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宜嘉湖庭花园:《土地管理法》适用和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解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8:08:04
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7日 国土资发[19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在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过程中,为了解决好法律适用性问题,依法准确、及时、有效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下列原则处理:

  1、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原土地管理法。

  2、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新法。

  3、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

  二、新法实施前发生的非法占地行为。在新法实施后继续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构筑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照新法处理。

  三、新法实施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一律依照新法处理。

   四、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与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适用问题,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的通知

  【实施时间】19980504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199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1997)]法行字第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1997)法行字第26号 国土资源部: 你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法]字第135号《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答复如下: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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