鸭舍保温板:新《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详读(四)——劳动能力鉴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0:21:37

新《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详读(四)

——劳动能力鉴定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   陈宁律师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规定,新旧条例保持一致。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该在经过治疗且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后进行,这样才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医疗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规定,新旧条例保持一致。

1、所谓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下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和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两部分。

2、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十级:一级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五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七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八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九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十级为器官部分缺失,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

4、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现行有效的是2006年由原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共同制度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规定,新条例将旧条例中的“直系亲属”改为“近亲属”。

1、申请主体

(1)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鉴定患有职业病后,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2)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并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职工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受理机构

我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的初次鉴定申请。

3、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

(2)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医疗卫生专家库组成的规定,新条例将原条例第一款“人事行政部门”删除,其他保持一致。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省级和市级两个级别,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规定。

1、鉴定程序:

(1)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由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鉴定意见。

(2)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根据医疗专业致使和劳动能力的评残标准作出医疗鉴定意见,该意见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理论依据。

(3)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鉴定时限:劳动能力鉴定期限一般为60日,最长90日。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二次鉴定的规定,新旧条例保持一致。

鉴定申请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再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若鉴定申请人未在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新旧条例保持一致。

所谓利害关系,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鉴定的医疗专家,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同学、同事关系,或其他诸如财产利益等关系。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规定,新旧条例保持一致。

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职工,其伤残程度经过一定时期后,有可能发生变化,出现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护理依赖程度加重或减轻的情况,对这部分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既可有效保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可防止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时间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申请人为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时限的规定,为新增规定,旧条例中并未对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地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即在一般情况下,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结论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在工伤职工的病情复杂,或者遭遇不可抗力时,鉴定时限方可适当延长,但延长起不能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