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兽周边商城:安全生产主要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标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1:36:51
处罚
分类
序号
违   法  行  为
处罚
对象
处罚
种类
处 罚 标 准
处罚
依据



1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2
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生产
经营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重伤事故或1至2人死亡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
3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
责公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额按未培训从业人员人数计,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一次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4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5
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
罚款
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
6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生产
经营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人处以三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主要负责人或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8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或主要负责人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9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之一的: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生产
经营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10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
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
11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生产
经营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现十人以下罚款五千元,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一人加罚一千元;提供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每一个种类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12
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生产
经营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13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生产
经营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或者《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14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没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生产
经营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处,处以一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15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高危行业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其他行业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高危行业的,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罚款,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较大危险行业的,单处或者出租从事其他行业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16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生产
经营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17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生产
经营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18
安全设备的安装、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志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台设备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19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单位
的主
要负
责人、个人
经营
的投
资人
罚款
该协议无效。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一人处二万元罚款,每增加一人加罚五千元,一次罚款不得超过十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20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其限期改正、
罚款
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21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单位主要负责
人或者其他管
理人员
罚款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
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此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八十八条
22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生产经营单位
罚款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23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
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处罚
分类
序号
违 法 行 为
处罚
对象
处罚
种类
处 罚 标 准
处罚
依据



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危险
化学品企业
责令停业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四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2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所得不足十万元,单处或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十万元,加罚一万元。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并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四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及第十九条)



3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吊销该安全生产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该安全生产许可证。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四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
4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或《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5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企业另行适用上述1.4、1.5、1.6或者1.7相关条目的,不适用本条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
责令整改、罚款
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处一万元罚款,如不积极整改可加重处罚,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7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危险化学品
单位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每发现一项处以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344号令》第六十一条



8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生产
经营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或者第四十二条
9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生产
经营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一项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十万。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1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创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为十个工作日,并处一万元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四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11
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每发现一套未备案的装置处一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每一套设备处以二万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344号令》第六十一条
12
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生产经营单位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号令》 第二十五条



13
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每发现一项处以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344号令》第六十一条
14
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每发现一项处以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344号令》第六十一条
15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实施定期检测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每发现一项处以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344号令》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危险化学品经销商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
处罚
分类
序号
违   法  行  为
处罚
对象
处罚
种类
处 罚 标 准
处罚
依据



16
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其他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被备案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每发现一项处以一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344号令》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未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销售情况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



17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凋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设备的。
危险化学品
单位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二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少设置任何一项,处以二万元罚款,以后每增加一项加罚二万元,
一次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344号令》第五十八条
18
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发现一个品种,处以一万元的罚款以后每增加一种,加罚一万元,一次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344号令》第六十条
19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日常生产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
《344号令》第五十七条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所得
五万元以下不足十万元,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十万元,加罚一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违法所得的五倍。
20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套工艺、设备处以一万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处罚
分类
序号
违   法  行  为
处罚
对象
处罚
种类
处 罚 标 准
处罚
依据





1
矿山建设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矿山
企业
责令停止生产、罚款
矿山建设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承包个体采矿者未按规定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领《安全条件许可证》。
矿山
企业
责令停止生产、罚款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未按规定取得《安全条件许可证》,从事采矿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矿山
企业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4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矿山企业
责令停止施工
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5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矿山
企业
责令停止生产
由安监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6
矿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不得担任矿长。矿山企业应当有管理安全生产的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矿山安全工作经验和从事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能力。
矿山
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
矿长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处罚
分类
序号
违   法  行  为
处罚
对象
处罚
种类
处 罚 标 准
处罚
依据





7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矿山
企业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8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矿山
企业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罚款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9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矿山
企业
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 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10
非煤矿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
矿山
企业
罚款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11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矿山
企业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12
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矿山
企业
责令改正、罚款
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13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矿山
企业
责令改正、罚款
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14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
矿山
企业
责令限
期改进
由安监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监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15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员
罚款
单位主要负
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此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
16
(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开采情况的;
(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五)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生产经
营单位
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此行为,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
分类
序号
违   法  行  为
处罚
对象
处罚
种类
处 罚 标 准
处罚
依据





1
未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制品。
生产烟花爆竹
企业
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 条例》第三十六条
2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生产经营单位
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条例》第三十六条
3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  改正、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罚 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条例》第三十七条





4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未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生产烟花爆竹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罚 款
条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条例》第三十七
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生产烟花爆竹企业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
生产烟花爆竹企业
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生产烟花爆竹企业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生产烟花爆竹企业





5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生产经营火药引火线企业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条例》第三十六条
6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批发烟花爆竹企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假经营许可证、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条例》第三十八条
7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条例》第三十八条





8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生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罚款
由安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条例》
第四十二条
9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
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罚款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条例》
第四十条
10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
生产
经营
单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
罚款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条例》
第三十八条





11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生产
经营
单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
罚款
由安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条例》
第三十八条
12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
期改正、
责令停
产停业
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罚款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条例》
第三十七条





12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1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矿山
企业
责令改正、罚款
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2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设备(构件)吊装拆卸、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不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
(三)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
(四)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生产
经营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3
­使用机械冲压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以及标准要求,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
生产
经营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测机构对机械冲压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检测
4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生产
经营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台设备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5
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
罚款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6
提供虚假情况的。
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生产经营单位
罚款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7
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主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
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8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生产经营单位
罚款
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培训规定》 第三十一条



9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罚款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此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1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
责令
整改
罚款
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处一万元罚款,如不积极整改可加重处罚,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11
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
责令整改、罚款
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12
生产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
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
责令整改、罚款
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二十人以下,处以一万元罚款二十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加罚一千元,一次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13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储存以及建筑施工单位
责令改正、罚款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四十七条
14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
生产
经营
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扣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



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15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矿山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
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16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矿山
企业
责令
改正
罚款
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说明:
1、表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不足”均不包含本数。
2、《344号令》,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国务院344号令)。
3、《许可证条例》,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
4、《办法》,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5、《实施办法》,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2004]10号令)。
6、《17号令》,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自行设定的执法尺度。
7、《烟花爆竹条例》,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
8、《矿山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9、《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0、《培训规定》,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总局[2006]3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