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击的巨人三笠:社会冲突与中国政府的逃避心理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4:14:16
  社会冲突与中国政府的逃避心理分析作者:徐圣龙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1-5-24  

  内容摘要:社会冲突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多元化和复杂化的表现形式,对于社会冲突的重新认识要求在处置社会冲突的过程中建立相应的协调和平衡机制。中国社会也不例外,但是,中国政府在现代化的条件下仍然依赖于既有处置社会冲突的方式,也即逃避心理,它是既有行为方式和心理内容在现代条件下的变形,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所以,通过分析既有逻辑的表现形式和内在构成因素和机制,尝试构建新型的政府处置社会冲突的适应方式,也即互动心理。对于这一问题的分析,不仅仅针对社会冲突这一具体对象,同时也指向中国社会对于新的价值观念以及社会机制的理解。

  关键词:社会冲突 中国政府 逃避心理 互动心理

  一、社会冲突与中国政府逃避心理的描述

  社会冲突主要是指社会过程中的不一致性,它不能简单的等同于矛盾论,因为矛盾主要是指一种根本性的不可协调的对抗,它始终存在并持续影响事物的运动发展。虽然,在中国的日常生活以及学术活动中,矛盾的观念经常被指涉一般意义上的冲突或不一致性,但是,在严格的概念分析中,冲突的观念具有矛盾所不可替代的适用性。所以,社会冲突可以演化为一种对抗,但是,社会冲突主要在于其不一致性,这样的不一致性存在可协调、可妥协的可能性。这是一种概念间的区分,就社会冲突概念本身来说,其构成内容是丰富而复杂的,按照不同的标准和参照系,可以将社会冲突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这决定了社会冲突概念的适用性,但同时也容易形成概念的泛化,不能很好的表现概念自身的规定性。因此,在本文的叙述论证过程中,社会冲突所应该表达的事件过程的不一致性以及相应的可协调性是概念的基本内涵,在此基础上,将社会冲突与中国政府这一对象联系起来,从而将社会冲突概念的适用性限定于政府公权力和社会民权之间,它不同于不同性质的社会冲突,例如经济冲突、政治冲突以及文化冲突;也不同于不同角色的社会冲突,例如角色间冲突、角色内冲突以及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社会冲突。由此,社会冲突的概念主要描述中国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力主体与作为对象的社会民众之间的冲突,也是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之间的冲突,同时也构成了一种权力委托——代理之间的冲突。总而言之,社会冲突与中国政府的逃避心理是一种政治社会性冲突的研究。

  一般意义上,社会冲突的概念都会被赋予一种感情的色彩,西方社会学一直以来惯于将社会冲突界定为社会均衡的不利因素,运用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方法,使得社会冲突的概念与社会情感的负面方向联系在一起。但是,科塞在《社会冲突的功能》一书中开始了对于社会冲突功能的正面效应进行研究,论证了社会冲突对于一个社会体系以及过程的促进作用和矫正作用,这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以及实现自我调适所不可或缺的条件[1]。对社会冲突的正面效应的叙述在政治学的范围内同样得到了一定意义上的证实,例如,阿尔蒙德和维巴在《公民文化》一书中对于社会不满与政治参与的叙述,表明一定程度上的社会不协调是有益于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转的[2]。这一系列社会冲突正功能的理论论证并不是要否定冲突对于社会正常运行过程的负面作用,其意义在于更加全面的评价社会冲突的作用和实质性影响,这对于处理社会问题可以提供有益的参考。所以,在中国政府面对社会冲突的过程中,将社会冲突定义为简单的社会运行的破坏因素,采取简单的抵制方法和控制手段,同时,缺乏将社会冲突纳入有效的社会运行机制中,使得社会冲突的正功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这样一种简单的逃避方法和“堵漏”手段不能有效的应对现代社会冲突不断增多,社会问题不断多元的现实,并且,政府的逃避心理[3]是一种阶级斗争条件下社会冲突处理模式的遗留,将复杂的社会问题简单化和脱离现实社会经济关系的主观判断。另外,政府的逃避心理是对现代社会发展的不可预测性以及不确定性的恐惧,在面对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始终处于风险性的判断中,加剧了公权力与民权的疏离,使得适应现代社会政治关系的委托——代理处理社会冲突的机制难以建立,相反,异化了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民众的角色期望。

