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诗兰黛精华适合年龄:李昌奎的死刑讨论与再审 zjkzxd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3:47:03

李昌奎的死刑讨论与再审 zjkzxd

 

  据报道,2011年8月22日,云南高院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事情过程为:
  2009年5月,云南昭通巧家县鹦哥村的李昌奎因为感情纠纷强奸了同村的王家飞并杀害了她和她3岁的弟弟王家红。
  2010年7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王家民事赔偿3万元。
  2011年3月,云南省高院改判李昌奎死缓。改判后,王家不服上访,并将李昌奎案在网上公布。在药家鑫被判死刑立即执行风波未了之际,李昌奎的死缓引发舆论哗然,媒体跟进报道,专家纷纷出面发言,网上一片喊杀之声。
  2011年7月13日,云南省高院正式决定再审此案。并于16日送达给王家。《再审决定书》称,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三项,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云南高院法官说法:
  参与此案的法官说:“我们希望任何人都不要借助外力来干预我们的司法,特别是终审判决的结果。这并不是法治的体现,相反这样看似公正体现民意的再审,却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
  云南高院两位副院长始终认为此案的审理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此案也“没有什么黑幕”,“李昌奎家住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更没有什么‘背景’,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更不可能来行贿法官,法官是在其裁量权范围内来审判的。”“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质疑:
  首先,法官做出的判决,应该是有法律效力的。外力不该干预法律。这个前提是法官正确运用法律。法官,不能超越法律,也不能超出人民监督的范围。
  当法官不能正确使用法律时,就理所当然地应该受到人民(广义的,应该包括各个方面)的监督。当法官错误运用法律时,人民应该有权对这些法官提出批评,通过舆论等渠道,促使其纠正。
  人民监督的是法官。法官,应该同所有的共和国官员一样,应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而不能因为是执行法律而例外。法律的执行,是通过法官来实现的。假如法律制定的不合适,法官可以按照不合适的法律判决。但是,这样的法律,也该听取民众的建议,通过正常的渠道,对法律进行修改。我们的国家,不是少数人专政的,是要体现人民意志的。
  不要把法官受到的监督,看作是对法律的干预;也不要把对法律的监督,看做是没有法制观念。
  其次,云南高院副院长的超前意识,未必是法律的体现,也不是法制观念的体现,也不能证明他们的法律水准有多么高。“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说这句话,假如是作为纯学术探讨,或许能够使人理解。现在面对的是具体案例需要解决。副院长竟然是要十年后的眼光和思维,来判决现在的案子,实在是令人不解。
  我们不能超越时空来解决问题。用十年后的思维解决现在的问题,和用十年前的思维、百年前的思维解决现在的问题,是不是类似呢?假如十年后废除了死刑,是不是到那时对现在所判的死刑案件都要推翻呢?我们的祖先执行的死刑,有多种多样,现在废止了。难道说老祖先的法律都错了?你都可以翻过案来?现在,开始对死刑实行“注射”,不在“枪毙”,难道说以前的枪毙都就错了?
  对于这些高级法官们的思维方式,不可理解。或许也正是他们的高见之处。
  结论:
  不管这个案子多么周折,总算是有了新的判决结果。
  到现在,算不算是最后的结局呢?不该再次“审判”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