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申请留学成功案例:《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1:20:29
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
序号
违法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应取关键证据
369
欠税经催缴仍未缴纳
该单位—年—月欠缴税款—元,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发出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追补税款—元,加收滞纳金—元,罚款—元。
欠款帐簿记录,催缴通知书等。
370
骗取出口退税
该单位—年—月—日采取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六十六条,决定对该单位补税款—元,罚款—元。
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假报出口资料,退税凭证等。
371
暴力抗税
该单位—年—月—日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拒不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六十七条,决定对该单位补税款—元,罚款—元。
有关人员和部门证明材料。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192号 第一条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 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国税函〔2005〕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5]1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对该纳税人第一项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7605.67元;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192号 第二条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    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210号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建议该纳税人第二项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8401.77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之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建议对该企业处以追缴税款1  0.5倍罚款,金额为8003.72  16007.44元;同时对该企业所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2404.68元(截止至2006年3月3日,见附表),2006年3月4日至税款缴纳之日的滞纳金由其主管税务分局计算加收。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之规定、依据苏公发[2002]第015号关于《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该纳税人偷税16007.44元,偷税比例112.73100%,(应纳税金为-1807.21元)已达到涉税案件移送标准,建议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四)项的规定, 该单位2005年12月,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预收货款31946.09元,货物已发31176元,未按照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建议对该纳税人第一项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4529.85 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之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建议对该企业处以追缴税款1倍罚款,金额为4529.85元;同时对该企业所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158.55元(截止至2006年3月20日,见附表), 2006年3月21日至税款缴纳之日的滞纳金由其主管税务分局计算加收。
1、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的规定,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必须填写齐全,建议对该纳税人第一项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339.50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057号四、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    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江苏省工商业户纳税规程苏国税发【1996】第119号 第五章  发票管理(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开专用发票,除按上述规定填开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3、一般纳税人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汇总方式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附有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货清单。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997】第090号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款抵扣凭证抵扣税款,也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建议对该纳税人第二项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1467.03元;
2该单位于2005年6月为生产电源稳压器,购进原材料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0.00元
1.该单位2005年度,将购进固定资产真空过滤器计   2800元的进项税额406.84元申报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缴增值税406.84元.
2.该单位2005年12月,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预收货款2650元,货物已发出2650元,未按照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四)项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385.04元。
3.该单位2005年度未按规定设置帐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责定该单位于2006年4月6日之前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1..该单位2005年1-11月,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预收货款231495.81元,货物已发出231495.81元,未按照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四)项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33636.14元。
2..该单位2005年12月取得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税金617.16元, 抵扣联上未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根据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苏国税发【1997】第385号 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五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审核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抵扣税款(十八)发票联与抵扣联上未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国税发【1995】第16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凡未加盖上述专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应补缴增值税617.16元。
1.2005年4月1号凭证处理废旧切割机一台计300.00元未提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十九条规定,应补增值税43.59元。(300.00/1.17*0.17=43.59)建议对该纳税人第一项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43.59元;
2.2005年9月26号凭证冲彩贴废品计120.00元未提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十九条规定,应补增值税17.43元。(120.00/1.17*0.17=17.43) 建议对该纳税人第二项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17.43元;
3.2005年9月46号凭证购标准件让价计15.00元未冲减当期进项税额。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9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的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补交增值税2.18元。(15.00/1.17*0.17=2.18) 建议对该纳税人第三项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2.18元;
4.2005年12月28日处理下脚料2800.00未计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十九条规定,应补增值税406.84元。(2800.00/1.17*0.17=406.84) 建议对该纳税人第四项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406.84元;
1.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的规定,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必须填写齐全,对该纳税人上述第一项行为应补缴增值税58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苏国税发【1997】第385号 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五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审核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抵扣税款(十八)发票联与抵扣联上未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对该纳税人上述第二项行为应补征增值税:166.96元。
3.由于该纳税人不存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故建议对该纳税人上述第一、第二项行为不予以罚款。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加收滞纳金255.86元 (截止至2006年4月6日,见附表), 2006年4月6日至税款缴纳之日的滞纳金由其主管税务分局计算加收。
5. 该单位2004年1 月1 日至2005年12 月31 日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销售劳保工作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00.00元
根据沪公经函[2005]471号所涉及的运输发票经检查该企业2005年5月28日取得运输发票号码为00307905金额为23679.60元为接受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该企业税款1657.57元已于2005年7月申报抵扣,依据国税发(2003)120号文第二条:货运发票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的规定,补征增值税抵扣税款1657.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