  目前,在研究中国政府处置社会冲突的理论分析以及政策制定中,仍然沿用着政府的逃避心理展开社会冲突的分析。例如,在分析中国政府面对“群体性事件”过程中,首先对于概念的界定即存在很大的问题。“群体性事件”其实就是指政府公权与民众民权之间的社会冲突,但是,“群体性事件”概念却是将群体定义为事件的主体,也即构成了事件的原因,从而将政府划出事件构成的必要部分,所有的社会责任以及事件过程都由群体承担,也即群体被“有罪推定”。所以,社会冲突概念是对政府与民众不一致性的最好描述,更加客观、中立,而不是将其中的一方界定为事件的主体和主要责任承担者,这就是一种传统的处置社会冲突的办法。其次,将社会冲突问题或“群体性事件”进行性质的界定,使其成为一种政治和道德问题,不能有效的将事件在具体的事件范围内进行处置,这等于将社会冲突由原来的主体平等变换为一种主体的不平等,政府先天性的成为政治正确和道德合理的评判者,失去了处理社会冲突的平衡关系,这同“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一样,都是固有逻辑的结果。这样的政治社会思维方式不仅表现在政府行政过程中,理论研究也是如此,例如,菅强主编的《中国突发事件报告》、唐明勇和孙晓辉的《危机与应对:新中国视野下的危机事件与社会动员个案》以及夏保成的《中国的灾害与危险》都将“群体性事件”进行政治性的定性,使得政府面对社会冲突的逃避心理进一步强化和巩固,这不利于现代社会冲突以及社会协调机制的形成[4]。所以,笔者在分析过程中将尝试解决政府的逃避心理,形成一种新的社会冲突与社会协调机制。

  二、中国政府逃避心理的表现形式

  中国政府在处理社会冲突过程中一般的逃避心理首先表现为主体的优势地位。在现代社会冲突中,民众的民权与政府的公权力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并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即使在中国,中国政府也承认人民的主体地位,中国政府只是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权力。所以,这样一种社会冲突可以按照法律的途径进行协调,因为法律将政府的公权力以及民众的民权,即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进行了有效的规定和协调,二者之间是处于平等的主体地位,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委托——代理关系。但是,中国政府面对社会冲突时,先天性的将政府置于道德合理性以及政治正确的位置,将民众贬为依附性的角色,这样就打破了二者之间的平衡,为协调机制的形成设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碍。

  在此基础上,政府容易占领道德的制高点,从而有效压制民众的意愿,结合现代技术条件的发展和控制手段的更新,民众很快便失去了政治正确以及道德合理性,所以,在社会冲突中,除了简单的既有政治手段的应用以外,现代的各种控制方式成为了民众民权有效实现的第二层障碍。这样的处置方式表现在政府对于社会冲突的性质判断上,特别是将具体问题复杂化、政治化和上升为政治正确的层面,这是政府优势地位的必然延伸。一般意义上,政府不可能具备上升社会冲突的条件和机会,但是,政府已经掌握了社会冲突的主导权,所以,利用这样的社会冲突矛盾化来反击民众的常态社会冲突将是行之有效的手段。因此,这种优势更加强化了政府的自满情绪,形成了一种心理预设,将任何社会冲突都定性为对政府的挑战,完全打破了民众与政府之间的根本一致性,相反,使得民众与政府处于对立的位置,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冲突因为政府的矛盾化处理方式真正存在转化为社会矛盾的可能性。

