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一萌打李可爱照片:国内外订单农业的比较及国外经验启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19:31:44

国内外订单农业的比较及国外经验启示

订单农业本质上是通过以销定产,引导农民走向市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农业经营模式,是实现农产品产销衔接的最佳途径。作为当代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农业经济共有的基本特征之一,其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对优化农业种植结构、改善农产品质量、提高龙头企业效益、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内外订单农业比较 1.产生与发展 (1)产生。西方发达国家的订单农业始于19世纪三四十年代,农业商品化和大农场主的出现为订单农业的产生奠定了物质基础。其作为一种能够有效衔接农产品购销链的经营模式被发达国家广泛采用。1930--1950年,订单农业在欧美地区迅速发展,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荷兰、匈牙利等国家相继参与其中,订单涉及的农产品主要集中在粮食、畜牧、水果、蔬菜罐头加工和制种等方面。20世纪末,订单农业已成为发达国家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之一。 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中国的订单农业起步较晚,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订单农业有效衔接了产销环节,改变了过去农民种植的盲目跟风现象,解决了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因而备受农民欢迎。近几年来,东北三省,中部地区的河南、湖南、安徽等粮食主产省的积极性也日益高涨,对订单农业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与实践,已取得明显成效。 (2)发展。从订单农业发展情 况来看,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法国等依托国内相对健全的农村金融市场建立起完备的订单农业体系:通过完善的金融市场来筹措资金,且资金多运用于贷款,体制规模通常较大,效果显著:监管体系完整,分工明确;独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保证了金融机构能够自主地进行风险管理。就中国而言,目前订单农业运行的主要模式是“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组织(经纪人)+订单”,尚处于尝试与探索阶段。既没有配套的金融环境支持,又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引导和约束,监管体系也处于空白状态,完全属于农产品购销企业单方面的自主行为。在此背景下,中国的订单农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大,存在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2.参与的主体 发达国家将订单农业视作一种直接的农业生产合作制度。其订单农业的主体以涉农公司和农户为主,此外还包括农业协会、非政府的公共机构以及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各组织机构的职能分工,确保订单农业高效运行(图1)。农业协会作为农户的利益代表,在与涉农公司确定订单农产品价格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非政府的公共机构(如公平交易委员会)和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为涉农公司和农户提供完备的服务,包括信息收集、技术支持、金融服务等,并对双方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当双方发生纠纷时予以调解。此外,从农户的角度考虑,发达国家的农户(农场主)往往具有明显的经营规模优势,农民素质较高,谈判能力较强,便于和涉农公司开展订单农业的生产合作。 中国订单农业的主体主要包括涉农公司、小规模农户、政府、农业协会、农信社及经纪人等中介组织。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多数的涉农公司资本规模较小、农产品加工能力低、市场预测能力差,造成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较差;从农户角度而言,现实的国情决定中国农户的种植规模很小,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接受新技术、新的农产品的成本较高,对农业贸易普遍较陌生,导致其在订单农业开展过程中弱势地位明显。来自涉农公司和农户两方面的小规模生产经营增加了订单农业的运行成本和风险。 3.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在中国订单农业中,不少企业与农户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立彼此之间长期稳定的经济关系。这种体系的主要特点是:以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的城乡商贸企业为整个体系的枢纽,并形成所谓的龙头企业,组织生产并负责市场销售;以农民家庭经营和村级集体经营为主体的生产基地,按照与龙头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定向生产,按时按质按量交售产品;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体的宏观调控体系,对一体化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使农、工、商、技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互惠互利、持续发展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随着中国订单农业的发展,其运行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最明显的体现就是较低的订单履约率。