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隔墙耐火极限:浅析行政执法中法律竞合现象的处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1: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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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商机关执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当事人的某个行为违反了数个法律法规的情况,这就涉及到违法行为如何定性与法条如何选择适用两个方面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法律上分别属于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这类问题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正确定性和处罚,故应认真谨慎对待。笔者以两个案例对两个竞合现象作动态的比较分析,阐明个人的处置办法。
  一、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概念
  想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违反了数个法律法规,且这些法律法规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案例一:工商局接注册商标权利人举报,王某在未获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注册商标权利人所属企业的注册商标从事服装加工。另查,当事人王某至今未领取营业执照,属于无照经营。对于本案的处理,一种意见认为是按《商标法》中的商标侵权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对当事人的行为按无照经营与商标侵权实施并罚。本案中,当事人王某无照加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个不同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这两个法律法规之间内容并无交叉,外延上也完全不相同,分别属于无照经营和商标侵权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并且这些法律规范的行为要件之间存在种属关系,即某一规范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外延包含了另一规范规定的行为要件。案例二:工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在未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经营范围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对于本案的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来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某公司超范围经营行为予以处罚。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可见,本案中两条法规在外延上存在交叉的地方,都涉及超范围经营,只不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将《公司法》中的经营事项特定为“经营危险化学品”而已。
  二、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异同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不难看出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一些异同。两者之间相似之处有:两者的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一个行为都触犯了数个法条。同时两者的差异也很大:首先,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本质差别就在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法规之间是否具有重合关系,并因此从这些法律法规中选择一个能够准确恰当给予定性。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所侵犯的任何一条法律法规均不能全面、恰当地定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这些法律法规均是有所侧重;而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是能找到一条能够全面完全定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如在案例一中,当事人无照加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行为,《商标法》的规定侧重于商标侵权,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侧重点则在当事人未领取营业执照,两者定性的方向不相同,评价的内容也不一样,但在案例二中,当事人的行为是能够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完全定性评价的,而且比之《公司法》而言,其定性评价更加全面恰当。
  三、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处置
  对于想象竞合的处置,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从一重处断”,即从当事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中择一较重的规定,并将另一违法情节作为裁量处罚幅度的情节酌情加重处罚。首先,从社会秩序的角度考虑,由于任一规定都不能穷尽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评价,若择任一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但其毕竟侵犯了多个法条,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大于单纯的一行为,这种做法是不恰当不公正的。其次,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若对当事人科以两种处罚并罚亦是不公正的,毕竟当事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这与实施多个行为的情形亦是有差别的。综上来看,“从一重处断”是一种折中公正的做法,如案例一中,《商标法》的处罚较重,应按《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法条竞合的处置较为简单,应择能全貌地评价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规定加以处罚,通常的做法是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选择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案例二中,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以处罚比适用《公司法》处罚更为恰当、全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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