普遍量刑畸轻的刑讯逼供犯罪案件,检察官提出与被告人的恶行相适应的量刑建议,就不仅对于一案有必要而且对于国家公权力正当行使之远景,就有必要而且重要了。卿三华教授被劫杀一案中被告人的量刑,因有广泛社会争议在先,检察官提出量刑主张,就很符合社会对检察官角色的期待。

尽管我们无从判断本案被告人究竟该不该判处死刑,但检察官的“坚持”,让我们看到对于本案事实、证据和涉及到的法律怀有的充分自信,这样一种公诉状态一定有助于建立社会对于检察机关的信赖。人们喜欢一个“坚持”的检察官一定甚于一个“无原则、无坚守”的检察官。我们也期待有很“坚持”的法官,我们期待他们与检察官的“坚持”有着同样的正义性,这里不必我来赘述,重要的不仅是坚持,而是坚持什么,我们这个社会多么需要对于公理、正义有所坚守的司法官。

这,毋庸置疑,也是今日中国社会的一种心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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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eke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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