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事学院鸡: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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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与启示

文/ 叶秋华 王云霞 《 人民论坛 》(2011年第9期)

    任何国家法制的现代化都不能彻底抛开历史,也不能抛开其成长的环境和土壤,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样需要对曾经深刻影响世界法制进程的两大法系进行回顾和反思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两大主要西方法律体系,近代以来各国法制的发展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两大法系的影响,中国也不例外。中国自近代以来曾大量移植和吸收西方法律文化,而外来法与本土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外来法的本土化问题一直是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任何国家法制的现代化都不能彻底抛开历史,也不能抛开其成长的环境和土壤,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样需要对曾经深刻影响世界法制进程的两大法系进行回顾和反思。

    在立法方面,迄今为止,我国几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都已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然而民法典至今未能出台。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大陆法系各国均以民法典的颁布作为其法制成熟和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不仅一些主要国家都早已颁布了系统完备的民法典,而且一些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的第三世界国家,甚至像越南等经济改革起步较晚的国家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颁行了民法典。我国已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础,对它的呼唤之声更加迫切。即使我们颁布了大量单行性的民事法律,也会因为没有通过法典使其体系化、完备化,而使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仍然处于不健全的状态中。

    从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来看,清末及民国时期主要是借鉴德国和日本民法的模式;新中国成立后,受苏联的影响很大;改革开放以来,英美的民事法律制度又开始对我国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国要制定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民法典,应当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法制度及其理论进行深入研究,进行比较分析,制定出既符合国际最新趋势又能满足我国社会发展状况的民法典。从民法典的体例来看,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交易规则的统一化、国际化,为满足这种要求,当代很多国家采用了民商合一的体例,带给我们在此方面的启迪和思考。

    此外,中国加入WTO后,客观上也要求我们加快对外国法律文化的借鉴。WTO的宗旨是消除各国的贸易壁垒,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稳定的多边贸易体系。我们要根据WTO的法律框架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例如,在贸易政策的制定方面,WTO的原则和规定将缩小各国政府使用贸易政策的自由度,对各国应急的政策性贸易措施,施加了限制性影响,并要求各成员国在制定贸易政策方面增强透明度,具有可预测性。这就需要我们在很多方面包括行政管理法制方面的规定必须与WTO的规则接轨,保持一致,这也在客观上促使我们要加快学习、参考和借鉴国外和国际社会通行的制度、惯例和原则,以适应加入WTO后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外来法与本土法之间的关系是清末以来中国法制发展进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外来法与本土法的冲突与碰撞。确实,一种植根于希腊罗马文化与基督教文化、崇尚“民主”、“法治”精神的外来法律文化要与植根于礼教传统、体现“三纲五常”伦理精神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完全相容是不可能的,要让习惯于尊卑有序、皇权至上的中国人骤然接受追求自由平等、法治至上的西方法律文化也是不现实的。毕竟西方法律文化是在其独特的政治、经济、宗教、文化和历史土壤中形成的,与传统的中国社会状况格格不入,也与近代以来中国的社会基础有很大的差距。因此,近代中国在借鉴和移植西方法律的过程中走过很多弯路,也留下许多教训。但是,经过百余年的发展,中国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融入了国际社会,而且清末民国时期已经引入中国的西方法律也逐渐为中国人所熟悉甚至接受,成为我们法制发展进程中的一种本土资源了。因此,不能过分强调外来法与本土法的对立和排斥。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