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发尾染色渐变棕色: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在线访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在线访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15 03: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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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5月26日下午2:30-4:30
地点:浙江省国税局10楼会议室
  [主持人](蒋学武,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主任)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登录浙江国税网,参与“局长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邀请到的是浙江省国税局副局长乐国定先生,乐局长,您好。
  [乐局长]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有这样的一个机会通过网络形式,我和省局机关有关处长同志一起就省国税局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进我省的经济发展方式和转型升级,努力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等有关内容。
  [主持人] 参加今天在线访谈的嘉宾还有:浙江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刘炳荣处长,所得税处董玉恋处长,国际税务管理处朱峥副处长,以及政策法规处、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稽查局等部门的有关同志。
  [主持人] 近年来,浙江省国税系统紧紧围绕“为民收税,为国聚财”的工作宗旨,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为浙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乐局长,能否先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乐局长]好的。多年来,我省国税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践“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工作宗旨,大力组织收入,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03-2009年全省国税总收入累计达到14631.87亿元,年均增长20.12%,其中国税部门直接组织收入累计达到10627.65亿元,年均增长19.01%,年均增收234.07亿元。2009年全省国税总收入达到3016.08亿元,其中国税部门直接组织收入2326.64亿元,税收总量位居全国第五。今年1-4月,全省国税总收入1245.11亿元,同比增长31.08%;其中国税部门直接组织收入955.89亿元,同比增长22.73%,顺利实现了“开门红”。
  [主持人]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省经济受到极大地冲击,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请问浙江省国税局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做了哪些工作?
  [乐局长]去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国税工作最为困难的一年,世界经济形势险象环生,国际金融危机持续扩散蔓延,世界经济严重衰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也受到了严重影响。一年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国税系统着力抓好依法组织收入、规范税收执法、用足优惠政策、推进管理创新、优化纳税服务和加强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增加和改善公共服务提供财力保障;二是实施结构减税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扩大内需;三是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其引导指引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四是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加速企业资金流转,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推动我省外贸出口恢复增长。
  [主持人] 那您认为上述工作中令您印象最深刻的是哪些呢?
  [乐局长]2009年,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干部职工深入贯彻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控职能作用,为社会减轻税负,促进经济恢复活力。一是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全年全省企业抵扣税额124.87亿元。二是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政策,为全省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减轻增值税负担16.5亿元。三是落实小排气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政策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暂免征收政策,减免车辆购置税额14.12亿元,免征个人所得税直接增加居民存款收益11.07亿元。四是落实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全年共有829户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12亿元;积极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办理加计扣除额32.17亿元。累计办理各类减免税和先征后退税超过200亿元。五是加快出口退税审核审批进度,全面落实历次出口退税率调整政策,办理出口退税1088.85亿元,同比增长16.50%。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予以充分肯定。
  [主持人]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10年我国要加强经济结构调整力度,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此,请问浙江国税今年的主要工作是什么?如何体现国税部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呢?
  [乐局长]2010年是浙江经济起稳回升走向复苏的重要一年,也是转型升级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国税工作,对进一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0年浙江国税工作主要是:围绕“服务科学发展、推进转型升级、创新管理机制、共建和谐税收”,继续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不断优化税收制度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和改进纳税服务实现税收收入预期目标,着力推进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部综合素质,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一是全力组织税收收入,保持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二是扎实推进依法治税,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三是继续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增强税收调控职能。四是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2008年以来,省国税局在支持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改进创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先后出了不少政策措施,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政策积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指导我省国税部门服务经济发展工作。在此基础上,省国税局4月份出台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其中重点落实了有关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推进现代产业集群壮大发展、节能减排、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规划了国税部门为经济加快转型升级从税法宣传、纳税服务、作风建设等方面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的工作。我们将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快纳税服务平台建设,切实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主持人] 刚才您提到从纳税服务方面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请问有哪些具体的举措?
