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防汛总指挥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线访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5:17:56
公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线访谈作者:百丞税务秘书 来源:百丞税务秘书  解读时间:2011-1-4 14:15:29 调整字体大小 分享至        时间:2011年1月14号下午15:00—16:00
       访谈人:百丞税务咨询公司高级经理景波
       策划:百丞税务秘书网站

       景波,百丞税务咨询公司高级经理、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景经理从事财务及税务审计工作十余年,曾在某大型国有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多家大型集团企业的常年税务顾问、专属培训讲师。熟悉工业制造、矿山采掘、房地产行业等行业税收政策,精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政策。曾先后在《中国税务报》、《经济导报》发表多篇专业文章。


       提示:网友们可以在下面的评论框内提交咨询问题。


       主持人:大家好,本期在线访谈答疑我们邀请百丞税务咨询公司高级经理景波为我们进行在线答疑。 景经理从事财务及税务审计工作十余年,精通工业制造、矿山采掘、房地产等行业税收政策,精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政策,曾先后在《中国税务报》、《经济导报》发表多篇专业文章,业务能力非常好。下面我们有请景经理为网友进行在线答疑。
       景波: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和大家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进行交流。
       主持人:在昨天已经有网友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提交,我们让景经理先回答他们的问题。
       网友zn_wjh:请专家指导,煤矿企业的问题?
       情况说明:
       1、我公司属于煤矿生产企业,下设有一洗煤厂,在决算前出售,无形资产600万元,固定资产3200万元,出售形式属于部分资产出售。
       问:1)协议签署日期在2010年12月31日和2011年实际日期对所得税汇算有没有什么影响?
      2)出售的价格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有些偏低,其处置产生的损失在所得税汇算是税务部门是否予以认可?我们可采取些什么具体的办法呢?
       2、我公司当年因工死亡三人,支付赔偿费等共计134万元,超出工伤保险条例26万元。
       问:超出部分是否予以承认税前扣除?
       3、我公司准备在年末时将近年来没有经过资产清查处理的报废资产进行账务处理,至今没有做;
       问:我们是否可以先在12月份进行报废的账务处理,待税务部门准予税前扣除的批复下来时,进行所得税汇算时考虑此项。
       
       景波:1、出售洗煤厂部分资产,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属于企业重组资产收购业务。
资产收购业务是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如果洗煤厂部分资产在2010年12月31日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则2010年就要确认资产处置所得,否则该业务对2010年损益不产生影响。
       资产出售的价格低于资产账面价值问题。具体交易价格受资产的类型、使用年限、用途、及市场价值等因素影响,因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支付超出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3、12月份处置近年来没有经过资产清查处理的报废资产。按照政策规定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所处置资产根据发生报废的实际情况,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两种处理方式。如果是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情况,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

       主持人:景经理的回答还是很详细的。刚才这位网友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再看一下。后面的网友请稍微等待一下。
       网友zn_wjh:所得税汇算中涉及煤矿企业安全费用使用的问题?
       我公司是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下设七个煤矿,一个洗煤厂,根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和现行的财务制度,我们每月按照吨煤8元的标准提取安全专项资金,但在具体实务当中,因没有拿到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安全设备(具体说我们不知道哪些应该属于安全设备投入)条目,导致我公司对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安全费用的相关政策不能很好的把握,请专家指导。
       问:1)煤矿企业安全设备的具体投入标准指哪些?应该找哪个部门索要明细?
       2)即使拿到相关明细,因为其中人为操作(指行业职能管理部门)的因素很多,我们要想享受到这个优惠政策,其中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景波:2008年8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其中有关系到煤矿设备有19类,详细设备目录可以查找财税[2008]118号文件。
       各省市经信委、国地税联合制定有具体申报流程,建议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
       
       主持人:下面是一个未留名的网友提交的问题。描述不是特别详细,应该是指房地产企业拆迁实物补偿。
       游客:拆迁实物补偿征税问题发表日期
       对于拆迁补偿如何确定营业税计征依据?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
       景波:拆迁实物补偿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超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计提营业税。
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
      
       腊月酒 :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您好!听说财政性资金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那么我公司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最近财政性资金的问题问的比较多哦,很多企业都很关心,下面我们来看看景经理如何回答。
       景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⑴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主持人:看来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要想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是有很严格的要求的。很多企业都会取得财政资金,那么一定要注意取得资金拨付文件哦。

       网友麦芒:不用的固定资产调拨到外地分公司是否视同销售处理?
       您好!请问我公司将不用的固定资产调拨到外地分公司是否视同销售处理?    
       景波: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不发生改变的,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因此贵公司将固定资产调拨到外地分公司企业所得税上不需视同销售处理。

