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失乐园12章: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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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 2010-03-12 08:31:03 阅读57 评论0 字号: 订阅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理事会组成,完善省联社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监会《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省联社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设立省联社理事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是理事会按照省联社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省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人选提出建议;负责拟定市、县两级联社理事长、主任的考核与提名方案,并对人选提出建议;负责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员工招聘及干部管理的政策和操作规程的审定;负责对其他重大人事制度、政策的审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省联社正副主任、市、县两级联社正副理事长、正副主任以及理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由7-15名委员(奇数)组成。

第五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由理事长或者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筹备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并执行人力资源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全省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和资产规模等发展变化情况,对理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理事会提出意见;

(二)研究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理事会提出意见;

(三)广泛搜寻、挑选合格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理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

(五)研究拟定全省农村信用社员工招聘及干部管理的政策和操作规程;

(六)研究拟定全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培训规划和培训方案;

(七)对重大人事制度进行审定;

(八)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并于会议召开前7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投票表决时,凡投否决票者必须写明否决理由。

第十四条 工作成员可列席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省联社理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省联社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省联社理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省联社理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省联社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研究全省农村信用社员工招聘、干部管理政策与规程以及培训规划与方案。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理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二十条 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人力资源委员会应积极与省联社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省联社对新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人力资源委员会可在省联社、社员社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挑选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根据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理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十五日内,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和提供相关材料。

(七)根据理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并按照省联社章程、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等的规定进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员工招聘、干部管理政策与规程和培训规划与方案的拟定程序:

(一)人力资源委员会应根据省联社战略发展规划,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针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员工的需求和素质状况,起草全省农村信用社员工招聘、干部管理的政策和操作规程;员工“三定”方案及当年编制计划;员工培训规划及当年培训计划。

(二)人力资源委员会应对上述所拟人力资源管理政策、规程、规划,组织社员社广泛讨论,并收集整理讨论情况。

(三)召集人力资源委员会会议,形成决议文本,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决议文本应在提交理事会审议之前10天内送达理事会各成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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