鸭脖冷藏展示柜:新《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详读(二)——工伤保险基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4:42:54

新《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详读(二)

——工伤保险基金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   陈宁律师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的规定,新旧条例的规定相同。工伤保险基金由三部分构成,其中的“其他资金”包括按规定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社会捐赠等资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工伤保险费如何确定的规定,新旧规定略有差别。为与《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的规定保持一致,新条例删除了旧条例中关于“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规定。

1、所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是指以一个周期内的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额度为标准,确定征缴保险费的额度,使工伤保险基金在一个周期内的收与支保持平衡。

2、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可以参见《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保险费率调整的规定。与第八条一样,新条例删除了旧条例中关于“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独立提出调整方案。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工伤保险费缴纳的规定。新条例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将工伤保险费分摊给劳动者承担。

2、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不包括: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以及稿费等。

3、对于一些特殊行业、企业及其用工群体,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可采取一定的变通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流动性大、工作场所不固定、工资支付形式多样且由于普遍存在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使工资总额计算困难的建筑施工企业,各类中小矿山企业也存在类似问题,可以实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伤保险费;二是受市场竞争影响非常大的商贸、餐饮等服务行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员工流动性大,用人规模波动性大,可以实行定员定额征收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为雇佣的全部农民工按固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规定。新条例将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对于铁路、远洋运输、石油、煤炭、建筑等行业,一般都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可以集中参加层次相对高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管理。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用途的规定。新条例在旧条例的基础上,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增加为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同时增加关于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用于暂存收缴的各项基金收入,除按规定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拨资金外,一般只收不支;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存储基金,其作用是接受从收入户划入的资金,并向支出户拨付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支付基金开支项目,除按规定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外,一般只支不收,工伤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必须从支出户中拨付。

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包括:(1)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2)劳动能力鉴定费,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支付给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的费用;(3)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一般为统筹地区基金收入的3%-8%,大多为5%;(4)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工伤保险储备金的规定,新旧条例一致。储备金是为了应对重大工伤事故的发生,可能导致基金的大规模支出而建立的一项应急资金。