       网友林林总总:向全资子公司无偿提供资产涉及企业所得税吗?
       您好!向专家请教一下,我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此项行为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主持人:关联公司之间无偿使用资产这种情况非常常见,很多人的概念中觉得都是一个老板的,还需要分你我么,事实是这样的么?我们来看看景经理对该问题的答复。

       景波: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提供资产是存在税务风险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子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所规定的母公司的关联方,无偿提供房屋的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你公司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爱屋人:以买房送装修、橱柜的方式销售不动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买房送装修、橱柜的方式销售不动产,所得税上如何处理?请指教。
       主持人:这又是一个房地产企业的问题。买房送装修是房地产企业的一种促销手段,那么所得税如何处理呢?
       景经理:这的确是房地产企业促销常用手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以买房送装修、橱柜的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不属于捐赠行为,装修业务是与不动产紧密结合的业务,因此送装修应属于不动产销售收入,而送橱柜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未完工产品的,不动产预售收入应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但橱柜销售收入不适用房地产开发的有关税收规定。

       网友鑫鑫car :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2010年我公司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不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请专家帮忙分析一下!
       景波:政策性搬迁收入主要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进行执行,建议这位网友根据你公司的具体情况依据政策进行处理。

    网友jIan简 :抵免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款
    你好,能举例说明一下抵免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款的具体计算方式吗?

    主持人:境外所得抵免的计算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因时间关系,我们就让景经理对此进行简单答复。这位网友也可以将您遇到的问题详细描述后通过网站提交,到时我们让景经理对您进行单独答复。
    景波:好的,主持人。我们简单举例说明这个问题。如果其全资子公司在法国,法国税率15%,母公司收到其全资子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需补税率差?
    那么根据所得税法:企业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也是说母公司收到其全资子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要补10%的所得税。

    主持人:现在下面已经有很多咨询问题需要答复,请后提交的网友稍微耐心等待一下。所有的问题都会进行答复的。下面这个应该是个股民朋友。
    网友股市小精灵:收到权益性投资的股利时间确认问题
    最近收到权益性投资的股利,请问一下应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景波: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网友财务渔夫:股权转让所得时间确认
    我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2010年11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2011年1月5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目前尚未办理股权变更的手续。请问股权转让所得应在2010年确认还是在2011年确认?
    景波: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因此贵公司应该在办理完股权变更手续的当年确认所得。

    网友游客:2007年以非货币资产投资所得按规定分5年均匀分摊,2010年继续吗?
    2007年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因投资资产价值较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所得分5年均匀的计入各年度,2010年汇算清缴是否继续分摊资产转让所得?
    景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9号规定: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网友若水三千:施工方没有开具发票,可以计提折旧吗?
  请问专家,我公司新建厂区2009年11月已达到可使用状态,但是到2010年12月份尚未办理完竣工决算,施工方没有向我们开具发票,2010年可以计提折旧吗?
    景波: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国税函[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
    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但对该规定,仍会存在不少争议:如果12个月内取得全额发票,对计税基础进行调整时,相应地计提折旧适用追溯调整法,还是适用未来估计法;12个月内又零星取得发票,是否调整计税基础;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是否承认原来暂估确认的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等问题。

    主持人:访谈时间即将结束,下面我们抓紧时间把尚未答复的问题进行回复。网友如何还有什么疑问也请抓紧时间哦。
    网友qianligu123: 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税前扣除时间
    企业2011年1月发放2010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主持人:跨年度支付工资这的确是一个常见的事项,老的企业所得税法下规定是只要在汇算清缴前发放就可以扣除。
    景波:企业大多是采取先工作后发工资的制度,只要2010年企业实际计提列支的工资薪金,不超过12个月份,2011年一月份发放的工资,是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网友冯涨毕祥:从内部食堂取得非正式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专家您好!企业设立内部食堂,买菜米面没有正式发票,如何扣除?食堂承包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如何处理?
    景波:根据国税函[2009]3号关于工资薪金总额及福利费问题第三款第二项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  
    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使用企业自制凭证确认费用。但是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企业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真实发生的有效证明。
    食堂承包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凭其他单位(个人)开具的合法凭证入帐。

    主持人:我们预定的访谈时间已经到了,还有很多网友在积极的提交问题。这样我们将访谈时间延长20分钟,将网友已经提交的问题回答完毕。
    网友平凡不平庸: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年度申报表怎么填制?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应确认为销售收入,如何填制年度申报表?
    主持人:从网友提交的问题就能看出房地产市场比较火爆了,这个问题回答起来可能稍微复杂一点啊。
    景波: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款,如果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者《房地产预售合同》,属于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等三费的基数。
    目前政策没有明确填表方法,建议参照以下方法填列:
    当年度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填入附表三第52行第3列“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调增金额栏”。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作为计算基础计算出的当年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填列在附表三第40行第4列“其他调减金额栏”注明“预售款项计算扣除金额”。
    已确认预售收入的开发产品完工后将预售款结转为销售收入,前期已按税收规定确认的计税毛利填到附表三第52行第4列“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调减金额栏”。同时,应当将已结转的预售收入作为计算基础对应计算出的不得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填列到附表三第40行第3列并特别注明“预售收入结转前期已经扣除金额”,避免将预售收入重复纳入基数造成重复扣除。