  [乐局长]近年来,省国税局非常重视纳税服务工作,把纳税服务工作作为国税工作重要组成部分。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全程服务制度。按照“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全程服务制度,扩展全程服务项目涉税事项,形成为纳税人的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二是推行税源一体化管理。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各环节的联动机制,对分税种税源管理任务进行充分协调,统一下达;对同一纳税人除举报案件和总局协查案件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只安排一次纳税评估或涉外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税务稽查,避免多头评估和重复检查,真正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的负担。
  [乐局长]三是优化办税流程。以减轻纳税人、基层负担为目的,全面梳理税收业务流程,及时简并、规范自行增加和重复累积的业务流程。运行全省国税系统新版业务流程,需要流程审批的依申请涉税事项,由原来的122项减少到37项,即办事项由原来的66项增加到114项,备案事项由零项增加到29项,取消67项依申请的涉税事项,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四是精简涉税资料。充分发挥省级数据集中的优势,利用全省统一的网上安全申报纳税平台、税收征管质量监控查询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监控分析系统等应用软件,改革资料报送方式,实现报表的自动生成、报送或调取,做到同一种报表资料只报送1次,由国税机关统一采集、统一录入,信息共享。五是完善出口退税服务。继续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建立全省范围内的征退税信息交互平台,初步实现征退税衔接信息电子化,传递方式网络化、比对方式自动化。继续开展“征退税一体化”工作,进一步整理归纳管理模式的做法、特点和成效,努力形成管征必管退、征退一体化的出口退税管理新格局。继续做好审批权下放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施的扩权强县改革,按照总局的要求,适时进行扩大外贸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范围工作。
  [主持人] 现在已经有网友开始提问了,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乐局长]好的。
  [咨询]:你好: 我公司新买一辆35座的客车作为厂车,收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能抵扣吗???
  [刘炳荣处长](货物劳务税处)按照增值税条例细则有关规定,自用的缴纳消费税的汽车等不能抵扣。
  [GTH]:我是一个个体户,我觉得比起周围差不多规模的个体户来说,国税局给我定的税额太高了,我觉得不太公平。请解释这是怎么回事?
  [征管科技处](征管科技处)谢谢您的提问。按照有关规定,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国税机关提出核定定额的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后,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和产品类型,下户采集其地段、生产经营规模(包括从业人数、经营面积等)等数据资料,参考典型调查结果,应用“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由计算机科学合理的核定定额,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定额公示,报经县以上国税机关核准后,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个体定额核定必须经过数据采集、典型调查、电脑定税、定额公示等环节,不仅有效地排除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且定额核定的结果基本上能够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相匹配,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保证了定额核定方法的科学性、核定过程的公正性和核定结果的公平性。
  [CC]:我是新开的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算不算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董玉恋处长](所得税处)具备高新企业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认定证书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认定办法详见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软件开发企业也可申请软件企业资格认定,认定通过的可以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开公司]:我想开一家公司要通过什么手续
  [征管科技处](征管科技处)谢谢您的提问。如果您需要开办公司,需要先办理工商登记然后再办理税务登记,在您办理过程中如果还有其他具体问题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hm3456]:建议浙江省国税局与地税局共同举办一个有关纳税人税收政策和业务咨询,国地税分工不分家,能更好的服务纳税人
  [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非常感谢您的意见!我们也正在探索,如杭州市国地税联合办理的12366咨询项目。
  [孙悟空]:你好,我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可能由于备案没认定下来,1季度所得税申报,减免所得税栏数字不能输入,能否下季度调整税额,把一月减免金额到时一起补上?
  [董玉恋处长](所得税处)根据浙国税函【2009】194号文件,自2010年起,小型微利企业在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对照小型微利条件,如符合条件的,可先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如填申报表上有问题,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沙漠2001]:税官你好: 请问一下,非正常损失是不是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呀?
  [刘炳荣处长](货物劳务税处)属于增值税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转出。
  [关心的人]:请问外贸企业、有进出口权的生产性企业,办理出口产品起到退回税止有哪些程序、步骤,每一程序的时间多长?
  [进出口处](进出口处)您应先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可申报退税。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申报资料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退税调库。
  [北京一日游]:您好,如果我是2009年11月2日开的进口增值税发票,我于2010年2月2号上报国税,是否可抵扣?
  [刘炳荣处长](货物劳务税处)这份发票要在90天内认证,认证相符就可以抵扣。
  [纳税人222]:请问乐局长,刚才你说到“全程服务”? 能不能具体解释一下
  [乐局长](乐局长) “全程服务”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统一受理、内部流转、 限时办结”。 统一受理。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全程服务受理台”,统一受理各种涉税事项和咨询服务。凡纳税人前来办理涉税事宜,只需向服务台提供有关材料,提出办事申请,“全程服务台”对属于国税职能范围内办理的事项,均予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属于国税机关承诺即办的事项,由“全程服务台”即收即办或陪同纳税人到承办人处当场办结;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属于国税机关承诺限时办结的事项,由“全程服务台”告知纳税人权利、义务、承诺办理期限和受理登记后,出具《全程服务承办交接单》,承诺办结时限。 内部流转。对受理的限时办结涉税事项,由“全程服务台”受理后,按征管流程在有关处室传递、办理,并对办理过程实施全程跟踪。对办结事项,由“全程服务受理台”将办理结果通知纳税人。 限时办结。就是纳税人交办的涉税事项,国税机关按照《浙江省国税系统全程服务项目一览表》,在规定时限内实行承诺服务。《浙江省国税系统全程服务项目一览表》在全系统所有办税服务厅张榜公布,方便纳税人查阅,并接受社会监督。
  [开心一天]:请问一般纳税人购入为企业职工谋福利的货物时,所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进行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刘炳荣处长](货物劳务税处)购入为企业职工谋福利的货物,所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小薛]:我单位是一家商业企业,租赁了一辆汽车作为单位日常使用(已去地税开具租赁发票),请问该汽车的汽油费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吗?