订单的兑现率仅20%左右。违约的内在动机主要是经济人的自利行为造成的。在订单农业中,订单双方都是独立的法人、自然入主体,拥有各自的利益核算,如果在契约框架外存在唾手可得的收益时,他们都将有强烈的违约动机。中国的订单履约率之所以如此低,其实质在于契约双方的利益分割问题。契约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两者的利益是对立的,由于利益分割不平衡,经济人的自利行为必然导致违约的发生。 发达国家订单农业又被称为“合同制农业”或“合同制一体化”,是农业一体化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发展历史悠久。参与订单农业的涉农企业趋于规模化,大型集团公司越来越起到主导作用。同时,为保护农户(农场)的利益,国家会提供资金支持、无偿或低偿服务、低价供应或赊销生产资料、价格保护等一系列扶持措施。在西方发达国家合同制一体化经营中,合同确立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服务。农户(农场)通常只从事某一项或几项农业生产工作,其他的都由综合体提供的服务来完成。随着订单农业的开展,由农民在农业生产流通过程中建立的代表农民利益、为农民服务的农民合作组织开始盛行,它们在引导农民走向市场,有效保护农户(农场)利益,促进合同制一体化经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国外经验启示 1.加强多方合作,带动农户发展订单农业 中国农户数量众多,单个农户的生产经营规模很小,这是中国发展订单农业与发达国家在订单参与者方面的显著区别。生产经营规模小造成农户在订单农业中弱势地位明显,对农户利益的保护在订单的执行过程中变得尤为关键。同时,众多农户采取小规模分散经营的方式,加大了涉农公司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的难度,引起其管理、运输成本增加。因此,为带动中国众多农户参与订单农业进而分享订单农业带来的福利,必须加强政府、涉农公司、公共组织和流通组织的多方协作,做好订单农业中农户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培育优势企业和优势农户西方发达国家参与订单农业的涉农企业趋于规模化。中国更应重视龙头企业的作用。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者、带动者、市场开拓者和营运中心,决定产业化经营的成效。但龙头企业不一定就是优势企业。在培育优势龙头企业过程中应进行龙头企业之间的比较,选择真正有市场开拓能力、有订单履约能力、科技含量高的龙头企业。此外,应在实践中逐步培养优势农户。为在市场竞争中表现良好的农户建立优势农户的信用档案,遇到农产品价格不好的时候,给那些农户较好的待遇。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培育优势农户作为订单农业的坚实基础。 3.引入保险机制 西方发达国家订单农业参与主体受非政府的公共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双重监督。相对而言,中国的监督体系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所以,可引入保险机制。为订单农业提供保险可大幅度降低履约风险。订单双方之所以违约,是因为可获得比原定的合同更大的经济利益。如果为订单提供保险,保险公司可对购销双方进行有效监督,促使他们按合同完成交易。当购方或销方因市场价格下跌或上涨而不履行合同时,保险公司将给予受损方经济补偿,但赔款最终不是由保险公司支付,而是由订单合同的违约方支付。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因意外的、自然的、非人为的因素所造成的购方或销方的损失。实施订单农业保险还可改变把“订单”当“保单”的现象。有些农户在签订了订单后,认为农产品找到了出路,而不认真地按合同要求的技术规范操作,使合同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影响合同的兑现,损害了对方的利益。因此在订单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若出现此类现象,购方公司可不履行合同,或按农产品的实际质量重新确定收购价格。 4.引入利益制衡机制 中国订单农业开展过程中,订单履约率低,企业侵害农户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订单农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引入利益制衡机制势在必行。根据美国和加拿大的成功经验,建立合理的利益制衡机制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加强订单合同的约束力度,使违约方付出超过违约带来的利益的违约金和诉讼费,同时为某些条款可附加不可撤销性的条件来限制合同双方的合作关系,避免某一方违约;第二,保证订单合同双方的利益分配均衡,包括利益分配结果、过程的公平。分配过程的公平体现在利益分配政策和制度的平等。只有达到分配均衡,才能保障农户参与的积极性,与此同时,企业也可获得最大的收益,最终实现互利双赢的良好局面。 三、结语 通过国内外订单农业各方面的比较,不难发现,中国订单农业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存在着订单履约率低、成本高、利益关系分割不平衡等问题。推动中国订单农业的发展,不仅需要政策、技术支持,更需要借助于制度的构建和组织的完善。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固然重要,但加强农民合作组织的培育,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入订单保险机制,对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有效平衡利益关系,真正实现双方共赢,在现阶段则具有更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