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能维持多久:国家税务局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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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扬国税发[2007]216号
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
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127号,以下简称省局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结合省局通知的落实对本单位流转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审视。对已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全面核查,对符合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条件但未及时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的应立即完善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追缴相关税款并移交稽查进一步处理。
二、为进一步加强流转税优惠政策管理,省局开发了相关工作流,今后各地应通过工作流完成流转税优惠资格认定和退税工作。相关辅导资料见“FTP:流转税/第三批江苏工作流”。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127号)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