  [刘炳荣处长](货物劳务税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汽油费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纳税人]:我问下:我收到一张发票,去税务局认定说是假发票,怎么办啊?
  [谢海龙](征管科技处)谢谢您的提问。首先,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税务局认定为假发票的发票不能入账,您可以到发票开具方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其次,作为纳税人您应该履行纳税人相关义务,将发票开具方开具假票的信息通知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对发票开具方开具假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逃税]:我经常去小区边的餐饮店吃饭,但是他们拒绝给我开具发票,这算逃税吗?我该如何举报他?
  [陈群](稽查局副调研员)一、按照发票管理办法,饭店不得拒绝开具发票的要求。二、是否存在逃税,还要查看该餐饮店的征收管理方式,一般来说,采取查账征收的,逃税的可能性很大。三、可向12366举报
  [出口公司]:我是一家有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最近接了一个外国客商的大订单,由于我的生产能力有限,请问我能委托另外厂家加工收回出口或购买别的厂家生产的同类货物出口并享受出口退税吗?
  [李小丹](进出口处) 生产企业只有出口自产产品或视同自产产品才能享受退税。 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规定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简称1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限制。出口的上述产品,若同时满足 “117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即不含第(二)款),主管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准予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
  [想买车]:本人购想购买一台轿车,听说还要缴好几万的税?这是为什么!!
  [刘炳荣处长](货物劳务税处)是的,要交车辆购置税,购买轿车1.6排量以下的,按7.5%的税率缴纳,购买轿车1.6排量以上下的,按10%的税率缴纳。
  [李会计]:我公司一个新办商贸企业,目前公司还未买车,只好先用老板的车为公司办理业务,请问: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等车辆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董玉恋处长](所得税处)企业如与老板签订汽车租赁协议,其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等使用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国税务]:国税和地税有什么区别,我一直搞不清楚
  [吴建创](政策法规处)国税和地税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而产生的一种税务机构设置中两个不同的系统。它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者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区别。前者征收的主要是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消费税、关税)和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税种的部分税收(增值税);后者则主要负责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
  [退税]:听说现在出口旧设备也可以退税了,具体有什么规定?
  [李小丹](进出口处)是的,出口旧设备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享受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规定, 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旧设备(包括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可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退(免)税申报。具体分为:(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退税办法;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凡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外商投资项目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已超过5年监管期的国产设备,不适用该办法。
  [张力]:尽管税务部门在纳税服务方面转变了观念,优化了服务,但现在仍有部分纳税人反映办税不方便。请问这都是哪些原因造成的?今年有什么改进措施?
  [汪向前](纳税服务处)可能的原因有:尽管税务部门采取了很多措施方便纳税人,但是有些措施是从税务局的角度出发提出的,可能不完全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也就是措施缺乏针对性;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还没有真正到位,个别税务人员还存在着“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信息技术在纳税服务中的应用还待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还需提高等。今年采取的措施:(1)加强税法宣传、强化纳税咨询、推进政务公开等措施加强税法宣传辅导,让纳税人明白办税。(2)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完善涉税事项“一窗统办”、智能排队叫号系统、服务满意度评价系统,拓展自助服务功能,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全面推广“免填单”办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3)积极建设省级集中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立集网上办税、服务、管理、监督为一体的“网上办税服务厅”。(4)完善全程服务制度、推行税源一体化管理、优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完善出口退税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成本。(5)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建立健全考评机制,深化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外贸企业]:我是一家外贸企业,因操作不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李小丹](进出口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精神,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办理出口退税按照以下办理:(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hangzhss]:最近,我是一个外贸公司,现有一批货物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抵税,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请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如何办理?
  [刘炳荣处长](货物劳务税处)2010年1月1日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180天没有认证的,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rt]:我感觉税法变的很快,我如何获取最新的税法信息
  [汪向前](纳税服务处)各级国税机关已经采取了很多措施,把最新的税法信息及时送到纳税人手里:(1)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2)把最新的税法信息编印成小册子,通过大厅分发或直接送给纳税人。(3)通过短信平台把税法信息发送给纳税人。(4)通过各级国税网站获得。(5)通过税企邮箱。(6)已加入当地QQ群的可以通过群的广播信息获得。
  [可口可乐]: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因上市导致外商比例小于25%,还能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吗?如不能享受,以前年度已经享受的优惠是否需要退回?谢谢!
