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区奶茶兼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理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3:51:48
怎样理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控告、申诉问题,是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分级负责,是指对于检举、控告和申诉问题,根据干部职务和党组织级别,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层层负责。分工归口是指对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以外的来信来访,根据来信来访人所属地区或信访问题性质,及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归口办理。

什么是纪检监察信访工作

录入时间: 2005-9-25 16:41:27  浏览: 335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问题的工作。从纪检监察工作角度来讲,它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一部分。从一般信访工作角度来讲,它是党和政府信访工作的一部分。

 


为什么说举报人有举证的义务

录入时间: 2005-9-25 16:43:50  浏览: 375

       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联系群众、发现和获取违法违纪线索的主渠道。举报,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民主权利,是对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民主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我国宪法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人民群众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公民举报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公民举报必须以对党组织、对国家机关和被举报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据实举报。公民举报,应当言之有据,便于查证。要讲清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违法违纪的具体情节与证据。要说清楚举报的问题来源和查证线索,是亲身经历,还是耳闻目睹。要尽其所能讲清还有哪些当事人和知情人,还有什么人证和物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举报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第七条规定“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违法违纪的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证据制度要求举报人增强举证意识,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提高保全证据的意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起举证的责任。否则,由于违法违纪问题隐蔽性比较强,如果线索不清,情况不明,造成初核后发现证据不充分、不可靠,不能立案,不仅无法查处,而且还可能会造成证据转移、甚至销毁证据等一些无法弥补的损失。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能否得到查处,其结果取决于证据证明的事实。因此,举报人应当配合接访人员的工作,据实回答接访人员的询问,提供有关人员违法违纪的具体线索。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违法违纪者就会受到应有的惩处,就能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
信访者有哪些权利?
(1)检举控告权。信访者有权向党政机关领导人,对违法失职或犯有错误的党和国家机关的任何工作人员以及刑事、经济犯罪者,进行书面或口头的检举控告。被告者对控告者的检举控告有权进行反诉。作为控告的信访者和作为被告的信访者在信访权利上是平等的。(2)申诉权。信访者对其所受党纪、政纪等处分不服,或个人利益和人身权利遭到损害时,有权向党的组织和国家机关提出申诉,信访者在自己的正当申诉、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恰当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再次申诉,直到问题得以解决为止。信访者对于承办单位关于他本人申诉问题的处理,有权在会议上或向上级组织提出声明、申诉和控告等。(3)批评建议权。信访者有权将涉及当地社会文化生活、经济建设等各方面情况向党和政府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反映,就各种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4)询问求解权。信访者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对其所反映的情况予以答复或解释,了解组织上对信访问题的处理结果。 (5)信访委托权。写信上访人因某种困难自己不能书写信件或填写来访登记表格,有权要求或委托其他人包括信访人员代为书写、填写。
信访者的义务有哪些?
(1)信访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信访者应该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事,自觉遵守信访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3)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准随意夸大或歪曲实事,更不准捏造材料,诬告他人。 (4)保守机密,不得泄露党和国家机关的内部情况。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录入时间: 2005-9-25 16:42:48  浏览: 326

 ⑴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⑵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⑶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⑷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办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⑸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录入时间: 2005-9-25 16:43:20  浏览: 412


   ⑴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⑵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⑶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⑷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受理范围

录入时间: 2005-9-25 16:42:00  浏览: 340

        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应进行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 2005-9-25 16:40:44  浏览: 285

    打击报复举报,控告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分别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纪检检察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受到错误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三)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