  再次,政府倾向于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将社会冲突的处置方式简单化为刺激——反应的本能表现形式。这就使得政府为了处理社会冲突而采用简单的“堵漏”方式,也即政治控制和压制的形式。虽然这样的处理方式简单高效,但是必然不能在根本上建立一种社会协调机制和社会冲突的处置方式,面对社会多元化和冲突常态化的现代社会,固有的简单化思维方式在政治正确以及道德优越感的基础上加强了简单化思维方式的合理性。这必然强化简单化处理方式的延续,使得社会冲突不断积聚,从而形成了社会冲突总爆发的可能性。不过这里的简单化过程与上文叙述的复杂化过程并不冲突,一个是在处置方式上应该建立协调机制和复杂结构的问题上简单化了,一个是在具体问题的处置上超出了具体问题的范围,将不相关的问题牵涉进来,复杂化了具体问题的处理过程,产生了不必要的负面效应。

  最后,政府在现代社会,特别是风险型社会的条件下,由原来的固有思维方式演化出一种逃避心理。其实,对于传统的处置社会冲突的方式不能简单的归结为政府的逃避心理,因为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并没有逃避行为,相反却积极的处置应对,虽然这不符合现代社会冲突对协调机制的要求,但却很好的保留了既有的处置方式。可是,逃避心理主要是表现风险型社会政府有既有主体优越感和自信心转化为一种自卑感和恐惧心理而形成的处置社会冲突的一系列行为方式和心理内容,这使得在社会冲突的过程中将既有的处置方式进一步强化或者变换形式,甚至表现出滑稽可笑的闹剧,这就是一种逃避心理模式,它结合了传统方式、现代条件和变换形式。对于政府的逃避心理,主要表现在政府面对社会冲突时,采取消极的应对方式,不再能将固有的行为方式进行有效的强化,相反,政府假定了既有模式的低效或者无效,但仍然不得不“积极”的投身于强化过程,这就形成了一种恐惧心理和自卑感,演化为对于一切社会冲突的竭斯底里症,并且“积极”的强化自身的主体地位,虽然这一地位岌岌可危。

  三、中国政府逃避心理的形成原因

  对于中国政府在社会冲突过程中逃避心理原因的分析,在上文已经简单叙述了其中的历史原因,包括阶级斗争的思维方式以及对于社会冲突判断的负面情感,另外,包括政府在面对风险型社会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心理。这三个方面的原因都具有直接的相关作用,特别是现实条件的不确定性更是加剧了政府的风险和刺激——反应方式的作用,使社会冲突问题不能形成有效的协调和平衡机制。在此基础上,政府的恐惧心理加强,形成了传统处置方式在现代条件下的逃避心理。不过,这些促成因素都是直接和明显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为什么这样的社会冲突处理方式不会因为外在条件的变化而发生有效的变化,即使假定这样的过程是社会转型所必不可少的,需要时间函数的作用,但是,从现实政治社会运行情况来看,逃避心理有可能成为政府处置社会冲突的主要行为方式,可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协调机制不会自动形成。这需要分析既有方式形成的深层原因和强化机制,对于实现社会冲突的处置方式转化具有积极的作用。

  中国政府的行为方式历史上是建立在家长制基础上,对于家长制以及君主制的先后顺序问题已经无从考证,但是家长制构成了政府运作的必要因素,任何的政府行为方式,包括对于社会冲突的处置方式都是建立在家长制的思维方式基础上的。所以,家长制就是一种主体不平等和道德优越性的制度因素,这对于现代公权与民权的平等关系是一种致命的伤害。另外,家长制是一种理想的政治社会模式,在此模式下,政府权力存在失序和突破既有范围的可能性,家长制又形成了自身的调节机制,就是对于道德政治的回归,所以,家长制构成了从政府产生、运行到重组的一系列过程的必要因素。因此,在现今中国政府的政治过程中,家长制的影子依然随处可见,从政治原则的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政治正确以及代表性到政府具体行政过程中以民为本的思想,都是对于家长制的延续,任何的现代制度和政策都只能被纳入到家长制的范围内实行。所以,面对社会冲突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政府作为家长制的表现形式将冲突定性为一种背离,也即上文所述的主体地位和道德合理性,另一种是政治权力的失序,这导致了对于社会冲突的无效或低效控制,演化为恐惧和不确定性,旧有的政治统治资源和合理性不能有效弥补现代化对于既有家长制的冲击,所以,家长制以及社会冲突的处置方式必然形成了一种相互不协调的逃避心理。