  [朱峥副处长](国际税务处) 对这个问题,总局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目前,我们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如下:因上市等原因导致外资股权稀释,比例小于25%,而外资实际并未撤出的情况,不能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但以前年度享受过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原则上不追回。
  [12366]:拨打12366收费吗
  [汪向前](纳税服务处)税务部门不收取任何咨询费用
  [114]:我要举报一个公司偷税,电话是多少,会为我保密我的信息吗
  [陈群](稽查局副调研员)96196或者12366, 税务部门有保密义务
  [陈]: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损亏损
  [董玉恋处长](所得税处)可以。
  [踏雪无痕]: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由外贸公司代理,请问现在怎么低扣???????
  [李小丹](进出口处)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人,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收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BBS]:听说你们设立了一个大企业管理处,是干嘛的?
  [朱政雄](大企业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的职责为: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的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建立与大企业的直接沟通渠道,回应大企业涉税诉求,帮助大企业建立税收风险控制体系;组织落实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在浙江成员企业的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源监控、纳税评估、风险防控、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和日常检查;协助外省(市)税务局做好外省(市)定点联系企业在浙江成员企业的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完成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RAT]:技术开发费如何扣除,
  [董玉恋处长](所得税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备案手续请参见浙国税函[2009]194号文。
  [小学生]:税收漫画大赛结果还不出来,等到什么时候啊
  [蒋主任]6月上旬召开评审会,届时请登录浙江国税网查询。
  [优惠政策]:我是外企的一个办税人员,两面三减半享受完了之后还有其他优惠吗?
  [朱峥副处长](国际税务处)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有一些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优惠等,你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对照享受。
  [李]:我司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已到期但销售额不大,不能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取消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话,按多少交增值税?是3%还是17% ?我的专管员怎么说按17%啊?
  [刘炳荣处长](货物劳务税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已到期,不管销售额大小(除有偷税外),按照新认定办法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
  [浙江人]:你好: 我公司取得外省市一公司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后来该省市税局发现该公司此发票涉嫌虚开,请问税局是否能要求我公司作进项转出?必须要经过怎么样的程序?
  [陈群](稽查局副调研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税款,已抵扣了税款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涉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由相关税务稽查部门检查核实,确实属于虚开的专用发票,再按上述相关规定处理处罚。
  [张玉华]:我是去年12月办的企业,今年1月份收到你们的短信提醒,提示我应该申报去年4季度的所得税,首先感谢你们的提醒,让我避免了迟申报。另外我想问一下每年都是什么时候要进行申报呢?如果忘记了,还能收到你们的短信提醒吗?
  [谢海龙](征管科技处)谢谢您的提问。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具体日期,可以向当地的税务部门咨询。对于部分开通短信提醒的地区,税务机关给纳税人发送短信提醒。
  [888]:我是污水处理厂的,税率多少?还有优惠没??
  [刘炳荣处长](货物劳务税处)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销售额]:税务局让我自行申报销售额,但和最后核定的数不一样,那为啥还要我申报?不是没用嘛
  [谢海龙](征管科技处) 谢谢您的提问。按照有关规定,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国税机关提出核定定额的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后,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和产品类型,下户采集其地段、生产经营规模(包括从业人数、经营面积等)等数据资料,参考典型调查结果,应用“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由计算机科学合理的核定定额,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定额公示,报经县以上国税机关核准后,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因此纳税人申报是必须的程序,最后核定的结果可能与纳税人申报不一致。
  [陈]:杭州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有金额限制吗
  [谢海龙](征管科技处) 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没有限额。但是一个小规模工业纳税人年营业额超过50万、小规模商业纳税人年营业额超过80万的,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手车]:买二手车要缴税吗
  [刘炳荣处长](货物劳务税处)买方不缴税,卖方缴税。
  [12366]:12366人工服务太难进了,很绕,你们如何解决??????????
  [汪向前](纳税服务处)解决方法:(1)减少导航菜单层级,让人工服务选择更直接。(2)适当增加话务员的数量,提供电话接通率。(3)提高话务员的业务素质,减少回答问题的时间,从而提高接听频率。等等...
  [水电]:本公司在云南投资水电站,由于地处外省,经营管理不便,把股权转让给云南方,并产生溢价,请问投益收益是在我方国税局缴纳还是在云南方国税局缴纳.
