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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 2010-03-12 08:28:22 阅读18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为保障理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理事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省联社章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省联社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和社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遵照省联社章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出席理事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未经省联社许可或法律及主管部门要求,不得对外披露理事会的任何相关文件或信息。
第二章 理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范围
第三条 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其中:社员社理事11名(每个社员社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一人),省联社职工理事2名(省联社职工中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社员社理事由社员社的代表担任,省联社职工理事由省联社职工担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常务理事1名。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担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资格审查合格后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议事范围如下:
(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制订省联社的发展方针和工作计划;
(四)制订省联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省联社变更注册资本方案;
(六)决定省联社内部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省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聘任或解聘省联社主任,根据主任提名,聘任或解聘副主任、财务和审计(稽核)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九)对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十)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十一)拟订省联社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
(十二)听取省联社主任工作汇报并予以评价;
(十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联社章程规定应由理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签署省联社股金证书、理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当由省联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由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省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理事长应当指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 理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省联社资产所作出的投资和资产处置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和资产处置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社员大会批准。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应于会议召开日的1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理事。会议文件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理事理解省联社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主任提议时。
第八条 前条规定的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主任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的,其提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省联社经营范围和理事会议事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理事长。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理事长可以不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决定不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的,应当向提议人作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理事会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日的2个工作日以前。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或者理事长指定的一名理事代其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无故不履行职责,且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的权利。理事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章 会议的议题和表决
第十三条 省联社的理事、主任等需要提交理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提案应预先提交理事长审阅,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符合规定条件的提案原则上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提案,理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省联社经营范围和理事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以前提交。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理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理事签字确认。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理事,视为弃权。
聘任或解聘主任或副主任等高级管理层成员、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无记名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章 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省联社档案保存。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理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理事会的理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九条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当理事正反方表决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决定权。
以下事项须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选举或更换;
(二)主任、副主任的聘任或解聘;
(三)省联社章程规定及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在理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省联社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由省联社经营管理层负责执行和落实,理事有权就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省联社章程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社员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议事规则作出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