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周边一日游景点:苏州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度挂钩合作协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4:22:07

苏州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度挂钩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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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苏北振兴战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苏州和宿迁两市政府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签订2010年度挂钩合作协议如下:

  一、共建工业园区

  1、苏州市进一步在人员、资金、招商引资等方面加大对共建工业园区的支持。确保每个共建工业园区苏州方人员不少于5人。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各共建园区开发公司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年内两市共同举办一次共建工业园区投资环境介绍会。

   2、进一步加快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的发展。2010年,以招商引资为工作重点,双方共同努力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及大项目的引进工作。继续开拓园区发展空间,完善基础实施,争取新开发面积1平方公里。按照发展目标,年内实现业务总收入10亿元,税收收入0.438亿元,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

  3、双方共同加强对6个共建工业园区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照“省共建园区建设发展情况考核评价办法”,由两市发展改革委推进落实。

  二、产业转移

  1. 苏州市进一步完善本市产业转移扶持相关政策,鼓励苏州企业到宿迁投资,重点向宿迁对口挂钩共建工业园区实施产业转移。

  2. 苏州各市(区)积极协助宿迁对口挂钩市县(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各对口挂钩县(区)开发区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帮助宿迁推荐招商渠道,提供项目信息,开展招商引资。全年对口挂钩市县(区)开发区招商对接活动不少于2次,重点帮助引进工业项目。

  3.继续加强两市经贸合作交流。由两市经信委、商务局、工商联组织有投资意向的苏州企业到宿迁考察或开展项目对接活动。

  4. 宿迁市各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苏州在宿迁投资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履行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为投资企业如期开工、投产提供保障,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5. 按照两市协议,加快宿迁苏商大厦建设。

  三、农业和新农村建设

  1. 加强现代农业技术与产业合作。加大苏州、宿迁两地现代农业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苏州市积极动员和组织农业龙头企业赴宿迁考察,争取两市在农业合作开发建设现代农业方面有所突破。

  2. 苏州市在宿迁市建立优质稻米生产供应基地,把宿迁市作为油料、蔬菜、畜禽、水产、花卉等农副产品生产供应基地。开辟农副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增加农副产品销售点。

  3. 宿迁市积极组织优质农副产品供应苏州市场,充分发挥当地农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在供应品种、质量、货源上优先保证、重点支持。

  4. 推进村企挂钩,帮助宿迁新农村建设。本着“政府推动、企业参与,政策激励、合作双赢”的原则,推动苏州企业利用在产品、市场、资金、信息、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与宿迁经济薄弱村结对帮扶,在项目开发、原料基地建设、劳动力培训、公共事业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帮助宿迁经济薄弱村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四、社会事业

  1. 继续加强两市教育合作。苏州市职业教育部门采取联合办学的方式,继续在宿迁市招收学生,毕业学生优先推荐就业。开展支教活动,苏州市教育局和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选派部分中、小学优秀教师到宿迁中、小学(含高级职业学校)支教。具体事项由两市教育部门商定。

 2. 继续加强两市卫生合作。苏州市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业务骨干到宿迁开展工作交流,指导和帮助宿迁市有关卫生单位的业务培训。苏州市卫生局协调有关卫生单位年内派出专家到宿迁坐诊、会诊、讲学、技术指导,帮助宿迁市培训骨干医师。具体事项由两市卫生部门商定。

  五、干部交流

  苏州市继续选派优秀干部到宿迁市挂钩县(区)任党政副职。帮助宿迁做好机关干部培训工作。加强两市干部交流和对口选派干部的培养。从今年起,以苏州农村干部学院为阵地,3年内免费帮助宿迁培训1000名基层干部。具体事项由两市组织部门商定。

  六、县(市)区挂钩合作

  继续做好昆山市—沭阳县、常熟市—泗洪县、吴江市—泗阳县、张家港市—宿豫区、吴中区—宿城区结对帮扶工作。

  七、其他 

  1. 年内两市党政代表团组织互访一次。

  2. 2010年苏州市政府出资200万元,实施帮扶项目,具体项目由两市挂钩合作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商定。

  3. 由两市挂钩合作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按照本协议具体细化落实两市年度挂钩合作任务,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签字后生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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