  [董玉恋处长](所得税处)该股权转让收益应在股权转让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白]:我是外企人员,我们的税收协定快到期了,怎么办啊?
  [朱峥副处长](国际税务处)税收协定是我国与其他缔约国之间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税收协定的终止一般须两国进行协商。不知你所说的“快到期”具体是指什么,是我国与哪国签署的协定?
  [鸿源公司]:今年的会算清缴开始了吗?还有没有培训,我是新来的会计,不会弄
  [董玉恋处长](所得税处)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5月31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详见国税发[2009]79号。
  [财务]: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性外资企业,2008年建设一条生产线,工程在2008年10月建成投产,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可以结转为固定资产,但是由于部分土建及安装设备工程未结算,未取得发票,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暂估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了折旧,请问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能否税前列支?
  [董玉恋处长](所得税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胡利]:我的税务登记证快到期了,怎么处理
  [谢海龙](征管科技处) 税务登记有效期临近到期,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换发证件。浙江省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并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杭州]:纳税人可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汪向前](纳税服务处)2009年11月,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以公告的形式汇总并明确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14项权利和负有10项义务。公告的发布,有利于纳税人全面了解在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纳税义务,增强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具体的途径有:(1)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或提出有关建议、意见。(2)通过“局长信箱”、“廉政行风投诉箱”、“涉税案件举报箱”、“意见箱”等媒介反映有关问题。(3)通过行风监督员、廉政监督员、执法监督员等形式,开展征纳双方互评、纳税满意度调查、协税护税等活动,对税务机关的行风建设、规范执法、服务质量、政策执行、廉洁从政等情况进行监督。(4)寻求“志愿者组织”、“纳税人之家”、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帮助,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创业]:我是准备创业的大学生,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董玉恋处长](所得税处)在企业所得税上,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
  [张虎]:我们单位发大火损失了好多东西,有什么税收政策吗
  [董玉恋处长](所得税处)企业资产损失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及审批手续请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NND]:我商店都停开了好几个月了,还让我缴税,为什么
  [谢海龙](征管科技处) 个体定期定额纳税人依法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停歇业,经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免缴停业期间的定额税款,否则应正常缴纳定额税款。
  [汇率]:老板出国发生的差旅费是外币结算的,我们应该用什么汇率来进行记帐呢?
  [朱峥副处长](国际税务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傅]:你好,我问下,我公司是交定额税的,没有办理过税务登记证,但是现在要注销了,可是工商局那边一定要我拿出税务注销证明才能给我注销,那我要怎么办理呢?
  [谢海龙](征管科技处)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是纳税人应尽义务。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2010]:2010年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限顺延吗?作何调整
  [谢海龙](征管科技处)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有连续三天以上的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限应顺延。根据国务院对2010年度节假日的安排,我省国税已明确2010年每个月份具体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具体情况,请查看主管税务机关的告示。
  [小店]:我对税务局的税款定额有异议,如何处理?怎么办?
  [谢海龙](征管科技处)谢谢您的提问。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机关定额有异议的,可以选择以下途径向税务机关反映: 一、在定额公示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查核实后,下发定额核定通知书。 二、在定额执行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定额的,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纳税人依然对定额有异议的,可以在缴纳税款后,向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小问题]:跨年度的费用发票可以报销吗?如果可以,在时间上有何限制?
  [董玉恋处长](所得税处)跨年度的费用如已实际发生,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66大顺]:我公司上城区企业,在萧山办税柜台可以办理申报、认证吗?
  [汪向前](纳税服务处)杭州市国税局已经开通同城通办,可以异地办理申报、认证。
  [zhu9001]:浙江省国税局:我公司于2007年购买的轿车,在2009年8月通过中介公司出售,请问公司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是不是还有效的?
  [刘炳荣处长](货物劳务税处)按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按4%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已失效。
  [wz1688]:请问:2007年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存在尚未抵完的再2007年以后还能抵免吗?
  [董玉恋处长](所得税处)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剩余年限内抵免。
  [油会]:我是一个大型承包商,现在承建的是一个国外的基建项目,有什么税收优惠?
  [董玉恋处长](所得税处)对此类情况目前企业所得税尚无税收优惠,有关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问题可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主持人] 感谢乐局长的精彩解答,各位网友,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在线访谈活动即将结束,一些现场的提问还没来得及答复,我们将在整理后补充发布。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
  [乐局长]谢谢大家。纳税人碰到涉及国税部门的税收问题,可以直接到“浙江国税网”(www.zjtax.gov.cn)纳税咨询栏目提问,我们将在3-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各位网友,再见。
  [主持人] 本次活动到此结束,十分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和支持,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