  与家长制相伴生的是政治的道德判断和政治正确的观念,它不同于现代社会条件下的规则政治以及政治共识,政府本身即建立在道德正确的基础上,所以,面对社会冲突,政府当然首先会将冲突群体定义为不道德,这就使得社会冲突失去了共同的规则约束,民众在此过程中只能处于政治的不正确位置,这就是中国政治社会中的道德政治观念。它是与现代的法治观念相悖,不能有效建立社会冲突的协调机制,面对道德基础的解体和政府政治正确观念的怀疑,根本不能有效应对利益多元化和冲突复杂化。相反,政府在此过程中只能消极应对,形成了对于维护政治统治的规则的渴望与现实不断侵蚀既有社会规则的不一致性,政府的逃避心理必然形成。目前中国政府在具体处理社会冲突事件的过程中,也是对于道德政治以及政治正确观念的延续,特别是政治正确观念,将任何问题,特别是具体社会冲突事件强化为政治正确问题,然后加以否定,这对于解决社会冲突只会产生负面作用,而不能有效解决冲突并在根本意义上形成协调机制,实现二者之间的常态互动。另外,对于社会冲突的反应,政府并不是诉诸于积极建立法治体系,相反,仍然诉诸于传统的道德政治观念,用道德合理性去弥补社会冲突对于政府体系的销蚀作用。这样一种固化的思维方式不能简单理解为家长制的作用,它更多是一种道德政治的延续。

  在政府面对社会冲突问题的过程中,政府并不是独立作为全部内容而承担起社会冲突以及政府行为选择,与之相对,民众在此过程中同样扮演了对于政府逃避心理的促进因素。从逻辑上来分析,政府无法单独或者独立选择逃避心理的行为方式,只有当民众适应于预期政府目标的时候才能形成既有方式的延续。政府扮演家长制的角色以及运用道德政治的内容,民众同样将自身的政治期望以及政治冲突的解决内化于这样的过程,预期政府会扮演好家长制的角色,二者共同适应调适的道德政治的理想目标。如果社会冲突不能回归既有的逻辑,那么,只会产生政府失序和民众对于新的政治象征的期望,在此条件下,一切社会冲突的解决又会回归始点。所以,民众对于政府处置社会冲突的心理内容以及行为选择客观上负有责任,二者共同构成了支撑关系,冲突的对象不是政府本身,而是具体的政府内容。这样,按照既有的政治逻辑,政府的逃避心理完全是现实的,也是合理的,只要政府能够回归其理想化的政治始点。现实中,中国政府同样按照能人政治和道德政治的要求去处置社会冲突,民众的积极反馈证明了回归政治始点的效用,但是,政治失序可能已经严重到积重难返的程度,政府更多时候是有心无力或者只能听之任之,但政治逻辑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冲突的不满情绪只是针对具体象征。因此,中国政府的逃避心理应该是现实合理的,是传统的,也是现代的。

  除了宏观分析,中国政府逃避心理的形成也包括政府以及社会各项制度设计和政策规定的作用。虽然政治逻辑的延续决定了这种社会冲突的行为方式,但现实运行的各种制度设计是保障延续的必要条件,例如各种绩效评价标准,政府沟通过程,社会认知标准以及政府社会互动方式等,这些具体的内容都是延续既有行为方式的保障和直观的表现。对此,中国政府形成处置社会冲突的逃避心理选择的内在因素和机制已经基本清晰,它是传统政府行为方式在现代条件下的延续和变形,不过其逃避心理的构成是因为不确定性以及风险性的不断增加所导致的低效和失效,这使得政府不断产生自卑感和恐惧,它是逃避心理的重要表现形式,预示着政府处置社会冲突方式变迁的必然趋势和社会政府互动方式的改变。但是,这一过程中的内在因素和机制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不管是政府逃避心理的形成原因以及政府既有行为方式的延续,或者未来中国政府社会冲突协调与平衡机制的形成都依赖于对内在因素和机制的分析,对问题的根本解决。

