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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7月法规集锦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7-12-27

一、2006年7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
《通知》规定服装生产企业自2006年度起,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2006年7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通知》规定,自8月1日起征收房产出售个人所得税。个税按“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20%征收。在凭证不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征收个税。《通知》同时规定,对于“合理费用”免征税费,包括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三、2006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
《通知》指出,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2006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
《批复》指出,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五、2006年7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发布《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
《通知》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代办托运业务并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取得运费结算凭证的代办方,需缴纳印花税。
六、2006年7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685号)
《通知》强调,对主要生产原料为皮革、毛皮、羊绒、珍珠、名贵中草药、高档水产品等农产品的出口货物加强审核、审批。
七、2006年7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
《规定》明确提出,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过错行为包括: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或者承诺给予各种非法利益;进行虚假理赔等。
八、2006年7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通知》指出,出口企业出口的五类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并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九、2006年7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2006年出口退税率文库(20060615B版)的通知》(国税函[2006]674号)
《通知》对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总局进出口税司通讯服务器“程序发布/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退税率文库”目录下,版本号为CMCODE_20060615B.
十、2006年7月11日,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意见》从外商投资房地产准入门槛、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等几方面进行了细则规定。
十一、2006年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对奥运会提供通信相关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71号)
《通知》明确,对移动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移动通信相关服务形式的赞助支出,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十二、2006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0号)
《通知》指出,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和铁道部第一、二、三、四设计院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2006年7月7日,财政部发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8号)
这是建国以来财政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政府外债管理的部门规章,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确定了政府外债统一管理以及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规定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各个管理环节的具体制度。
十四、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6]69号)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24号)
两个文件将于2006年8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准入、行为规范、债权担保、权益处理、风险控制等基本制度作了规定;《内控指引》共二十四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内部控制事项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两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正式启动。
十五、2006年6月28日,审计署发布《关于印发〈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法发[2006]39号)
《办法》规范了外部人员可参与审计项目的范围,聘用人员一般应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选聘,受聘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职业道德标准,受聘人员的权限以及对受聘人员的保护和奖励等。
十六、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73号)
《通知》明确,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七、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通知》明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个人实际支取原提存的“四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八、2006年6月2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84号)
《通知》指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十九、2006年6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6年第34号)
《规定》将于8月1日起实施,届时,制作八种情形的地图必须由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来审核。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以及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将处最高3万元罚款。
二十、200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下发《关于发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6]65号)
《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来源、用途和额度等,规定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动用该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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