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采集卡品牌排行:宿迁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市2108平方公里范围管理职能的通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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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市2108平方公里范围管理职能的通知(宿政发〔2004〕149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市

2108平方公里范围管理职能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心城市及城郊社会经济发展工作会议精神,提高中心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及管理水平,全面推进中心城市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市2108平方公里范围有关管理职能通知如下:

一、范围界定

(一)中心城市规划区。面积2108平方公里,范围:包括宿豫区和宿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全部。

(二)中心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一城三星)。面积530平方公里

(三)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东至环城东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通湖大道,北至运河。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

中心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由市规划局宿城、宿豫分局和宿迁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初审,并报经宿豫区、宿城区政府以及宿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中,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核心区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由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初审,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核心区以外的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由市规划局宿豫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在审核前要征求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意见,然后报市政府审批。

中心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外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由市规划局宿城、宿豫分局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特殊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各级规划部门在划项目用地红线之前要征求国土部门意见,由国土部门审核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定额标准。

所有建设工程的放、验线及规划验收工作由规划分局组织,并接受市规划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

(一)房地产开发管理、工程招标监督、工程造价管理、城市燃气管理、城建档案管理。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市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由宿豫区、宿城区建设局负责(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核心区由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并接受市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市政道路建设、管理与维护。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道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管理与维护,并接受市建设局的指导。

(三)村镇建设管理。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外的村镇建设管理分别由宿城区、宿豫区建设局负责(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核心区由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并接受市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

(四)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施工许可证审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散装水泥推广工作和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仍维持现有管理职能不变。

四、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方面

(一)中心城市64平方公里范围(东至东环以东1公里、南至南环以南1公里、西至西环以西1公里、北至运河、二干渠一线)内的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维持现状不变。即:市容、环卫、规划、绿化、市政、环保、公安交通、工商等八个方面的执法工作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工作仍由宿豫区、宿城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负责。

(二)中心城市64平方公里至中心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的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及相应收费由宿豫区、宿城区政府负责,市城管局宿豫分局、宿城分局在区政府直接领导下具体承担执法工作,所增加的人员和经费,由区政府负责解决。

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和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核心区的城管综合执法工作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

(三)中心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至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管理工作由各乡镇按照市城市管理的统一政策、标准依法进行管理。

(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检查、督查工作。

五、土地管理方面

(一)土地集中统一管理。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供地、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建设用地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一律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代表市政府统一征用,区、乡镇和单位积极配合。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供应渠道,实行集中统一供地。

(二)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市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统一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对城镇闲置和因城市改造、“退二进三”或企业破产、搬迁等需要调整利用的土地,实行统一收回或收购储备。

(三)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市区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作为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的专门场所,并设立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宿豫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宿城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局收取后直接返还;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由市国土局直接收取后缴入市财政,由市政府统一调度。

(四)地价管理。市政府建立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切实加强地价管理。严格执行省定协议出让最低保护价标准,市经济开发区(含北区、宿豫工业集中区、宿城工业集中区)、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要建立统一的地价政策,严禁各园区借招商引资竞相压低地价,搞恶性竞争。

(五)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工作。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籍管理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任何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宿豫区和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核心区土地登记证发放分别由宿豫区政府和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初审后,报市国土局审核。

(六)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对城市土地资产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非法占地、非法交易、未批先用、边报边用、越权批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城市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切实保护土地资产,严格控制乱占滥用耕地。

(七)关于体制问题。在省未对国土管理体制调整前,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宿豫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仍由宿豫区国土局继续履行相关职能。

六、交通管理方面

(一)机构设置

1. 宿豫区交通局除将航道站上划外,其他机构保持不变。划入宿城区的下属机构按照“人随车走、人随路走”的原则,由宿城区负责接收。

2. 宿城区建设局增挂交通局牌子,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内设路政、运政方面的职能科室,并接收宿豫区、泗阳县划出的交通机构。

(二)职能划分

1. 市交通局负责对宿豫区交通局、宿城区交通局在交通建设、路政、运政方面的行业监督与指导。

2. 市海事局、航道处直接负责两区港航管理。

3. 宿豫区交通局职能(海事、航道除外)保持不变。

4. 宿城区交通局与市交通局按照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权责范围共同做好宿城区道路建设养护、路政、运政方面的工作。

七、水务管理方面

(一)水资源管理。在中心城市2108平方公里区域内的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取用管理、审批、收费以及排污口建设审批和管理工作,除运河以西、南环以北、西环以东、宿迁闸段运河以南以及市经济开发区和市属企业由市水务局负责管理,其余范围内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需要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市水务局转报。

(二)水务工程管理。流域性工程服从流域性管理机构管理。古黄河皂河引水闸至张庙桥段由市水务局直接管理(其中四号桥至二号桥段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该段提水冲污电费按4:3:3比例,分别由市本级、宿豫区、宿城区承担。其它水务工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宿豫区、宿城区、市经济开发区实施管理,市水务局负责检查指导。

 (三)水政执法管理。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市水资源管理范围和水务工程管理范围的水行政执法工作。宿城区、宿豫区水政监察大队分别负责除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范围之外的所辖区水行政执法。

(四)水务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因生产、经营确需在中心城市2108平方公里区域水务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由宿豫区、宿城区水务局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宿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宿迁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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