  四、中国政府逃避心理的改变与互动心理的构建

  对于中国政府面处置社会冲突的逃避心理——政府传统应对社会冲突方式的现代延续和变换,针对其形成原因的分析,结合现代社会冲突的内容和预设,如何实现中国政府逃避心理的转型,或者发展适应中国现代条件下的社会冲突协调平衡机制,使得社会过程可以按照现代的规则实现规范化的运转,这不仅是政府具体行政过程中的问题,同时也构成日常生活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现代社会冲突的常态化以及正常化的趋势,避免对于社会冲突的负面情绪和“有罪推定”。社会冲突是现代社会多元化以及复杂化的表现形式,只有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才能真正解决社会冲突问题,否则,越是将社会冲突视为洪水猛兽,越发激化社会冲突,使其转向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预设是冲突的解决依赖于社会协调和平衡机制,它有其正面的作用,有利于成熟的互动机制的形成,并且,它立足于政府公权力和民众民权根本一致性基础上,任何对于这一原则的突破都是对社会冲突的误解。所以,社会冲突必须在社会可承受范围内解决,构建规范的法治体系,实现民众与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保障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的平衡。总之,社会冲突要求的是社会在现代条件下的平衡与协调,要求共同面对社会的风险,任何对于风险责任的回避和逃脱只会使得双方陷入困境,所以,政府需要主动积极的面对社会冲突,同时,将社会冲突的处置规范化,有效规避其负面效应,这才是中国政府对于社会冲突的客观理性判断的应有之义。

  其次,如何看待根本性的问题,特别是由历史和现实共同形成的根本性政治问题,包括家长制、政治正确以及道德政治,这一系列观念的根本性定位使得中国政府无法摆脱历史和现实的束缚,并且掺杂权力和利益的冲突,使其更加积重难返,无法实现对于现代条件下社会冲突的理性判断,只能用既有的行为方式去应对不属于其范围内的现代社会冲突,结果只能导致政府的逃避心理。因此,政府需要摆脱根本性的观念束缚,即使存在根本性的观念也在于根本性的更新,没有一成不变的根本性,那是对于社会过程的否定,更是对于人类思维的僵化,必须对于根本性观念进行重新评价,打破路径依赖,特别是伺机在这种固有观念中寻求政治利益和权力利益。对于既有的行为方式和心理内容,正确的处置方法应该是将其作为个人或群体自由选择的内容,成为私人领域的事务,加强公共领域的规范建设,这样才能在根本上改变政府的逃避心理并形成与传统的对接[5]。如果简单割断联系并不能有效实现社会的过渡,但是如果割舍不断又不能根本改变政府的逃避心理,它自身存在强化机制和延续方式,只能彻底的打破,才能重建全新的行为方式和心理内容。