    网友游客:支付的土地拍卖费用如何扣除
    我公司通过拍卖获得某破产企业土地,支付地价款400万同时支付给拍卖公司费用30万,请问该30万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能否作为购入土地成本扣除?是否执行5%的佣金手续费比例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景波:通过拍卖公司拍得土地所支付的拍卖佣金,是取得土地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是土地成本的组成内容,但是不能完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土地的计税基础。根据你的描述支付的30万元佣金已超出土地价款400万元的5%比例,5%比例内的佣金可以作为土地的计税基础税前扣除。
    土地增值税方面没有佣金比例的限制,所支付佣金可以全额计入土地成本。

    网友:碧shui云间: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公司向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约定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请问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景波:可以税前扣除,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执行。

    网友独行客456: 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缴纳的税金可以扣除吗?这又如何填制季度申报表?
    刚才有个类似问题了,我再补充问一下,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可以税前扣除吗?如何填制季度申报表?
    景波: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款,如果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者《房地产预售合同》,属于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企业按照销售收入计提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预交的土地增值税按照31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规定。实际利润额是包含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的会计利润,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会计利润的含义就是包含扣除期间费用及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利润额。

    网友叶影:企业职工使用私人车辆办公支出可否扣除?
    您好。企业职工使用私人车辆为公司办理业务,汽油费、路桥费、保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景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职工的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如果是已报销费用的形式给予职工一定的补贴,按照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报销或支付的汽油费、汽油补贴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税收规定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网友笑鱼: 研究开发费用哪些不得加计扣除
    请专家详细介绍一下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哪些项目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景波: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对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同时我们提醒企业注意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要远小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中的研发费用口径。

    网友耶稣的账单: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由于对政策把握的不熟系,请问税务机关对以前年度检查差查补的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还望给出政策出处。
    主持人:访谈时间即将结束,我们不再接受新提交的问题,请各位网友谅解。已经提交问题的情耐心等候。
    景波:可以弥补。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网友慢慢好心情 :经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有什么项目
    您好,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有哪些?
    景波:这个问题不好一概而论,首先要看贵公司在哪个省份,山东省的企业可以看这个文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8号)规定,列入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前审批类优惠项目包括下岗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我们不了解贵公司具体所在省份无法准确答复,贵公司可以跟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网友项天啸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事后备案的有什么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是我们都关心的一个,就上面问题再问一个相关的,采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事后备案的,有哪些项目?
    景波:山东省的网友分就备案事项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8号)规定执行,其他省份的按照所在省份的规定执行。
    主持人:税收优惠备案的具体事项和内容不同省份有所差异,我们建议网友们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以免因未履行相关的备案手续造成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主持人:我们再回答最后的三个咨询问题,网友的其他咨询问题请通过网站的咨询问题提交栏目提交,谢谢大家的配合。
    
    网友晓晓静文:土地拍卖费能否税前扣除
    我公司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付给拍卖公司手续费,请问该手续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能否按佣金5%的比例扣除?超比例调整?
    景波:支付的拍卖手续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金额按照土地价款5%比例确定,超比例部分需做纳税调整。

    网友晓晓静文: 商场抽奖活动如何税务处理
    我公司是大型商场,经常会搞抽奖活动,,有时赠送客户一些购物券,请问此种销售方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才没有纳税风险?
    主持人:这个网友的问题比较多哦,看来应该是个集团公司性质。我们让景经理回答一下。
    景波:你公司赠送客户一些购物券是一种促销行为,赠送客户购物券分为有偿赠送与无偿赠送。
    有偿赠送即“买一赠一”购物返券,在所得税方面不存在纳税风险;增值税方面政策不是太明确,但是一般可以认为赠送客户购物券行为是打折销售,具体纳税事宜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是无偿赠送,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都需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网友晓晓静文: 房屋测量费列支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测量支付测量费用,请问该费用应计入销售费用还是开发成本?
    景波:如果属于开发前期水文地质测量费用,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前期开发费;如果是商品房建筑面积测量费,可计入开发间接费或是管理费用。

    主持人:好的,我们今天的在线访谈答疑栏目到此就结束了。感谢景经理和各位网友对我们网站的支持与关注,谢谢大家。也对我们网站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景波:我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和各位网友一起交流,祝愿百丞税务秘书网站越办越好。
    主持人:各位网友,咱们下次节目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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