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文凭教育报名: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1:30:02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07月07日

 

 

福建省龙岩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岩国税发〔2010〕49号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内部监控和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利用虚假代开普通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以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现就加强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制度

目前涉及普通发票代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闽国税函〔2005〕209号,以下简称“省局通知”)以及市局相关文件。各县(市、区)国税局要组织相关人员特别是办税服务厅普通发票代开窗口人员认真学习上述文件,领会文件精神,明晰代开普通发票的概念界定,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代开范围与对象、代开要求以及内部管理要求,分岗作业,规范操作,确保相关制度执行到位。

二、加强对代开普通发票申请的审核

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认真审核。

(一)加强对申请代开资格条件的审核。《总局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资料后,要认真审核申请人及其申请代开的项目是否符合准予代开的范围和对象。

1.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人,要审核其申请代开的项目是否属于“临时取得超出(已)领购发票的使用范围或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已领购)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的”的纳税人,否则不予代开。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申请代开发票的,要审核其是否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否确实属于业务量小、开票次数少的。业务量和开票次数的具体标准,由各县级国家税务局制定公布。

2.对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人,要审核其申请代开的项目是否属于“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否则不予代开。

3.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申请人,要审核其是否已补办了税务登记手续,其申请代开的项目是否属于“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否则不予代开。

4.对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申请代开发票的,要重点加强对临时经营收入真实性的审核,建立相应的核查制度,对开票金额较大、开票次数较多的申请,应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必要时要求其提供供货合同或购货发票,了解货物真实来源渠道。

5.对属于需要办理市场准入许可证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矿产品开采、液化气、医药、卷烟、烟花爆竹、机动车辆维修等),除符合《总局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准予代开的范围与对象外,不予代开,并要求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代开发票的,要先提交相关税源管理部门核查,防止虚假代开。

6.对上述各类申请人,还要严格审核其申请代开的项目是否属于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是否属于同一笔应税业务收入拆分变相申请代开。

7.对付款方(或接受应税劳务方)以收款方(或提供应税劳务方)名义提出申请的,一律不予代开。

(二)加强对申请代开资料审核。根据《总局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市普通发票代开工作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各类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明确如下: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统一式样见附表一)。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合法身份证件。指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经办人、个人(这里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4)购销(或应税劳务)确认证明(统一式样见附表二)。申请人为单位的,或者申请人虽为个人但其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含税,下同)在5000元(含)以上的,须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应税劳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应税劳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付款方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确认。

(5)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指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停止售发票的申请人,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

(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确因业务量小、开票次数少,需要申请代开发票的,应当持该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和应办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受理证明。包括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登记受理通知书》或其他已受理证明;

(3)合法身份证件。如前所述,下同。

(4)购销(或应税劳务)确认证明。如前所述,下同。

3.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指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在申请代开发票时,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合法身份证件。

(4)购销(或应税劳务)确认证明。

(5)免税证明。①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统一式样见附表三)。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需要申请代开,须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②其他符合免税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

代开发票窗口受理审核人员应当认真查验申请人出示的证件是否合法有效,申请资料是否齐全,《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等。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予办理。对申请人与提交的合法身份证件不一致的,一律不予代开。

三、加强普通发票代开内部管理

(一)规范岗位设置。每个代开发票部门应按要求设置税款征收、发票代开和复核监控三个岗位,分岗作业,形成制约,规范操作。暂无条件但能确保开票记录真实、完整、准确并可靠存储且不可更改的代开单位,税款征收和发票代开可由一个岗位完成,但必须单独设置复核岗,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记录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1.税款征收岗。代开普通发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将有关资料传递税款征收岗,按有关规定进行代开税款征收。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同一申请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累计征税。税款征收后,税款征收人员应在申请表下方填写完税凭证号码,签章并注明征收时间后即时将完税凭证及有关资料传递给发票代开岗。未填写或填写不完整的,发票代开岗可不予接收。

2.发票代开岗。应按有关规定全面一次性地开具票面所有内容,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代开时需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在CTAIS2.0系统中正确录入“代开类别”,代开类别为“临时取得收入”的仅限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免税产品的,应在普通发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发票开具后,发票代开人员须在完税凭证上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代码和号码,并在申请表下方填写发票号码。签章并注明开票时间后当即将已开具发票(全联)、税单、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传递给复核监控岗。未填写或填写不完整的,复核监控岗可不予接收。

因票面项目填写错误或因代开发票系统操作失误,需要重新开具的,须经代开发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全联加盖“作废专用章”后,方可作废重开。

3.复核监控岗。复核监控岗人员应当在发票代开后,当即逐份逐联复核代开发票内容与税票开具内容是否一致,并在申请表下签章确认。当发现不符合操作规定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二)加强内部监控管理和信息传递。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代开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缴销等管理制度,建立代开发票的登记台帐,按月将已开具发票的记帐联及相应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按照开票顺序装订成册,立卷存档备查。要建立代开发票部门与税源管理部门定期信息交换制度,积极主动利用CTAIS2.0系统代开发票数据进行分析监控,对一些符合办证条件的纳税人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责令其办理税务登记。

(三)强化责任,以查促管。窗口代开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责任意识,规范操作。各代开单位应不定期对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情况进行抽查,县级局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对辖区内各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情况的检查并予以通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积极宣传引导,进一步强化普通发票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普通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引导广大纳税人提高依法用票认识,自觉规范用票行为,营造良好的发票管理秩序。

 

附件: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购销(或应税劳务)确认证明

3.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抄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4日印发

打字:黄晓龙    校对:征管科  郑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