  再次,对于民众生活的更新,这是与政府的重构一致的,二者之间应该相互支撑。政府的逃避心理有民众的心理支撑和预期假设,政府的重构同样伴随着民众生活的更新,它包括对于政治规则的承认,政治合作与信任以及政治妥协和政治情感等。只有在实现政府松绑的同时,实现民众的松绑,才能在根本上实现对于逃避心理的彻底改变。当然,伴随对于中国政府处置社会冲突的逃避心理的替换,技术手段的问题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如何选择有效的手段来实现对于政府逃避心理的改变?其一需要政府自身的转型,但是政府不会自动转型,并且政府存在失序的可能性,演化为固化的利益体,这样根本不能实现自身的有效改革,虽然渐进式改革较为理想,也是形成现代社会冲突处置机制的理想化途径,但是政府并不会自动适应这一过程,它需要压力,更需要行动。其二社会上需要形成有效的新兴的需求团体和个体,只有社会普遍需要才能真正形成有效的政府供给,这样才能施加压力并付诸行动,否则变迁过程只会在既有逃避心理环境表明自身的存在而不能实现任何的改变,即使其代表了社会发展的趋向,但既有社会需求并不需求,尽管这样的社会需求是有问题的。因此,持续行动的压力是政府改变逃避心理和构建社会冲突协调机制的基本路径,它是政治理想主义与政治现实主义的相互支撑,推动政府与民众的相互促进,实现政治传统与政治现代化的过渡转型,体系的确定应该是温和的,温和却以可能性为持续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建立新的政府处置社会冲突的行为方式和心理内容应该是对于逃避心理的替代——互动心理。它是政府主动积极面对社会冲突的行为方式,是一种重塑的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它以基本的社会规范为基础,真正实现对于民众权利的尊重和对于委托权的维护,不再依赖于传统政治资源对现代政治要求的扭曲和替换,特别是在防止政治失序方面更加依赖于民众的意志和力量。当然,这样的社会冲突解决方式并不是对于历史和传统的割裂,相反,它融入了历史和传统的因素,不过它将其纳入私人领域,成为自主选择的内容,公共领域完全按照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内容进行运作,民众可以自主选择传统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正如阿尔蒙德在《公民文化》中对于积极心理和消极心理、参与与服从以及现代和传统的叙述,这正是实现了传统因素在现代运行模式中的重新定位和评价。这对于弥合二者之间的裂隙是有效的,也是唯一可能的。不过互动心理对于政府的重塑是巨大的,一方面它实现了对于政府的全面否定,另一方面,它实现了对于政府的全面肯定,其实,二者是根本一致的,二者所依赖的资源也是根本相同的,变换的只是环境和具体现实社会关系,历史资源以及对于社会冲突的重新认知是二者的共同构成。所以,互动心理没有否定逃避心理,它只是对它的替代,它是对于其不适宜现代社会关系的改变。这样的过程是艰难的,但是这样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作为政府,应该有效的适应这样的发展趋势,构建适应现实条件的处置社会冲突的协调机制和平衡机制。变革首先是观念的改变,思维的创新,更是实践的内容,具体的行为选择。

  [1] 科塞在研究的初期,对于社会冲突正面效应的理论并不为理论界以及社会所认可,结构功能的分析方法仍然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但是,随着社会冲突问题的增多和西方社会进入反叛年代,人们开始发现科塞关于社会冲突正功能的研究,正好切合了社会实践的需求。

  [2] 不过这一时期,仍然存在对于社会均衡的论证,并且均衡理论并不是不具备任何解释力,相反,它只是在解释社会活动过程中需要不断的补充和更新,这就使得冲突理论成为可能。例如,后来的亨廷顿仍然坚持了政治发展与制度之间的均衡关系,并不认为冲突有助于后发国家的政治发展。

  [3] 政府的逃避心理,在文章的表述过程中,不仅仅是指字面意义的逃避行为的心理内容,相反,逃避心理是一种应对社会冲突的一系列行为方式和心理内容,它构成了一种模式,是政府对于社会冲突的刺激——反映。所以,政府的逃避心理是一种指称,正如下文的互动心理,它同样构成了与逃避心理相对应的政府行为模式。

  [4] 在社会学研究的范围内,可能更多的针对社会冲突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而对政治性的定性研究较少,但是,这仍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更多是对这一问题的回避。例如,在韩丽丽的《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与社会政策制定模式研究》中即是采取了回避的方法。

  [5] 这种观念在政治文化研究领域非常普遍,政治文化研究如何将传统与现代实现有效结合,阿尔蒙德和维巴在《公民文化》一书中特别强调了实现这种契合对于政治现代化的作用,即使在西方社会,也没有根本性的公民文化或者完全的政治参与和互动,所以,将既有文化资源设置为自主选择与公共领域的规范建设可能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