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清河羊绒怎么样:药家鑫案:死刑的报应与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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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死刑的报应与报复作者:杨文革来源:东方早报来源日期:2011-6-8本站发布时间:2011-6-8 23:10:53阅读量:77次

药家鑫案为中国社会进一步思考死刑问题提供了又一绝佳机遇。与聂树彬、佘祥林等案不同,药案给大众带来的思考基本不涉及事实认定的可靠性问题,而是触及与是否应当对药家鑫适用死刑这一直接问题相表里的死刑存废这一根本性问题。

死刑是否应当废除?这涉及对死刑功能的认识。死刑的两大功能一是报应,二是预防。但其他刑罚同样具有此等功能,因此要证明死刑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就必须证明死刑具有其他刑罚所不具的特殊的报应与预防功能。反之亦然。

就前者而言,除非“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式的亡命之徒,死刑对绝大多数人的预防作用是不可否认的。然而,死刑是否具有终身监禁、长期徒刑等其他刑罚所不具有的特有的预防作用,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议很大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很难证实也很难证伪的问题。因此纠缠于死刑的特有预防功能,对死刑存废论双方而言均缺乏说服力。至于后者,即死刑是否具有报应功能,答案也是肯定的。但,其他刑罚也同样具有报应功能!所以,要理解为什么有些国家仍然坚持死刑这一特殊报应手段,就需要关注死刑所特有的长期为报应功能所涵盖并掩盖的另一功能:报复。

报复不同于报应,却与报应有极深的渊源关系。报复是一种报应,报应却不都是报复。报复是报应的源头,报应是报复的升华。在远古时期,报复的集中体现是同态复仇。许多早期的刑罚都具有报复功能,诸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强奸者去势,偷盗者断手等,其报应和报复功能兼具。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国家逐步接管并最终垄断了刑罚权,刑罚的报应功能取代报复功能。报复功能逐渐萎缩,只在死刑中保留下来。但并非所有死刑都具有报复功能。死刑的报复功能只存在于有被害人的犯罪中,无被害人的犯罪不具有报复功能。比如在贪污腐败、危害国家安全、贩毒等犯罪中,因为不存在被害人,因而死刑只是一种报应,不是报复。

报复心是人的普遍心理,尤其在杀人犯罪中,被害人家属的报复心更加强烈。报复可以使被害人家属得到极大抚慰,体现了生命法益的至上性和平等性,反映了民众自然而真实的法感情,具有自然正义性。

然而,报复毕竟是一种原始的情感冲动,国家需要逐步消解和抑制这种情感,更需要防止这种情感的极端发泄。但报复心之根深蒂固,并非一时一事所能解决。为今之计,国家需要在死刑问题上恰当处理民众报复情感与刑罚文明的平衡关系。在死刑存废决策过程中,不能过分迁就被害人和社会大众的报复心理,但也不能过于无视他们的合理诉求。国家应当尊重和正视被害人和社会大众合理的报复心里,采取现实可行的措施缓解被害人家属和社会大众的报复心理。否则,快速推行废除死刑政策,很可能会因被害方复仇心理无法得到满足,而导致私力救济的重现。因此,要减少甚至废除死刑,应当从民众的报复心理着手。

在死刑配置上,国家可能更多关注于死刑的预防功能,而被害人和社会大众则更多关注于报应,更具体讲,是报复功能。从预防功能角度讲,可能无期徒刑等刑罚即可达到预防效果,但从报复功能角度而言,可能非死刑无以满足被害方的复仇心理。可以预见,在我国进一步废除死刑的名单上,对于那些没有被害人的严重犯罪,其现实可能性较大;对于那些有被害人的杀人案件,现实可能性较小。

调查显示,增设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死刑替代刑,并适当延长有期徒刑的刑期,是一个得到民众相当支持的措施。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家属作出满意的赔偿也是减少死刑判决的一条行之有效的办法。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刑罚兼顾了国家废除死刑的目标与民众报复心理的满足。满意的民事赔偿则化解了被害人家属的报复心理。

但是,在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刑设立之前,鉴于“生刑过轻”的现实,在有被害人的杀人案件中是否适用死刑,被害方的报复诉求应当成为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于那些虽不存在应当从轻情节的杀人案件,如果被害人家属愿意接受赔偿,并不要求对被告人处以死刑的,可不处以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那些杀人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被害人家属不予谅解的案件,应当适用死刑,以告慰死者冤魂。

综上,在当前我国的刑法环境下,最高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核准死刑判决是恰当的。但我国应当以药家鑫案件为契机,推动我国刑罚体系向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尽早出台死刑的替代刑,以减少死刑的适用,并为最终废除死刑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